觀光局公布27家問題旅行社 消基會批太慢 - 消費者保護
By Selena
at 2007-08-31T00:05
at 2007-08-31T00:05
Table of Contents
觀光局公布27家問題旅行社 消基會批太慢
法源編輯室 / 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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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昨(二十九)日公布二十七家「問題旅行社」名單,其中有部分業
者否認有財務問題或是信用不良。消基會則認為,名單中大都是已停止營業的旅
行社,根本就是馬後炮,應該繼續公布可能會爆發危機的「黃燈」旅行社,才能
讓消費者有所防範。
日前發生台灣旅行社老闆捲款潛逃,導致前往大陸的旅遊團在北京被當地負責接
待的旅行社強制扣押,要求該批團員刷卡補費。雖然團員已於二十七日下午返台
,品保協會已退還每位旅客在大陸另外支付的二百五十美元,但對於大陸旅行社
的惡劣行徑,觀光局表示,此種行徑應予譴責,旅行社間之債務糾紛,不應牽連
至無辜旅客,因此明令禁止國內旅行社不得和該旅行社有業務往來,違者將依發
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成為被觀光局第一
個開鍘的大陸旅行社。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特別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43條規定,公告今(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至八月二十八日,遭到停業處分、解散、或保證金被扣押
的「問題旅行社」名單,共有二十七家。官員表示,這是第一次公布履約保證保
險到期而未續保的業者;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綜合旅行社要保險六千萬元、甲種旅行社要保二千萬元,如果旅行社未續保,
發生旅行社倒閉案,遊客將求告無門,無法獲得理賠。
至於保證金部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
,目前甲種為一百五十萬元、綜合一千萬元,「保證金被法院扣押」表示有債權
人正在執行民事的債權,旅行社應於十五天內補足保證金給觀光局。而旅行社若
遭票據所列為「拒絕往來戶」,表示其財務不佳,體質不良,有跳票紀錄。但如
果旅行社已被廢止執照,仍進行旅行業務,就是「地下旅行社」,根據發展觀光
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可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觀光局提
醒消費者,挑選時,應該特別注意旅行業者的背景,也可以到品保協會查詢合理
團費價位,以免因小失大。
為此,消基會今日召開「又見倒閉!翊荃惡意消費權益何在?」消費者申訴記者
會。消基會表示,若真要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應該公布「黃燈」旅行社;而
觀光局昨日公布的「紅燈」旅行社,根本是馬後砲,沒有太大作用。觀光局業務
組則表示,目前無法公布「黃燈」旅行社,必須修法後才可以公布;觀光局也承
諾會檢討查核機制,並陸續公佈不良旅行社名單。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516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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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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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昨(二十九)日公布二十七家「問題旅行社」名單,其中有部分業
者否認有財務問題或是信用不良。消基會則認為,名單中大都是已停止營業的旅
行社,根本就是馬後炮,應該繼續公布可能會爆發危機的「黃燈」旅行社,才能
讓消費者有所防範。
日前發生台灣旅行社老闆捲款潛逃,導致前往大陸的旅遊團在北京被當地負責接
待的旅行社強制扣押,要求該批團員刷卡補費。雖然團員已於二十七日下午返台
,品保協會已退還每位旅客在大陸另外支付的二百五十美元,但對於大陸旅行社
的惡劣行徑,觀光局表示,此種行徑應予譴責,旅行社間之債務糾紛,不應牽連
至無辜旅客,因此明令禁止國內旅行社不得和該旅行社有業務往來,違者將依發
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成為被觀光局第一
個開鍘的大陸旅行社。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特別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43條規定,公告今(九
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至八月二十八日,遭到停業處分、解散、或保證金被扣押
的「問題旅行社」名單,共有二十七家。官員表示,這是第一次公布履約保證保
險到期而未續保的業者;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綜合旅行社要保險六千萬元、甲種旅行社要保二千萬元,如果旅行社未續保,
發生旅行社倒閉案,遊客將求告無門,無法獲得理賠。
至於保證金部分, 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
,目前甲種為一百五十萬元、綜合一千萬元,「保證金被法院扣押」表示有債權
人正在執行民事的債權,旅行社應於十五天內補足保證金給觀光局。而旅行社若
遭票據所列為「拒絕往來戶」,表示其財務不佳,體質不良,有跳票紀錄。但如
果旅行社已被廢止執照,仍進行旅行業務,就是「地下旅行社」,根據發展觀光
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可處九萬至四十五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觀光局提
醒消費者,挑選時,應該特別注意旅行業者的背景,也可以到品保協會查詢合理
團費價位,以免因小失大。
為此,消基會今日召開「又見倒閉!翊荃惡意消費權益何在?」消費者申訴記者
會。消基會表示,若真要保障消費者權益,觀光局應該公布「黃燈」旅行社;而
觀光局昨日公布的「紅燈」旅行社,根本是馬後砲,沒有太大作用。觀光局業務
組則表示,目前無法公布「黃燈」旅行社,必須修法後才可以公布;觀光局也承
諾會檢討查核機制,並陸續公佈不良旅行社名單。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516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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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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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07-09-03T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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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9-06T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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