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業者與拍定者有無消保法之適用 - 消費者保護
By Hazel
at 2009-11-02T02:07
at 2009-11-02T02:07
Table of Contents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消費] 網路拍賣業者與拍定者有無消保法之適用
時間: Mon Nov 2 01:46:27 2009
關鍵字:網路拍賣、郵購買賣、七日猶豫期、定型化契約條款
前 言:本文討論的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網路拍賣消費問題,
主要針對網拍業者與拍定人間係否有無消費者保護法
之適用提出實務上之看法,改編自看板《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1Awy51rV之文章。而該案件個人認
為日常生活常見之法律問題,特撰寫本文。(本文允
屬非商業性活動之使用,授權自由轉貼本文之內容,
惟需註明出處與作者即可)
案 例:甲女爲了慶祝萬聖節,特地到Y拍向網路賣家「zjm_
1234tw、伊甸原」之網頁(http://ppt.cc/xNgi)購
買「俏女巫」商品組,因該網頁僅放有乙張樣品圖,
讓甲女信以為此為實體商品遂而下標,惟收到實體商
品時,不僅與圖片中不符,且多處有瑕疵,因於要求
賣家退費,然賣家稱其【關於我】中關於商品買賣部
份規定拒絕用個人理由或不喜歡加已退換貨,因而拒
絕退貨,試問本案甲女應如何處理?
答 復:
首先要先判斷該網路賣家系否為企業經營者或一般民眾,其判
斷之要件為該賣家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
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如符
合前開要件者則非屬消保法中之企業經營者;反之不符合者則
為消保法中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且實務上也認為個人也包括在
內,此部分合先序明。(參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消保法字 第0
940005329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函)
查本案之賣家係以網路拍賣販售商品為業,依據上開消保會所
公佈之函釋足可認定該賣家雖為個人賣家但仍屬於消保法中之
企業經營者,且您與該賣家間之買賣係因網際網路之方式,導
至您無法實體檢示商品,經該消費關係而與企業經營者成立郵
購買賣,依法消費者(您)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天猶豫期
之保障,而該計算方式依照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八二四號
函解釋,係由消費者實際收到貨品後隔日開始計算七天猶豫期
,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就本案
而言,您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之隔日為始日計算七天猶豫期,可
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關於賣家在【關於我】中第二條寫
:「商品寄出前♥伊甸園♥一定會認真檢查,保證售出的商品
無質量問題,無法接受因水水不喜歡或者其他個人因素(退)
換貨!」部分,屬於消保法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然因該賣家
係屬於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其於拍賣網頁寫之定型化契約條
款第二條部份,歸避消保法中第十九條之規定,此定型化契約
條款因對於消費者而言顯失誠信原則且與消保法之立法意旨不
符,故依照消保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該條款無效,該企業經營
者對於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七天猶豫期內解除契約時,必須要
接受且須退款,如拒為退款者,如經訴訟,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上面是屬於法律專業版,以下我用白話版回答:
一、因為該賣家屬於企業經營者,而您又屬消費者,剛好您用
的是網路購物,無法實體檢驗商品,所以您們之間的消費
關係成立的是郵購買賣,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天猶豫
期,可是該企業經營者卻說他不接受不喜歡或個人因素之
退換貨,所以拒絕您的退換貨要求,針對此部份因為違背
消保法之規定,所以他的規定係屬無效,您仍有退貨之權
力,惟須注意您第一次要求退貨係否有用書面通知或將該
商品寄回?如果否的話,假設還在七天內,退回商品或用
書面方式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而企業經營者必須要退費,
且您無庸附擔任何費用。
二、對此部份,合法的管道為先向網拍管理業者即Yahoo
公司申訴,主要申訴理由在於賣家拒絕關於消保法中之郵
購買賣之七日猶豫期之適用,並給予負評。另在像當地消
保官提出申訴,由公權力介入,如果走向訴訟模式,可要
求您所受損害之額度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附注:
實際案例中之買家將該貨品自行修改成所需要之款式,
對此,買受人自行修復瑕疵之費用,得否向出賣人請求
修改之費用?就此部分本文認為因商品圖片帶有暗示性
之保證,解釋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請求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即本案之修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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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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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消費] 網路拍賣業者與拍定者有無消保法之適用
時間: Mon Nov 2 01:46:27 2009
關鍵字:網路拍賣、郵購買賣、七日猶豫期、定型化契約條款
前 言:本文討論的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網路拍賣消費問題,
主要針對網拍業者與拍定人間係否有無消費者保護法
之適用提出實務上之看法,改編自看板《WomenTalk》
文章代碼(AID):#1Awy51rV之文章。而該案件個人認
為日常生活常見之法律問題,特撰寫本文。(本文允
屬非商業性活動之使用,授權自由轉貼本文之內容,
惟需註明出處與作者即可)
案 例:甲女爲了慶祝萬聖節,特地到Y拍向網路賣家「zjm_
1234tw、伊甸原」之網頁(http://ppt.cc/xNgi)購
買「俏女巫」商品組,因該網頁僅放有乙張樣品圖,
讓甲女信以為此為實體商品遂而下標,惟收到實體商
品時,不僅與圖片中不符,且多處有瑕疵,因於要求
賣家退費,然賣家稱其【關於我】中關於商品買賣部
份規定拒絕用個人理由或不喜歡加已退換貨,因而拒
絕退貨,試問本案甲女應如何處理?
