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把關不力、箝制民間檢驗權,業者管 - 消費者保護
By Elma
at 2013-06-04T10:59
at 2013-06-04T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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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689
https://www.facebook.com/consumers.org
政府把關不力、箝制民間檢驗權,業者管控也失靈
國內食品安全問題越演越烈,「毒澱粉」事件尚未落幕,又爆出原料
供應商立光農工,自2008年起將工業級防腐劑EDTA添加在洋菜粉、愛
玉粉中,並提供給統一、愛之味等食品大廠!
「毒澱粉事件」、「黑心醬油」、「防腐劑超標食品」、「過期原料
」、「食品添加工業級原料」,短短半個月的時間,黑心食品像是說
好的,一樣接著一樣被爆發出來,讓消費者身陷食品安全風暴中。有
媒體揶揄,以往朋友見面打招呼時習慣問:「吃飽沒」?現在恐怕要
改問:「能吃啥」?因為,你我都擔心,不知道還有多少的未爆彈?
而這一連串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僅顯示出食品大廠對原料品管不夠嚴
謹,更突顯政府對食品檢驗把關不力、對業者監督不周!然而,5月23
日行政院會卻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第
29條,目的為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事實上,此一修正條文就
是「消基會條款」,因為消基會成立30餘年以來,每個月都會發布1
至2次的市售商品檢驗報告,已有一定的影響力,令人質疑政府的立
場到底是站在消費者這一邊、還是財團那一邊?
*政府都未明確告知檢驗細節,憑什麼要求民間團體?
5月23日行政院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
除了特種買賣的七天猶豫期可另訂排除適用之規定外,更修正第29條
,要求「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佈其取樣、儲存樣本
之方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
經營者。」
但消基會質疑,政府機關進行相關抽查檢驗時,並不會公佈前述新增
規定之細項,甚至在發布檢驗結果新聞時,僅說明檢驗結果與合格/
不合格件數或比例,卻未公佈業者名單或採樣地點,常常讓消費者無
法瞭解究竟哪些業者的商品抽檢合格、哪些抽檢不合格。事實上,消
基會每次發布檢驗調查結果,相關樣品資訊都較政府機關清楚、完整
,並且全文刊載於由消基會發行之《消費者報導》月刊。
此外,連日來的食安問題,再再突顯業者自主檢驗、把關未落實,若
要修訂《消費者保護法》,應當針對業者對商品安全把關的責任,嚴
加要求主動提供其商品檢驗結果,及前述相關檢驗細節,以保證商品
安全無虞,而不是倒過來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
另外,規定消保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主動通知相關業者,亦不合理
!既然消保團體已對外發表檢驗結果,即是對不特定多數之大眾公布
訊息,不只是消費者,業者亦包含其中,立法要求消保團體主動通知
業者根本是多此一舉!消基會質疑,《消費者保護法》似乎越修越向
業者靠攏?!
* 政府把關不力、大廠頻出包,還要限制民間消保團體檢驗權!
從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1年「塑化劑」事件,至今(2013)
年連續爆發的「毒澱粉」事件、「黑心醬油」、「過期原料」、「食
品添加工業級原料」等食品安全問題,都突顯了政府及業者對食品原
料的品管,相當輕忽又鬆散!
最新一爆的「食品添加工業級原料EDTA」,又再度看到食品大廠的名
字,如統一、愛之味,統一更是自塑化劑事件以來再次榜上有名!雖
然業者不是極力撇清就是說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消費者信心已落至谷
底。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或
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近日的食品
安全危害物質,都是現代科技可以檢驗、把關的問題,既然為食品製
造者,就應該為自己的原料把關,確保商品安全無虞,不要讓自己成
為黑心商品事件的主角才是根本之道!
食品業者對原料把關之鬆散,也突顯出政府機關對業者的監督不周,
這些食安問題都是已經存在一段時間,近期才被發現,表示政府機關
不僅未定期抽驗商品、即時發現問題,要求業者改善,對食品原料供
應商更是未盡管理與查驗之責,才讓台灣充斥食品危害!
