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業倒店,討回未使用的課程券。 - 消費者保護
By Wallis
at 2014-01-28T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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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前年10月,我太太前往高雄市左營區南屏路的「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左營店
消費,因店員推銷「買10贈 3深層課程」,本來一次要 900元,現在花9000元可以
有13次,所以就當場付現購買此課程。
不久我太太懷孕,就沒有再去消費,等到生產完後,去年底想再去消費,發現
該店已經停止營業,撥打其他分店的電話也全都變成空號。經詢問旁邊商家,得知
該店已經停業很久了。於是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網頁鍵入各分店
地址,發現該店登記名為「全方位企業社」,而於前年12月24日即已停止營業。
再上網搜尋其他資料,竟然發現該店於前年12月上旬仍在團購網大肆販賣團購
券,並有 144人購買,顯然是想收了錢就跑。於是,以全方位企業社的夏姓負責人
為被告,向高雄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
今年 1月27日在高雄地檢署開庭,負責人有到庭應訊。負責人先是說那家店早
就以 80000元代價頂給美容師了,一下又改稱是美容師頂給他,然後說那家店早就
不是他管了,他不知情云云。但是檢察官叫他拿出證據,他拿出一張記載很隨便的
「契約」,而且連美容師的姓名都說不清楚,一下說姓陳,一下又說姓李。後來檢
察官就生氣了,說他這種倒閉前大肆販賣團購券及課程券的行為構成詐欺,最後逼
他暫時離庭去領錢還我太太,並且要我太太在拿到錢之後撤告。我們本來就是只是
想討錢,所以他出去領完錢償還後,我太太就簽下撤告同意書了。
簽完後,他一直喊說他很冤枉,賣那麼多也只有我太太一人提告。不過這更說
明了多數人懶得跑地檢署只好自認倒楣的心態,讓他大賺了不少黑心錢。
總之,錢拿回來就好。
以下跟各位分享我們的告訴狀:
刑事告訴狀
偵查 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告 訴 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 告:夏○○ 年籍不詳
特定人別方式:曾設立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
36907154)擔任負責人(附件一)
為被告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告訴事實:
一、緣被告夏○○曾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9日設立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統
一編號:36907154)擔任負責人(附件一),該企業社從事美容業,並在高
雄市左營區南屏路○○○號(左營店)及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號(楠
梓店)均設立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門市(附件二)。
二、嗣告訴人於101年10月2日前往左營店消費,經店員「○○」向告訴人推銷「
買10贈 3深層課程」,總價新臺幣(下同)9,000元(含訂金100元及尾款
8,900元),可消費13次。告訴人認為划算,立即付現購買(附件三)。
三、而後告訴人因懷孕而無法前往消費,直至102年 11月坐月子完畢欲前往消費
時,已人去樓空,名片上所載電話亦均成為空號。
四、告訴人上網搜尋相關資料時,發現其於 101年12月24日已歇業(附件一),
然仍於倒閉前20日之102年12月4日仍在網路販賣團購券(附件四)。
貳、所犯法條:
一、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
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夏○○明知其所經營之全方位企業社(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即將歇
業,無法對一次購買多次消費兌換券之顧客提供長期服務,竟仍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續利用其可能不知情之員工或以網路推出促銷活動,
使消費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其能持續經營,遂預付較大額之消費金額。與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唐雅君女士詐欺案之手法雷同(唐案確定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0號)。
三、綜上,核被告夏○○所為,顯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甚明。
參、告訴人為本件詐欺案之被害人,謹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提起告訴,狀請
鈞長主持公道,將被告繩之以法,提起公訴,以維正義,無任感荷。
謹 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名稱及件數:
附件一: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網頁影本乙件。
附件二: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名片影本乙件。
附件三: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收據影本乙件。
附件四:被告所成立之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倒閉前20日之101年12月4日仍於團購
網刊登便宜團購券之廣告網頁(網址:
http://www.digwow.com/GOMAJI%E5%A4%A0%E9%BA%BB%E5%90%89/s/239736/)
影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十 二 月 卅 日
具狀人即告訴人:○○○
--
消費,因店員推銷「買10贈 3深層課程」,本來一次要 900元,現在花9000元可以
有13次,所以就當場付現購買此課程。
不久我太太懷孕,就沒有再去消費,等到生產完後,去年底想再去消費,發現
該店已經停止營業,撥打其他分店的電話也全都變成空號。經詢問旁邊商家,得知
該店已經停業很久了。於是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網頁鍵入各分店
地址,發現該店登記名為「全方位企業社」,而於前年12月24日即已停止營業。
再上網搜尋其他資料,竟然發現該店於前年12月上旬仍在團購網大肆販賣團購
券,並有 144人購買,顯然是想收了錢就跑。於是,以全方位企業社的夏姓負責人
為被告,向高雄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
今年 1月27日在高雄地檢署開庭,負責人有到庭應訊。負責人先是說那家店早
就以 80000元代價頂給美容師了,一下又改稱是美容師頂給他,然後說那家店早就
不是他管了,他不知情云云。但是檢察官叫他拿出證據,他拿出一張記載很隨便的
