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大家的退貨心得.一點感想.不知道 - 好市多
By Bethany
at 2010-04-28T00:11
at 2010-04-28T00:1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23328 (無言)》之銘言:
: ※ 引述《renewborn (再新生)》之銘言:
: : 以這段來說,契約中很明白的表示"未定期限"保証全額退款
: 該段沒有「期限」二字,實難認為其「明白表示」未定期限。
: 至於有無默示,尚有討論空間。
=.=這是中文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中文沒有寫有期限,就是「無期限」
這是文義解釋原則
租房子也一樣,要是沒約定租多久
就是「不定期限租約」
要不然隔天房東和你說,我心中默示只租一天,馬上要你滾蛋,你能接受嗎?
: : 因此,以後任何有限期限之說法(30天)是違反契約規定的
: : 而且,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縱使未規定於紙本契約中
: : 但公開於網站或告示等場合公告者...亦視同定型化契約之一部
: 依您此段意見,若於賣場公告之30天限制,是否也可能視同定型化契約?
: 我前文是不敢肯定,唯您的大文似有肯定之意?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
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
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因此,原則上,縱使僅係以公告之方式張貼,亦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 : 沒寫期限原則上就是沒期限=.=要不然呢??
: 我原文是寫無限期。
: 「沒寫期限」是「沒有規定期限」,不直接、不必然等於「無限期」
: 或「永久」。
: 例如「沒寫保固」不一定「沒保固」,
: 「沒寫保固多久」不一定等於「終生保固」。
既然沒有規定期限的話
當然是無限期
但請求權仍有其消滅時效的適用問題
我前文也說明了
這個狀況應該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消滅時效
(PS:我同意應該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多謝指教)
: : 要爭執期間問題的話
: : 只有民法第125條以下之消滅時效的問題
: : 但絕對不是短於30天,而是15年
: 形成權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請 鑒核。
恩恩,這點我同意,
假如將退款機制定性成解除權的話
的確屬於形成權,
既然連民法第125條都不適用的話,
那毫無期限的問題了。
: : =.=物之暇疵擔保規定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
: : COSTCO的中文網站上寫,
: : 「在商品方面:任何您在好市多賣場所購買的商品,除附有原製造廠商的
: : 保證書外,並享有好市多全額退款的保證。」
: : 已經特約排除了...
: 該規定似非排除瑕疵擔保規定。相反的,它增強買方暇疵擔保規定之權利。
: 因為買方不但可以有瑕疵為理由,行使民法359條之解除權。更可依此契約
: 規定,於商品無瑕疵時,解除買賣契約。
哈,對阿,所以不受民法瑕疵擔保的要件限制,
更無所謂檢查通知要件的問題
很好,您理解了
所以,當然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 : 這是最大問題,也是我始終無法理解這個版上擁護costco族群的想法爭點
: : 為何任意退貨的消費者會被視為"澳客"呢?
: 這點,恐怕與本人無關。我沒有發表這樣的言論,也無法為您解釋這個現象。
: : 結論:
: : 爭取無限退貨是身為costco會員所具有之權利
: : 並無所謂"澳客"之說
: : 當然的,若costco於公佈"30天退貨"條款後,方加入會員or續約者
: : 當然僅能於30天內退貨。
: : =.= 這才是法律的操作...
: 如依您此段說法,台灣COSTCO於賣場入口公布好像很久了,您是否
: 「默示」所以會員僅能於30天內退貨?
: 其實我贊成消費者向企業爭取應有的權利。至於該權利是否真的存在,或
: 是否合理,這是另一回事了。
他公佈多久不是問題
而是訂約時這些公佈是否存在
並且消費者是否明確知悉
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因此,重點在於「明示」以及消費者之「了解同意」
我是消費者律師的話,請COSTCO來和我舉證
所有消費者都有注意到公告牌上之「30天」並「默示同意」吧
我只需舉證網頁和契約書中無「30天」即可
但上述問題只出現在公告後才締約者
公告前已締約者,則縱使有此問題,
也請COSTCO代表去舉證吧,看COSTCO律師如何舉證消費者確實明知吧
這個部份,難以想像,縱使消費者繼續消費,亦能主張
僅是按照原本契約內容行事,並未同意該契約條款之變更
但相對的,若是公告後締約者,則可能因購物行為而被解釋成「默示」
但前提仍為,COSTCO代表,請舉證消費者已了解該「30天」契約條款吧
--
請賜教
PS:我累了...睡覺去...不再回了
--
: ※ 引述《renewborn (再新生)》之銘言:
: : 以這段來說,契約中很明白的表示"未定期限"保証全額退款
: 該段沒有「期限」二字,實難認為其「明白表示」未定期限。
: 至於有無默示,尚有討論空間。
=.=這是中文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中文沒有寫有期限,就是「無期限」
這是文義解釋原則
租房子也一樣,要是沒約定租多久
就是「不定期限租約」
要不然隔天房東和你說,我心中默示只租一天,馬上要你滾蛋,你能接受嗎?
