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會促落實制定複方鹽管理及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 消費者保護
By Linda
at 2005-08-06T12:15
at 2005-08-06T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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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94.08.01)
行政院消保會促落實制定複方鹽管理及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有關食用鹽消費者保護問題,於日前經媒體報導質疑市面上銷售食用鹽可能為來路不明原
料,混充而生之「黑心鹽」且媒體認為經測試市售20餘種食用鹽商品其PH值均高達9至10
,而高於一般食用鹽PH值6.73云云,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大眾對於食用鹽之疑慮,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以案情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乃主動指派該
會消費者保護官立即前往百貨公司、超市及雜貨店等進行採樣,經採樣35種樣品後,立即
於翌〈22〉日函送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協助檢驗。
本案除衛生署檢驗消保會所函送35件食用鹽外,尚有各地方政府送驗食用鹽23件,以及立
委送驗10件食用鹽,總共68件。其中標示不符規定部份有14件,而內容物部分,除重金屬
檢驗均未超過食品衛生標準外,另外水不溶物超過標準共23件,而ph值超過9以上部分共
21件。〈詳如衛生署提供檢驗紀錄表〉
由於本案外界質疑重點在於PH值,另外在檢驗時發現部分食用鹽均有添加物而成為所謂之
複方鹽,其所添加相關內容物、劑量究竟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有無損害之
虞?於現行法規並無明確規範。另外,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對於國內化工工廠所生產副生
鹽是否會流向食品醃製,亦令人憂心外,其流向疑慮更需進一步了解。最後,對於衛生單
位所擔心副生鹽管理規範及相關措施為何?是否需明確規範?對於前述之問題,消保會於
第125次委員會議決定如次:
1、請食用鹽主管機關衛生署儘速建立食用鹽中有關複方鹽相關管理規範,以有效維護消
費者權益。
2、請食用鹽主管機關衛生署儘速督促地方衛生單位加強副生鹽生產工廠附近縣市,如台
南、嘉義、雲林及彰化等地區家庭醃製食品查核及檢驗,以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並請將
相關查核及檢驗結果彙整後函覆本會。
3、請副生鹽主管機關經濟部除依據本會94年6月6日研商「工業再生鹽之主管機關等等事
宜」會議記錄結論,對副生鹽實施源頭管理,研擬具體措施,嚴格管理副生鹽產製後之流
向,避免副生鹽流入市面混充食用鹽可能外,並將相關管理機制提本會9月份委員會議報
告。
食鹽檢體檢驗結果紀錄表:http://www.cpc.gov.tw/IQNoticeBoard/Salt-940801.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行政院消保會促落實制定複方鹽管理及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有關食用鹽消費者保護問題,於日前經媒體報導質疑市面上銷售食用鹽可能為來路不明原
料,混充而生之「黑心鹽」且媒體認為經測試市售20餘種食用鹽商品其PH值均高達9至10
,而高於一般食用鹽PH值6.73云云,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大眾對於食用鹽之疑慮,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消保會〉以案情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乃主動指派該
會消費者保護官立即前往百貨公司、超市及雜貨店等進行採樣,經採樣35種樣品後,立即
於翌〈22〉日函送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協助檢驗。
本案除衛生署檢驗消保會所函送35件食用鹽外,尚有各地方政府送驗食用鹽23件,以及立
委送驗10件食用鹽,總共68件。其中標示不符規定部份有14件,而內容物部分,除重金屬
檢驗均未超過食品衛生標準外,另外水不溶物超過標準共23件,而ph值超過9以上部分共
21件。〈詳如衛生署提供檢驗紀錄表〉
由於本案外界質疑重點在於PH值,另外在檢驗時發現部分食用鹽均有添加物而成為所謂之
複方鹽,其所添加相關內容物、劑量究竟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有無損害之
虞?於現行法規並無明確規範。另外,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對於國內化工工廠所生產副生
鹽是否會流向食品醃製,亦令人憂心外,其流向疑慮更需進一步了解。最後,對於衛生單
位所擔心副生鹽管理規範及相關措施為何?是否需明確規範?對於前述之問題,消保會於
第125次委員會議決定如次:
1、請食用鹽主管機關衛生署儘速建立食用鹽中有關複方鹽相關管理規範,以有效維護消
費者權益。
2、請食用鹽主管機關衛生署儘速督促地方衛生單位加強副生鹽生產工廠附近縣市,如台
南、嘉義、雲林及彰化等地區家庭醃製食品查核及檢驗,以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並請將
相關查核及檢驗結果彙整後函覆本會。
3、請副生鹽主管機關經濟部除依據本會94年6月6日研商「工業再生鹽之主管機關等等事
宜」會議記錄結論,對副生鹽實施源頭管理,研擬具體措施,嚴格管理副生鹽產製後之流
向,避免副生鹽流入市面混充食用鹽可能外,並將相關管理機制提本會9月份委員會議報
告。
食鹽檢體檢驗結果紀錄表:http://www.cpc.gov.tw/IQNoticeBoard/Salt-9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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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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