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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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亂標錯標售價的合理藉口來了:

經濟部定的:
「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預告內容簡摘如下,有興趣的人可以點經濟部的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最新消息」項下看全文

*預告期過了之後,離實施日應該不會隔很久


對內容有意見者,
可以在期限內(公告日起十日內)向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表達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212200轉763。
傳真:(02)2392294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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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某些閱讀障礙,我只摘一條:

應記載事項

五、標售錯誤效果及信賴保護

契約應載明網頁上所刊登之價格及折扣方式,
於因人為或系統產生錯誤時,除企業經營者證
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外,
如消費者已完成訂購程序且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
訂購之次日起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者,即受
訂購程序完成之數量及價格等內容拘束。

經濟部的說明:
由於網購實務上經常發生因網頁上所刊登之售價及折扣方式
發生錯誤所導致之消費糾紛,為防杜此類爭議,且為平衡消
費者之信賴及企業經營者因錯誤所致之損失,爰於本點明定
網路購物契約中應載明除企業經營者證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
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得例外構成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
二項誠信原則之違反外,如消費者已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
程序進行確認完畢時,而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訂購之次日起
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則仍須受其錯誤標售價及折扣錯
誤表示之拘束。且企業經營者須就消費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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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見但不想跟經濟部打交道的板友
可把想法在11/10前推文或po文
我可以負責彙整,以便在期限內向經濟部陳述
不限於第五點
對其他條文有意見亦可
ro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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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11-09
我不認為業者因為疏失標錯價而取消訂單,會損害消費者權利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09-11-14
畢竟誰能無過?但是我認為兩天太久,失去了網路的便利性
Mary avatarMary2009-11-19
我認為合理的取消時間應該是訂單完成後12小時內取消,這樣
才不失網路便利性的要素
Linda avatarLinda2009-11-19
完全沒辦法解決問題~
1.如何舉證消費者違反誠信原則?
Lydia avatarLydia2009-11-22
2.業者才是真正違反誠信原則的一方
George avatarGeorge2009-11-27
3.以後大家都用標錯價來廣告吧~
Zanna avatarZanna2009-11-30
4.業者不增加停損機制~反讓消費者無法正常消費~本末倒置
Bennie avatarBennie2009-11-30
我也覺得兩天太久。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12-01
另外,應該區分錯誤的原因,施予適當的處罰。
Kelly avatarKelly2009-12-03
我只想問官員:那我網路買股票,1張打成10張,能不能不算?
Bennie avatarBennie2009-12-07
民眾自願使用網路下單買股票,自應負擔打錯的風險
廠商自願使用網路商店賣商品,自應負擔打錯的風險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09-12-08
我是覺得啦 買賣本來就是你情我願 我用一個你不願意的價錢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12-13
買 那也很沒意思 更何況大家都有手殘眼殘腦殘的時候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12-16
更何況實體商店也都會有寫錯價錢的時候了...XDD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12-19
其實SGGS 這部分很好 真對這新法是可以申請釋憲
John avatarJohn2009-12-22
或許這條看起來是將網頁內容以約定方式擬制為要約,實則為消
Dorothy avatarDorothy2009-12-24
費者的大輸.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9-12-28
即便這一條可以解釋為意思表示,其但書有關兩工作天的規定相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1-01
當於民154I但書的"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所以這個"要約"並不具
Lauren avatarLauren2010-01-02
備形式上的不可撤回力,而兩個工作天即為要約撤回的期間限制.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1-05
所以消費者有違誠信可以不認帳也就算了,消費者腳踏實地也會
Connor avatarConnor2010-01-08
有企業主撤回意思表示的風險,或許構成轉嫁與消費者所不能控
Erin avatarErin2010-01-13
制之風險(意即因企業主故意或過失致誤標之風險)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0-01-13
或許經濟部是要將網路誤標爭點推給遞約上過失解決吧ˊ ˋ
Andrew avatarAndrew2010-01-17
這個應記載事項本身就可能違反消保施行細則14條第二款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1-17
第二個要點,該一般約款有關"人為或系統錯誤"所導致的要約撤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0-01-20
回權,受不受到民220I故意過失責任的約束?或者至少參酌民222
Delia avatarDelia2010-01-23
故意以及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之規定,而有撤回權行使範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1-26
圍的限制? 簡言之,要約人因故意或過失(或至少重大過失)時,能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0-01-30
否援引本約款作為要約撤回權行使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