: : 因此,以後任何有限期限之說法(30天)是違反契約規定的
: : 而且,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縱使未規定於紙本契約中
: : 但公開於網站或告示等場合公告者...亦視同定型化契約之一部
: 依您此段意見,若於賣場公告之30天限制,是否也可能視同定型化契約?
: 我前文是不敢肯定,唯您的大文似有肯定之意?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
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
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
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因此,原則上,縱使僅係以公告之方式張貼,亦構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 : 沒寫期限原則上就是沒期限=.=要不然呢??
: 我原文是寫無限期。
: 「沒寫期限」是「沒有規定期限」,不直接、不必然等於「無限期」
: 或「永久」。
: 例如「沒寫保固」不一定「沒保固」,
: 「沒寫保固多久」不一定等於「終生保固」。
既然沒有規定期限的話
當然是無限期
但請求權仍有其消滅時效的適用問題
我前文也說明了
這個狀況應該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之消滅時效
(PS:我同意應該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多謝指教)
: : 要爭執期間問題的話
: : 只有民法第125條以下之消滅時效的問題
: : 但絕對不是短於30天,而是15年
: 形成權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請 鑒核。
恩恩,這點我同意,
假如將退款機制定性成解除權的話
的確屬於形成權,
既然連民法第125條都不適用的話,
那毫無期限的問題了。
: : =.=物之暇疵擔保規定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可以特約排除
: : COSTCO的中文網站上寫,
: : 「在商品方面:任何您在好市多賣場所購買的商品,除附有原製造廠商的
: : 保證書外,並享有好市多全額退款的保證。」
: : 已經特約排除了...
: 該規定似非排除瑕疵擔保規定。相反的,它增強買方暇疵擔保規定之權利。
: 因為買方不但可以有瑕疵為理由,行使民法359條之解除權。更可依此契約
: 規定,於商品無瑕疵時,解除買賣契約。
哈,對阿,所以不受民法瑕疵擔保的要件限制,
更無所謂檢查通知要件的問題
很好,您理解了
所以,當然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
: : 這是最大問題,也是我始終無法理解這個版上擁護costco族群的想法爭點
: : 為何任意退貨的消費者會被視為"澳客"呢?
: 這點,恐怕與本人無關。我沒有發表這樣的言論,也無法為您解釋這個現象。
: : 結論:
: : 爭取無限退貨是身為costco會員所具有之權利
: : 並無所謂"澳客"之說
: : 當然的,若costco於公佈"30天退貨"條款後,方加入會員or續約者
: : 當然僅能於30天內退貨。
: : =.= 這才是法律的操作...
: 如依您此段說法,台灣COSTCO於賣場入口公布好像很久了,您是否
: 「默示」所以會員僅能於30天內退貨?
: 其實我贊成消費者向企業爭取應有的權利。至於該權利是否真的存在,或
: 是否合理,這是另一回事了。
他公佈多久不是問題
而是訂約時這些公佈是否存在
並且消費者是否明確知悉
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因此,重點在於「明示」以及消費者之「了解同意」
我是消費者律師的話,請COSTCO來和我舉證
所有消費者都有注意到公告牌上之「30天」並「默示同意」吧
我只需舉證網頁和契約書中無「30天」即可
但上述問題只出現在公告後才締約者
公告前已締約者,則縱使有此問題,
也請COSTCO代表去舉證吧,看COSTCO律師如何舉證消費者確實明知吧
這個部份,難以想像,縱使消費者繼續消費,亦能主張
僅是按照原本契約內容行事,並未同意該契約條款之變更
但相對的,若是公告後締約者,則可能因購物行為而被解釋成「默示」
但前提仍為,COSTCO代表,請舉證消費者已了解該「30天」契約條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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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賜教
PS:我累了...睡覺去...不再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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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0-04-29T06:07
at 2010-04-29T06:07
By Aaliyah
at 2010-05-02T08:16
at 2010-05-02T08:16
By Thomas
at 2010-05-05T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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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0-05-08T20:42
at 2010-05-08T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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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11T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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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0-05-13T01:11
at 2010-05-13T01:11
By Da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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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14T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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