答 復:
首先要先判斷該網路賣家系否為企業經營者或一般民眾,其判
斷之要件為該賣家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
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如符
合前開要件者則非屬消保法中之企業經營者;反之不符合者則
為消保法中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且實務上也認為個人也包括在
內,此部分合先序明。(參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消保法字 第0
940005329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函)
查本案之賣家係以網路拍賣販售商品為業,依據上開消保會所
公佈之函釋足可認定該賣家雖為個人賣家但仍屬於消保法中之
企業經營者,且您與該賣家間之買賣係因網際網路之方式,導
至您無法實體檢示商品,經該消費關係而與企業經營者成立郵
購買賣,依法消費者(您)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天猶豫期
之保障,而該計算方式依照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八二四號
函解釋,係由消費者實際收到貨品後隔日開始計算七天猶豫期
,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
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故就本案
而言,您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之隔日為始日計算七天猶豫期,可
要求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關於賣家在【關於我】中第二條寫
:「商品寄出前♥伊甸園♥一定會認真檢查,保證售出的商品
無質量問題,無法接受因水水不喜歡或者其他個人因素(退)
換貨!」部分,屬於消保法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然因該賣家
係屬於消保法中企業經營者,其於拍賣網頁寫之定型化契約條
款第二條部份,歸避消保法中第十九條之規定,此定型化契約
條款因對於消費者而言顯失誠信原則且與消保法之立法意旨不
符,故依照消保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該條款無效,該企業經營
者對於郵購買賣之消費者於七天猶豫期內解除契約時,必須要
接受且須退款,如拒為退款者,如經訴訟,消費者得請求損害
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上面是屬於法律專業版,以下我用白話版回答:
一、因為該賣家屬於企業經營者,而您又屬消費者,剛好您用
的是網路購物,無法實體檢驗商品,所以您們之間的消費
關係成立的是郵購買賣,享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七天猶豫
期,可是該企業經營者卻說他不接受不喜歡或個人因素之
退換貨,所以拒絕您的退換貨要求,針對此部份因為違背
消保法之規定,所以他的規定係屬無效,您仍有退貨之權
力,惟須注意您第一次要求退貨係否有用書面通知或將該
商品寄回?如果否的話,假設還在七天內,退回商品或用
書面方式要求解除買賣契約,而企業經營者必須要退費,
且您無庸附擔任何費用。
二、對此部份,合法的管道為先向網拍管理業者即Yahoo
公司申訴,主要申訴理由在於賣家拒絕關於消保法中之郵
購買賣之七日猶豫期之適用,並給予負評。另在像當地消
保官提出申訴,由公權力介入,如果走向訴訟模式,可要
求您所受損害之額度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附注:
實際案例中之買家將該貨品自行修改成所需要之款式,
對此,買受人自行修復瑕疵之費用,得否向出賣人請求
修改之費用?就此部分本文認為因商品圖片帶有暗示性
之保證,解釋上可類推適用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請求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即本案之修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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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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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09-11-05T06:44
at 2009-11-05T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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