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鑑賞? 到底能不能用? - 消費者保護
By Margaret
at 2011-12-23T01:27
at 2011-12-23T01:2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nceheart (吃)》之銘言:
: 老媽看上了電視上萬把元的蔬果機
: 不過他有之前買豆漿機 買來"供"的經驗(覺得不好用)
: 所以我就請她問銷售員 用了不滿意能不能退貨?
: 不過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
: 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
: 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
: 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 ,無效」
: 我上了網路看了一些規定 像pchome
: 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的消費者,都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享有商品貨到日起
: 七天猶豫期的權益。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所以,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而
: 且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
: 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 法規中只說 要回復原狀 但pchome直接說了 只能猶豫不能試用
: 我想問的是 網路購物到底能不能試用呢?
這題應該算是滿經典的問題 & 答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再來是很常被引用的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一八號
http://cpclaw.cpc.gov.tw/cg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309
連會壞掉的食物都可以退了(還有最近鬧很大的手機APP也可以退)
試用一下蔬果機很過分嗎?這絕對是檢查之必要吧?
當然,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
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
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引言很長,給END的人的心得
如果你要跟PcHome(或是其他大型網購店家)玩七日遊戲(不管是合理還是不合理)
謹記,在你裝箱返還的整個過程中,每一個步驟都要拍照錄影存證
有不少案例是退回去之後,因為一個刮痕而被要求賠錢的
(小店家不是直接硬不給退,要不就是認栽讓你退)
--
: 老媽看上了電視上萬把元的蔬果機
: 不過他有之前買豆漿機 買來"供"的經驗(覺得不好用)
: 所以我就請她問銷售員 用了不滿意能不能退貨?
: 不過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
: 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
: 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
: 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 ,無效」
: 我上了網路看了一些規定 像pchome
: 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的消費者,都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享有商品貨到日起
: 七天猶豫期的權益。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所以,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而
: 且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
: 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 法規中只說 要回復原狀 但pchome直接說了 只能猶豫不能試用
: 我想問的是 網路購物到底能不能試用呢?
這題應該算是滿經典的問題 & 答案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再來是很常被引用的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一八號
http://cpclaw.cpc.gov.tw/cg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309
連會壞掉的食物都可以退了(還有最近鬧很大的手機APP也可以退)
試用一下蔬果機很過分嗎?這絕對是檢查之必要吧?
當然,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
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
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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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很長,給END的人的心得
如果你要跟PcHome(或是其他大型網購店家)玩七日遊戲(不管是合理還是不合理)
謹記,在你裝箱返還的整個過程中,每一個步驟都要拍照錄影存證
有不少案例是退回去之後,因為一個刮痕而被要求賠錢的
(小店家不是直接硬不給退,要不就是認栽讓你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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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1-12-23T10:58
at 2011-12-23T10:58
By Emily
at 2011-12-26T19:09
at 2011-12-26T19:09
By Emily
at 2011-12-29T13:36
at 2011-12-29T13:36
By Jacob
at 2012-01-03T04:47
at 2012-01-03T04:47
By Jessica
at 2012-01-08T02:39
at 2012-01-08T02:39
By Faithe
at 2012-01-12T10:38
at 2012-01-12T10:38
By Ethan
at 2012-01-13T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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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2-01-14T16:56
at 2012-01-14T16:56
By Odelette
at 2012-01-17T06:34
at 2012-01-17T06:34
By Lily
at 2012-01-17T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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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2-01-22T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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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2-01-23T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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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2-01-24T02:17
at 2012-01-24T02:17
By Bethany
at 2012-01-24T04:57
at 2012-01-24T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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