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院飲食的新規定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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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行政院新聞局令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新影三字第0990520627Z號

補充解釋本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之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並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生效。

一、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
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二、 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
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
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

三、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

局  長 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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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ga avatarOlga2010-05-18
問題是 院家不配合執行時 有罰則嗎?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05-21
你問到重點了
Mason avatarMason2010-05-24
有處罰的方法 就是第二點要民眾自行去申訴+訴訟 科科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0-05-27
申訴+調解+訴訟=/=處罰啊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5-29
我覺得發這個東西 用白話講就是: 不爽就退錢不要去啊 科科
Mia avatarMia2010-06-02
打贏官司業者就得退票錢摟 就只有這種微薄的"處罰"而已
Oliver avatarOliver2010-06-03
若有本是所有買票的人都不進場事後打官司退錢
業者就會空轉+多輸裁判費 這應該會倒吧 就會是懲罰了 XD
James avatarJames2010-06-03
台灣一般民眾應該不喜歡打官司吧 很多怪怪的人占據法院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