「契約」,而且連美容師的姓名都說不清楚,一下說姓陳,一下又說姓李。後來檢
察官就生氣了,說他這種倒閉前大肆販賣團購券及課程券的行為構成詐欺,最後逼
他暫時離庭去領錢還我太太,並且要我太太在拿到錢之後撤告。我們本來就是只是
想討錢,所以他出去領完錢償還後,我太太就簽下撤告同意書了。
簽完後,他一直喊說他很冤枉,賣那麼多也只有我太太一人提告。不過這更說
明了多數人懶得跑地檢署只好自認倒楣的心態,讓他大賺了不少黑心錢。
總之,錢拿回來就好。
以下跟各位分享我們的告訴狀:
刑事告訴狀
偵查 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告 訴 人:○○○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 告:夏○○ 年籍不詳
特定人別方式:曾設立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統一編號:
36907154)擔任負責人(附件一)
為被告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告訴事實:
一、緣被告夏○○曾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9日設立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統
一編號:36907154)擔任負責人(附件一),該企業社從事美容業,並在高
雄市左營區南屏路○○○號(左營店)及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號(楠
梓店)均設立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門市(附件二)。
二、嗣告訴人於101年10月2日前往左營店消費,經店員「○○」向告訴人推銷「
買10贈 3深層課程」,總價新臺幣(下同)9,000元(含訂金100元及尾款
8,900元),可消費13次。告訴人認為划算,立即付現購買(附件三)。
三、而後告訴人因懷孕而無法前往消費,直至102年 11月坐月子完畢欲前往消費
時,已人去樓空,名片上所載電話亦均成為空號。
四、告訴人上網搜尋相關資料時,發現其於 101年12月24日已歇業(附件一),
然仍於倒閉前20日之102年12月4日仍在網路販賣團購券(附件四)。
貳、所犯法條:
一、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
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夏○○明知其所經營之全方位企業社(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即將歇
業,無法對一次購買多次消費兌換券之顧客提供長期服務,竟仍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持續利用其可能不知情之員工或以網路推出促銷活動,
使消費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其能持續經營,遂預付較大額之消費金額。與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唐雅君女士詐欺案之手法雷同(唐案確定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70號)。
三、綜上,核被告夏○○所為,顯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甚明。
參、告訴人為本件詐欺案之被害人,謹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提起告訴,狀請
鈞長主持公道,將被告繩之以法,提起公訴,以維正義,無任感荷。
謹 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名稱及件數:
附件一: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全方位企業社商業登記基本資料網頁影本乙件。
附件二: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名片影本乙件。
附件三: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收據影本乙件。
附件四:被告所成立之全方位 SPA美麗會館倒閉前20日之101年12月4日仍於團購
網刊登便宜團購券之廣告網頁(網址:
http://www.digwow.com/GOMAJI%E5%A4%A0%E9%BA%BB%E5%90%89/s/239736/)
影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十 二 月 卅 日
具狀人即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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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4-01-29T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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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4-01-31T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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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4-02-02T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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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4-02-06T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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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4-02-07T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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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4-02-10T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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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4-02-13T07:02
at 2014-02-13T07:02
By Gary
at 2014-02-13T16:51
at 2014-02-13T16:51
By Andrew
at 2014-02-15T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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