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ꐠ…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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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開完
來實況轉撥一下
首先給戴爾台南團一個好消息
今天好像公佈新版本的應記載事項
PcHome在會場有點氣的感覺 在發問的時候感覺有點像在炮轟官員
有點好笑

第五條但書規定
「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明年一月開始生效
連行政機關都站消費者這邊了 科科

※ 引述《hoboks (戴爾真嫩)》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C55g-7a ]
: 作者: icebreaker1 (icebreaker1) 看板: LAW
: 標題: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宣導說明會(台
: 時間: Sun Jun 13 12:12:44 2010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宣導說明會(台北場)
:   由於網路交易具備便利、迅速與不限時空的特性,深受社會大眾的喜愛,透過網路從
: 事交易活動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方式。但歷來也衍生若干買賣交易糾紛,諸如商
: 品交付不確定性,使消費者對於商品之期待失去信心,頻生之網路標錯價事件,亦造成消
: 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對立,而網路詐騙、個人資料外洩等問題,不僅讓消費者對於網路
: 交易怯步不前,更使企業經營者蒙受商譽之莫大損失。
:   有鑑如此,為事前規範日漸增多之網路交易糾紛,健全優質的網路交易環境,經濟部
: 商業司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
: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制定「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 得記載事項」,自98年9月起經公聽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於今年4月行政院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5次委員會議中通過本事項之草案,期望透過本事項之公告實施,
: 使大眾更樂意從事網路交易。
:   本說明會將針對新制規範對象、適用範圍及規制面向進行介紹與分析,同時輔以案例
: 解析方式,以利各界了解相關規定之適用。此外,本次說明會亦邀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
: 員會解說電子商務與消費者保護間之關係。希冀透過本事項之公布,妥善規範網路交易秩
: 序,建構更為美麗璀璨的網路交易未來願景。
: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中心
: 時間:99年6月21日(星期一) 下午01:30-16:30
: 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201DE會議室(台北市信義路5段1號)
: 議程: 時間 99年6月21日(星期一) 台北場
: 13:00~13:30
: 來賓報到
: 13:30~13:40
: 主席致詞
: 13:40~15:00
: 電子商務與消費者保護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15:00~15:10
: 休息時間
: 15:10~15:50
: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宣導說明
: 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中心
: 15:50~16:00
: 休息時間
: 16:00~16:30
: 問答時間
: 與會來賓
: 報名及注意事項:
: 1.本次活動為免費課程,欲參加本活動者,請至網址
: http://gcis.nat.gov.tw/eclaw/act.asp
: 進行線上報名
: 。名額有限,額滿即止。
: 2.本中心保留課程內容及講師安排最後更動權。
: 3.本活動若逢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依人事行政局公布延期,時間另行通知。
: 4.為提倡環保,請儘量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本活動恕不提供停車位。
: 5.非經執行單位及與談者許可,全程禁止錄音及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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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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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6-24
=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
Xanthe avatarXanthe2010-06-27
樓上..然後呢@@
Lydia avatarLydia2010-06-30
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7-02
XD
Sarah avatarSarah2010-07-04
以後可能都會被改成 收到付款通知再繳款了 XD
Yuri avatarYuri2010-07-06
對呀 pc家好像被擺一道的樣子 他說之前開會時候沒這但書
Zora avatarZora2010-07-11
今天突然被公布出來 他覺得網路業者受到歧視 科科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7-14
推 既然要求付款 契約當然成立(哪有先收錢再決定是
否契約成立的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7-19
第五條但書是實務見解明文啊! 不意外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7-22
刷卡算是已付款嗎?還是說刷卡算是延遲付款?
George avatarGeorge2010-07-25
延遲付款是持卡人和發卡行的事和業者無關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0-07-25
刷卡的部分消保會的主委昨天說得很含糊 他希望透過解釋
George avatarGeorge2010-07-27
讓刷卡部分可以明文化 我看他也不想承擔這些責任
所以遇到爭議第一個反應就先往外丟
有guts一點的就先表明自己的法律見解 之後再去尋求明文
Annie avatarAnnie2010-07-31
幫M (那個...我已經辭職了,但是板上還掛著名 XD)
Jack avatarJack2010-08-02
正妹版主辭職了? 嗚嗚 那我回law版混 科科
Bennie avatarBennie2010-08-04
law板有正妹板主 (驚)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8-07
應記載事項第五條前段,關於正當理由的規定很有幫助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8-08
何謂正當理由?程式錯誤算不算正當?代理人傳達錯誤算正當嗎?
理由的正當與否,可以參酌民法88條第一項但書作為補充
Ivy avatarIvy2010-08-13
簡單說,沒有"具體輕過失",或者消費者明知標錯等情況,才正當
Necoo avatarNecoo2010-08-14
換句話說,企業主與消費者吵到最後還是會回到老路做爭執
Ula avatarUla2010-08-19
第五條前段較民88I為積極的功能,在限制"拒絕"期間為2工作日
Ina avatarIna2010-08-23
其它部分,以條文結構觀察,舉證責任分配等等,與88I沒大差異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8-27
我看說明 他把標價錯誤當成正當理由 所以程式錯誤應該算
Wallis avatarWallis2010-08-29
要在網路購物確定下定單的效力 以後就先付款先贏 但要小心
對方不要是個體戶就是了
Cara avatarCara2010-08-29
省得錢被對方捲款潛逃
Mason avatarMason2010-08-29
也就是說企業主要舉證理由為"正當",跟88條I但書舉證無過失同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0-09-02
0.0推文推太慢
Isla avatarIsla2010-09-05
所以共識是不管有無具體輕過失都能在2工作日內拒絕嗎?
Oscar avatarOscar2010-09-05
http://tinyurl.com/2bsjyj4 我對正當理由的看法與這篇類似
Elvira avatarElvira2010-09-07
被駭客入侵導致程式錯誤為正當理由,但舉證責任在企業主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0-09-08
條文公布後,應該很難期待大企業主在契約成立前提供匯款帳號
James avatarJames2010-09-11
所以也有可能出現訂單提交,尚未確認前,想匯錢但匯不成的狀況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09-12
看到條文之後,再參照板上7402篇與7378篇,roura版主很強大XD
Noah avatarNoah2010-09-16
哪種程度的過失可以撤銷學說上有共識嗎?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9-19
如果學說上沒有共識 官員應該也不敢表態有具體輕過失可否
取消吧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0-09-22
我看到7402那篇了 真強XD
Ida avatarIda2010-09-24
邱組長有說 但書會被補上去 是因為消保團體的施壓
版主不知道去給誰施壓了 科科
Lauren avatarLauren2010-09-25
7402那一篇,3個訴求只有違約金與12hr沒有准奏,roura大GJ!!
Delia avatarDelia2010-09-25
付款成立契約,又把企業主責任免除範圍作限制,2訴求都過關了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0-09-30
啊~~還沒時間看條文內容。無論如何,有人推,欣然接受。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10-03
but 記得當初是綜合整理大家的意見之後提出的,所以
Agnes avatarAgnes2010-10-07
consummer板 G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