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七天鑑賞期的企業營利?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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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1-09-09T08:21

Table of Contents

一.契約解除後,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買賣契約關於買賣費用之負擔,固有民法
三百七十八條之適用,移轉權利及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以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
負擔

回復原狀之費用負擔,民法雖未設有明文,惟既屬原始法律關係之還原,儘管回復
原狀係以一方當事人有可歸責事由為理由,亦無改其回復原狀之本質,則民法三百
七十八條於回復原狀亦有其適用,僅此時當事人地位互換爾

二.消保法特種買賣情況,於民法三百七十八條應無所適用;蓋消保法十九條第一項下
段謂"費用"之文義解釋,係異於民法三百七十八條之明文

三.依特別法排除普通法之原則,特種買賣之運費,由企業經營者負擔,要無民法三百七
十八條之適用;此觀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明文企業經營者負有至消費者住所取回商品
之義務自明;消費者自行退回商品所負擔之費用,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企業主請求


四.日本"訪問買賣等諸法律"之立法例第六條第四項,取回或返還商品之費用由企業主
負擔,可資參考

以上節選自 朱柏松 消費者保護法論 三百七十一頁 以下



五.台北地方法院 100,北消小,5 參照

(三)末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消費者依本法
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
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
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故依法被告應至原告之住所地取回
商品。被告若無法自行取回,則自應負運送過程中遺失、損
壞之風險。然而,被告於99年12月17日寄發之存證信函要求
原告寄回商品並需負擔寄送過程中損壞之風險,即與法律規
定不符。此外,原告曾於100 年2 月15日寄回系爭商品,卻
又遭被告於數日後寄還。被告未自行取回商品,又將原告寄
還之商品退回,事後卻辯稱:原告占有使用該商品違反誠信
原則云云,顯無足取。



























