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有保障,騎車環島旅遊更逍遙 - 消費者保護
By Todd Johnson
at 2005-08-06T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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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轉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聞稿(94.08.02)
租車有保障,騎車環島旅遊更逍遙—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暑假,正是學子們騎乘機車環島旅遊的好時光,然而在打算享受奔馳歡樂時,千萬別因為
機車租賃壞了大好遊興。因此,為保障機車租賃消費者權益,及提供充分與正確資訊,交
通部研擬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
)於本(7)月28日第12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契約範本主要內容包括:1、明訂雙方同意租賃車輛類型及配件、
時間、使用里程及油料種類、交還車及續租方式、租賃金額、附加保險種類與保額等約定
,2、嚴禁租賃車輛不得載送事項、從事用途及相關行駛規定,及對違反約定者之處分,
3、承租人應隨身攜帶之資料,對租賃期間之停車費、通行費、違規罰鍰等相關所衍生費
用,均應由承租人負擔,4、嚴禁租賃車輛禁止出賣、質押、點當車輛等行為,承租人並
應善盡保管及維護責任,5、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及所衍生之拖車費、修理費
、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等費用之計算方式,6、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
或失竊者,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負賠償責任與並應償付該期間之租金,7、租賃車輛如發
生故障,承租人可立即通知出租人處理,並得要求換車,8、明訂承租人資料,出租人負
有保密義務,其租賃關係消滅後,所保有承租人之資料,出租人應返還或銷毀等。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定型化契約範本,主要目的在明確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利義務,
避免消費糾紛之產生,以達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同時,行政院消保會並呼籲業者在使用定
型化契約時,應注意契約條款符合消保法第11、12條規定之「平等互惠,誠信公平」原則
;消費者在選擇租賃業者簽約時,務必要參考本契約範本,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此外,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倘對於因機車租賃事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
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
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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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有保障,騎車環島旅遊更逍遙—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
暑假,正是學子們騎乘機車環島旅遊的好時光,然而在打算享受奔馳歡樂時,千萬別因為
機車租賃壞了大好遊興。因此,為保障機車租賃消費者權益,及提供充分與正確資訊,交
通部研擬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
)於本(7)月28日第12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契約範本主要內容包括:1、明訂雙方同意租賃車輛類型及配件、
時間、使用里程及油料種類、交還車及續租方式、租賃金額、附加保險種類與保額等約定
,2、嚴禁租賃車輛不得載送事項、從事用途及相關行駛規定,及對違反約定者之處分,
3、承租人應隨身攜帶之資料,對租賃期間之停車費、通行費、違規罰鍰等相關所衍生費
用,均應由承租人負擔,4、嚴禁租賃車輛禁止出賣、質押、點當車輛等行為,承租人並
應善盡保管及維護責任,5、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及所衍生之拖車費、修理費
、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等費用之計算方式,6、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
或失竊者,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負賠償責任與並應償付該期間之租金,7、租賃車輛如發
生故障,承租人可立即通知出租人處理,並得要求換車,8、明訂承租人資料,出租人負
有保密義務,其租賃關係消滅後,所保有承租人之資料,出租人應返還或銷毀等。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定型化契約範本,主要目的在明確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利義務,
避免消費糾紛之產生,以達維護消費者之權益。同時,行政院消保會並呼籲業者在使用定
型化契約時,應注意契約條款符合消保法第11、12條規定之「平等互惠,誠信公平」原則
;消費者在選擇租賃業者簽約時,務必要參考本契約範本,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此外,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倘對於因機車租賃事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
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
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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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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