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來了 XD 想請教各位板大一個程序上的問題。
我和我同學申訴某補習班後,教育局的處理方式令人無法接受(只退費兩千元)
於是我們決定提起二次申訴。
一開始我們是分開申訴的,因為申訴人不能有兩個名字。
但是準備提二次申訴的時候,我們覺得內容幾乎一樣那就一個人當代表就好啦
所以只用我同學的名字提起二次申訴(在申訴內容內加註我)。
也準備在十一月底開會了。
想請教的是,這次調解的效力有及於我嗎?
還是我也必須自行提起二次申訴才可以呢?
p.s. 我有打電話給消保室的人(依照公文上面留的聯絡電話)
他說我只要當天一同到場跟消保官說明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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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同學申訴某補習班後,教育局的處理方式令人無法接受(只退費兩千元)
於是我們決定提起二次申訴。
一開始我們是分開申訴的,因為申訴人不能有兩個名字。
但是準備提二次申訴的時候,我們覺得內容幾乎一樣那就一個人當代表就好啦
所以只用我同學的名字提起二次申訴(在申訴內容內加註我)。
也準備在十一月底開會了。
想請教的是,這次調解的效力有及於我嗎?
還是我也必須自行提起二次申訴才可以呢?
p.s. 我有打電話給消保室的人(依照公文上面留的聯絡電話)
他說我只要當天一同到場跟消保官說明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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