※ 引述《phantomli (在樓上)》之銘言:
: 借原PO這篇文章來說一下,到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約的運費誰出?
: (主要是回應原文底下的推文,其他無關部分恕刪~)
: : 推 SmallBeeWayn:你給他的運費你要自己出,他給你的不用補回 09/06 01:44
: ^^^^^^^^^^^^^^^^^^^^^^ ^^^^^^^^^^^^^^^^
: 個人的法律見解同S大上述更正前的看法。
: : 推 SmallBeeWayn:補一下我記錯了,法律上連你寄給他的運費都是他要出 09/06 16:23
: ^^^^^^這裡的法律出處?
: : 推 phantomli:用消保法19條要自己出運費,民法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才 09/07 16:48
: : → phantomli:是對方出運費。權利的性質不同。 09/07 16:48
: : 推 amaranth:用消保法19條不需要出運費,消保會有回答過 09/07 21:33
: : → amaranth:http://ppt.cc/ZNp( 09/07 21:34
: : → amaranth:認為那不能參考的話,可以去搜尋運費跟七天,可以看到不少 09/08 07:38
: : → amaranth:新聞,其中包含消保官對記者的回答 09/08 07:38
: : → amaranth:消保官也是同樣口徑,消保官不是民間人士了吧? 09/08 07:40
: : → amaranth:原始網頁已經消失了,這是消基會的網頁(引用新聞) 09/08 07:42
: : → amaranth:http://ppt.cc/ateU 09/08 07:42
: : → amaranth:用消保會那個文章只是要引用七日猶豫期不須負擔運費而已 09/08 07:54
: 用消保法19條,消費者有契約解除權這個大家都知道就不贅言,
: 但契約解除後,雙方要回復原狀(賣方退錢,買方退貨),
: 這中間如果發生「運費」或「匯款轉帳費用」誰出?
: 這裡特別法的消保法未明民文規定,則回歸民法的一般適用。
: 民法259條關於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設有規定,先引條文全文:
: 民法第 259 條
: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 之。
: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 額。
: 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雖然消費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19條享有契約解除權
: ,但是解除權行使之後,原契約溯及消滅,雙方就產生了「回復原狀」的義務
: ,既然是義務,就表示一定是有法律上的負擔。
: 另外看到民法第317條,一樣先引條文全文:
: 民法第 317 條
: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
: 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
: 權人負擔。
: 既然消費者有把商品寄回去的義務,此種債務的履行,依民法第317條規定,
: 所產生的運費,應由消費者負擔;而企業經營者有將費用退還的義務,亦
: 依同條規定,應負擔所產生的匯款、轉帳費用。
: 至於原契約存在時的商品寄送(給消費者)及費用交付(給商家)而產生的
: 運費、匯款、轉帳等支出,由誰負擔,則依原契約約定,若無約定,則亦依
: 民法第317條規定,誰該出的,就誰負擔相關的清償費用。
: 所以我認為原推文中S大一開始的意見比較正確~
: 至於a大所說的消保會意見,撇開民間團體身分不說,其法律意見殊為可議。
: (運費跟民法第259條第6款有什麼關係~?)
: 另外,與其花時間力氣去搜尋新聞,不如去找實務判決的見解,
: 這才是最終的決定,不管消保會、消基會、消保官如何認定,
: 最後消費者要訴訟主張權益,仍是以法院意見為主。
: 而且我們的新聞,有關法律規定的報導,往往失真(有些還錯得很離譜)
: 新聞說講的法律聽聽就好,不要盡信,免得混淆自己的觀念。
: 這篇文章沒有要戰什麼,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討論運費的支出負擔,
: 依法論法,法律行為要有條文支持,才有效力。
: 一點淺見,歡迎各位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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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1-09-13T15:58
朱老師的見解,個人大為贊同!其實我對結論並無預設立場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1-09-14T04:22
,只是想透過法學討論找出依據。消保會給的理由不能說服
我,所以撰文討論。也發現自己犯了一個很大的錯,沒有發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1-09-14T05:28
現該法有施行細則。囧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1-09-15T19:54
但從該細則第20條卻導出另一個問題,若企業經營者用定型
化契約與消費者以「特約」明訂運費由消費者負擔,除了該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1-09-19T09:13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之情形外,似乎無法違反契約自由,而
變成仍由消費者負擔。@@?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1-09-21T02:56
最後,感謝F大提供朱老師的文章,糾正本人的謬誤~(雖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1-09-25T07:35
然再下不太明白引文末判決的用意,不過還是非常感謝提供
資訊~)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09-28T00:04
關於需以特別磋商約款使為特約,這點就無法同意,這從根
本去架空了定型化契約,有過度解釋之嫌。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1-10-02T13:23
另該判決所闡釋者,只為施行細則之規定於該案情形適用結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1-10-06T21:43
果,企業經營者違背取回義務。由此而生的其餘結論,有點
望文生義得太遠了~

現代社會思維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1-09-08T04:06
一碼歸一碼 無限退換貨是costco的商業策略,他們內部早就有針對退貨率的複雜公式 再依據此制定出他們商品價格,製造出利潤 簡單來說,會吵costco ...

現代社會思維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1-09-08T03:05
前文吃光光 自身在天天都騙你打工過 負責銷售3C家電 類似事情不是沒碰過 但是就你的例子來說 除了趁蘋果不注意拿泡水機去換的那件以外都是店家� ...

現代社會思維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1-09-08T01:57
雖然不知道這篇文章會不會違反版規啦... 要是違反版規煩請告知會馬上刪除 謝謝andlt;(_ _)andgt; 我是2008年大學畢業(沒延畢)的,這樣應該可以推算我� ...

ORBIS售後服務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1-09-07T10:41
簡單來說 ORBIS的交易規則就是你買幾項商品就可以挑選幾項的試用品, 最近 ORBIS的好用商品之一:澄淨卸妝組在做特價活動, 補充包三入組1100元(但�� ...

關於七天鑑賞期的企業營利?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1-09-05T23:57
※ 引述《McNeel (McNeel)》之銘言: : 前幾天在露天買鞋子 : 寄來之後發現尺寸不合想退貨及退款 : 但賣家表示,規則他一開始就標明 : 零碼鞋不予退換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