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七天鑑賞期的企業營利? - 消費者保護
By Una
at 2011-09-08T09:31
at 2011-09-08T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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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原PO這篇文章來說一下,到底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約的運費誰出?
(主要是回應原文底下的推文,其他無關部分恕刪~)
: 推 SmallBeeWayn:你給他的運費你要自己出,他給你的不用補回 09/06 01:44
^^^^^^^^^^^^^^^^^^^^^^ ^^^^^^^^^^^^^^^^
個人的法律見解同S大上述更正前的看法。
: 推 SmallBeeWayn:補一下我記錯了,法律上連你寄給他的運費都是他要出 09/06 16:23
^^^^^^這裡的法律出處?
: 推 phantomli:用消保法19條要自己出運費,民法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才 09/07 16:48
: → phantomli:是對方出運費。權利的性質不同。 09/07 16:48
: 推 amaranth:用消保法19條不需要出運費,消保會有回答過 09/07 21:33
: → amaranth:http://ppt.cc/ZNp( 09/07 21:34
: → amaranth:認為那不能參考的話,可以去搜尋運費跟七天,可以看到不少 09/08 07:38
: → amaranth:新聞,其中包含消保官對記者的回答 09/08 07:38
: → amaranth:消保官也是同樣口徑,消保官不是民間人士了吧? 09/08 07:40
: → amaranth:原始網頁已經消失了,這是消基會的網頁(引用新聞) 09/08 07:42
: → amaranth:http://ppt.cc/ateU 09/08 07:42
: → amaranth:用消保會那個文章只是要引用七日猶豫期不須負擔運費而已 09/08 07:54
用消保法19條,消費者有契約解除權這個大家都知道就不贅言,
但契約解除後,雙方要回復原狀(賣方退錢,買方退貨),
這中間如果發生「運費」或「匯款轉帳費用」誰出?
這裡特別法的消保法未明民文規定,則回歸民法的一般適用。
民法259條關於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設有規定,先引條文全文: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雖然消費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19條享有契約解除權
,但是解除權行使之後,原契約溯及消滅,雙方就產生了「回復原狀」的義務
,既然是義務,就表示一定是有法律上的負擔。
另外看到民法第317條,一樣先引條文全文:
民法第 317 條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
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
權人負擔。
既然消費者有把商品寄回去的義務,此種債務的履行,依民法第317條規定,
所產生的運費,應由消費者負擔;而企業經營者有將費用退還的義務,亦
依同條規定,應負擔所產生的匯款、轉帳費用。
至於原契約存在時的商品寄送(給消費者)及費用交付(給商家)而產生的
運費、匯款、轉帳等支出,由誰負擔,則依原契約約定,若無約定,則亦依
民法第317條規定,誰該出的,就誰負擔相關的清償費用。
所以我認為原推文中S大一開始的意見比較正確~
至於a大所說的消保會意見,撇開民間團體身分不說,其法律意見殊為可議。
(運費跟民法第259條第6款有什麼關係~?)
另外,與其花時間力氣去搜尋新聞,不如去找實務判決的見解,
這才是最終的決定,不管消保會、消基會、消保官如何認定,
最後消費者要訴訟主張權益,仍是以法院意見為主。
而且我們的新聞,有關法律規定的報導,往往失真(有些還錯得很離譜)
新聞說講的法律聽聽就好,不要盡信,免得混淆自己的觀念。
這篇文章沒有要戰什麼,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討論運費的支出負擔,
依法論法,法律行為要有條文支持,才有效力。
一點淺見,歡迎各位批評指教。
--
(主要是回應原文底下的推文,其他無關部分恕刪~)
: 推 SmallBeeWayn:你給他的運費你要自己出,他給你的不用補回 09/06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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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法律見解同S大上述更正前的看法。
: 推 SmallBeeWayn:補一下我記錯了,法律上連你寄給他的運費都是他要出 09/06 16:23
^^^^^^這裡的法律出處?
: 推 phantomli:用消保法19條要自己出運費,民法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才 09/07 16:48
: → phantomli:是對方出運費。權利的性質不同。 09/07 16:48
: 推 amaranth:用消保法19條不需要出運費,消保會有回答過 09/07 21:33
: → amaranth:http://ppt.cc/ZNp( 09/07 21:34
: → amaranth:認為那不能參考的話,可以去搜尋運費跟七天,可以看到不少 09/08 07:38
: → amaranth:新聞,其中包含消保官對記者的回答 09/08 07:38
: → amaranth:消保官也是同樣口徑,消保官不是民間人士了吧? 09/08 07:40
: → amaranth:原始網頁已經消失了,這是消基會的網頁(引用新聞) 09/08 07:42
: → amaranth:http://ppt.cc/ateU 09/08 07:42
: → amaranth:用消保會那個文章只是要引用七日猶豫期不須負擔運費而已 09/08 07:54
用消保法19條,消費者有契約解除權這個大家都知道就不贅言,
但契約解除後,雙方要回復原狀(賣方退錢,買方退貨),
這中間如果發生「運費」或「匯款轉帳費用」誰出?
這裡特別法的消保法未明民文規定,則回歸民法的一般適用。
民法259條關於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設有規定,先引條文全文: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所以,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雖然消費者根據消費者保護法19條享有契約解除權
,但是解除權行使之後,原契約溯及消滅,雙方就產生了「回復原狀」的義務
,既然是義務,就表示一定是有法律上的負擔。
另外看到民法第317條,一樣先引條文全文:
民法第 317 條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
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
權人負擔。
既然消費者有把商品寄回去的義務,此種債務的履行,依民法第317條規定,
所產生的運費,應由消費者負擔;而企業經營者有將費用退還的義務,亦
依同條規定,應負擔所產生的匯款、轉帳費用。
至於原契約存在時的商品寄送(給消費者)及費用交付(給商家)而產生的
運費、匯款、轉帳等支出,由誰負擔,則依原契約約定,若無約定,則亦依
民法第317條規定,誰該出的,就誰負擔相關的清償費用。
所以我認為原推文中S大一開始的意見比較正確~
至於a大所說的消保會意見,撇開民間團體身分不說,其法律意見殊為可議。
(運費跟民法第259條第6款有什麼關係~?)
另外,與其花時間力氣去搜尋新聞,不如去找實務判決的見解,
這才是最終的決定,不管消保會、消基會、消保官如何認定,
最後消費者要訴訟主張權益,仍是以法院意見為主。
而且我們的新聞,有關法律規定的報導,往往失真(有些還錯得很離譜)
新聞說講的法律聽聽就好,不要盡信,免得混淆自己的觀念。
這篇文章沒有要戰什麼,只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討論運費的支出負擔,
依法論法,法律行為要有條文支持,才有效力。
一點淺見,歡迎各位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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