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補習班附帶銀行消費性借貸契約處理 - 消費者保護
By Dinah
at 2016-04-21T15:09
at 2016-04-21T15:09
Table of Contents
以下為個人處理方式及個人法律理解,僅供參考
1.附帶與銀行之消費性借貸契約時請注意:7 日內以存證信函通知
補習班及銀行。(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
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2.超過7 天亦需立即存證信函通知銀行暫緩撥款若已經撥款亦需相
同通知暫停其餘款項之撥款。同時存證信函通知補習班終止契約
(理由:契約重要事項未告知,...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等...
)
3.消費性借貸契約應屬要物契約,款項未撥出前,消費性借貸尚未
生效,若他人告知為『暫緩效力』,請提出『契約債之相對性(
消費性借貸存在銀行與消費者間』若撥款顯有惡意事由,事後銀
行是否得以作為對抗要件顯有疑慮之疑問,並記得留存證據(電
話錄音、寄給存證信函)。
4.同時立即線上填具向消保會之申訴表單提出申訴,請直接在消保
會一併做簽名和解之處理,謹慎隨意私下簽名或前往對方處所,
所有文件不可任意交由或交還對方,謹慎證據保存。
(以下引用之法規為: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短
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
十一、收費手續】
(二)繳費方式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
付金_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
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以下引用之法規為: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
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
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
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
契約書正本。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 十五、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
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29 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其中一聯交學生收執,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繳回。
前項收據應載明各項費用明細、補習班班名、班址、立案文號、修業期限
、繳費方式及退費規定。
----------------------------------------------------------------------------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
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0 條第7款】
學生已繳納訂金者,於開課前離班,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得扣除學費不足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14 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應載明班名、班址、上課地點、核准立案文號、類科與課
程內容、班數、師資、招生人數、開學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
繳納費用,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
補習班廣告招牌應表明文理或技藝補習班字樣,其字體大小應足以辨識。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難辨識文字之效力)】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
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
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
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 20
%) ,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
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
該贈品之價額。
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
併納入契約範圍。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互惠原則之違反)】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4條】
補習班分技藝及文理二類,必要時得合併申請;其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補習班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定之。但每班每週不得逾四
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且修業期限每期超過一年者,應分期招生、收
費及授課。
補習班授課時間,不得影響國民中小學學生上課之學習。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0 條第10款】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收費超過一期者,其超過部分所收費用應全
額退還。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28 條】
補習班之收費及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並於學生報名表中載明,交其詳閱
後簽章。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0 條第4款】
補習班所贈送之免費課程及贈品,應於補習服務契約書中詳列其價值。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2 條】
學生要求與補習班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補習班不得拒絕。
補習服務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與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
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補習班應主動與保證班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該補習服務契約書應明定保證內容、
期間及退費等事項,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補習服務契約書之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審閱期滿後補習班應請學生於補習服務
契約書中簽名,並加註審閱完畢日期。
補習服務契約書之契約審閱期、辦理消費性借貸繳費之申請程序及退費等注意事項,應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以顯著方式,明列於補習班服務契約書中,並於簽約時告知。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一、收費手續】
(二)繳費方式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
付金_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
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四、】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簽章: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
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
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一般條款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 (契約部份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六、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八、未盡事宜之處
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學生簽章: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無效認定之考量事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
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互惠原則之違反)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
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
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1.附帶與銀行之消費性借貸契約時請注意:7 日內以存證信函通知
補習班及銀行。(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
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2.超過7 天亦需立即存證信函通知銀行暫緩撥款若已經撥款亦需相
同通知暫停其餘款項之撥款。同時存證信函通知補習班終止契約
(理由:契約重要事項未告知,...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等...
)
3.消費性借貸契約應屬要物契約,款項未撥出前,消費性借貸尚未
生效,若他人告知為『暫緩效力』,請提出『契約債之相對性(
消費性借貸存在銀行與消費者間』若撥款顯有惡意事由,事後銀
行是否得以作為對抗要件顯有疑慮之疑問,並記得留存證據(電
話錄音、寄給存證信函)。
4.同時立即線上填具向消保會之申訴表單提出申訴,請直接在消保
會一併做簽名和解之處理,謹慎隨意私下簽名或前往對方處所,
所有文件不可任意交由或交還對方,謹慎證據保存。
(以下引用之法規為: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短
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
十一、收費手續】
(二)繳費方式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
付金_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
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以下引用之法規為: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
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
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
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
契約書正本。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 十五、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
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29 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其中一聯交學生收執,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繳回。
前項收據應載明各項費用明細、補習班班名、班址、立案文號、修業期限
、繳費方式及退費規定。
----------------------------------------------------------------------------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
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0 條第7款】
學生已繳納訂金者,於開課前離班,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得扣除學費不足部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14 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應載明班名、班址、上課地點、核准立案文號、類科與課
程內容、班數、師資、招生人數、開學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
繳納費用,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
補習班廣告招牌應表明文理或技藝補習班字樣,其字體大小應足以辨識。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難辨識文字之效力)】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
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
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 元
(1)學費 元
(2)雜費 元
(3)講義費 元
(4)代辦費 元
(5)其他 元(應敘明項目名稱,例:報名費、訂位金、保
險費…等)
以上均應明列內容、金額及計算方式。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 20
%) ,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
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
該贈品之價額。
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
併納入契約範圍。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互惠原則之違反)】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4條】
補習班分技藝及文理二類,必要時得合併申請;其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補習班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定之。但每班每週不得逾四
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且修業期限每期超過一年者,應分期招生、收
費及授課。
補習班授課時間,不得影響國民中小學學生上課之學習。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0 條第10款】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收費超過一期者,其超過部分所收費用應全
額退還。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 28 條】
補習班之收費及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並於學生報名表中載明,交其詳閱
後簽章。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0 條第4款】
補習班所贈送之免費課程及贈品,應於補習服務契約書中詳列其價值。
【臺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第 32 條】
學生要求與補習班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補習班不得拒絕。
補習服務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與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
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補習班應主動與保證班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該補習服務契約書應明定保證內容、
期間及退費等事項,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補習服務契約書之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審閱期滿後補習班應請學生於補習服務
契約書中簽名,並加註審閱完畢日期。
補習服務契約書之契約審閱期、辦理消費性借貸繳費之申請程序及退費等注意事項,應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以顯著方式,明列於補習班服務契約書中,並於簽約時告知。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一、收費手續】
(二)繳費方式
□辦理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總金額___,期數___,月
付金_ ,甲方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2.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後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
面通知乙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貸款契約。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四、】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及開課日。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簽章: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
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
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消費者保護法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一般條款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6 條 (契約部份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六、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十八、未盡事宜之處
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乙方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學生簽章: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無效認定之考量事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
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互惠原則之違反)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
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
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 23 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All Comments
By Steve
at 2016-04-25T15:33
at 2016-04-25T15:33
Related Posts
預購沒收到貨,退款扣運費
By Callum
at 2016-04-20T14:56
at 2016-04-20T14:56
新購機車買到去年的車
By Eartha
at 2016-04-12T22:52
at 2016-04-12T22:52
露天-收到款後不聞不問的賣家 Beauty_care
By Jacob
at 2016-04-12T22:11
at 2016-04-12T22:11
賣家寄錯商品 卻說買家侵占
By Thomas
at 2016-04-06T00:18
at 2016-04-06T00:18
FB社團買東西的疑問
By Suhail Hany
at 2016-04-01T23:58
at 2016-04-01T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