此外,由政府機關支持、協助推動的食品相關認證如CAS、GMP等,經
由長時間的推動,消費者也漸漸信賴此類食品認證,願意選購通過認
證之商品。但經過幾次食安問題不難發現,獲得認證之廠商仍然成為
「黑心食品」事件的主角之一!雖然這些認證屬自主認證,但仍是透
過政府機關協助、支持運作,故政府機關應對此類認證商品或廠商更
加嚴格監督,而不是放任業者自己認證好玩的!否則消費者長年累積
的信賴感因而消失,相當不值。
監察院監委程仁宏亦於日前指出,衛生署有4大失職,分別為「未落
實食品原料與添加物源頭把關與抽驗」、「放任食品大廠自主管理」
、「未要求食品大廠將食品原料與添加物定期送驗」及「未落實對食
品大廠的查廠行動」,將成立小組展開調查。
業者品管有問題、政府機關檢驗管理不善,導致黑心食品層出不窮,
消保團體願意盡一份心力主動替消費者把關、檢驗市售商品,卻被立
法要求消保團體些「有的沒的」、向財團示好,道理何在!政府為什
麼對大企業的品質安全拿不出具體有效的管理辦法、甚至是放任?
事實上,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就已規定:「執行檢驗
人員應製作檢驗紀錄、記載取樣、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經過
及結果」,何況,消保團體是基於善意,進行市售商品的抽檢,更不
可能拿自身的公信力與名聲開玩笑,進行惡意的發布行為。此外,若
是業者認為檢驗結果有問題,亦可自行向消保團體反應,或是提起訴
訟,實在沒有必要以立法的手段,讓老百姓對政府的立場存疑!
消基會對政府的呼籲
(1)應站在消費者這一邊、加強督促企業提高品質管控!
食品安全問題接連不斷,歸咎於政府機關及業者皆未記取過往的教訓
,政府機關未盡查驗、監督責任,放任業者自主把關,而業者自主把
關卻又頻頻失靈,只會說自己也是受害者!在兩方皆失靈、無法確保
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政府又擬透過立法箝制民間團體檢驗權,讓消保
團體「被迫」壓縮為消費者把關食品安全的能量,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
(2)消保法修法向財團傾斜、就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了!
消基會認為,政府的當務之急,應該是儘速加強食品的抽查檢驗,落
實對食品業者的監督管理!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正,則應儘速
支持將「消費者保護基金」納入並通過立法,落實《消費者保護法》
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意義,而不是透過立法對消保團體的檢驗權限綁手
綁腳,讓《消費者保護法》越修正越偏向業者,那就不叫《消費者保
護法》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32675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7-2251234 雲嘉南工作室::06-2411234
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
http://www.facebook.com/consumer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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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consumers.org
政府把關不力、箝制民間檢驗權,業者管控也失靈
國內食品安全問題越演越烈,「毒澱粉」事件尚未落幕,又爆出原料
供應商立光農工,自2008年起將工業級防腐劑EDTA添加在洋菜粉、愛
玉粉中,並提供給統一、愛之味等食品大廠!
「毒澱粉事件」、「黑心醬油」、「防腐劑超標食品」、「過期原料
」、「食品添加工業級原料」,短短半個月的時間,黑心食品像是說
好的,一樣接著一樣被爆發出來,讓消費者身陷食品安全風暴中。有
媒體揶揄,以往朋友見面打招呼時習慣問:「吃飽沒」?現在恐怕要
改問:「能吃啥」?因為,你我都擔心,不知道還有多少的未爆彈?
而這一連串的食品安全問題,不僅顯示出食品大廠對原料品管不夠嚴
謹,更突顯政府對食品檢驗把關不力、對業者監督不周!然而,5月23
日行政院會卻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第
29條,目的為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事實上,此一修正條文就
是「消基會條款」,因為消基會成立30餘年以來,每個月都會發布1
至2次的市售商品檢驗報告,已有一定的影響力,令人質疑政府的立
場到底是站在消費者這一邊、還是財團那一邊?
*政府都未明確告知檢驗細節,憑什麼要求民間團體?
5月23日行政院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
除了特種買賣的七天猶豫期可另訂排除適用之規定外,更修正第29條
,要求「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佈其取樣、儲存樣本
之方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
經營者。」
但消基會質疑,政府機關進行相關抽查檢驗時,並不會公佈前述新增
規定之細項,甚至在發布檢驗結果新聞時,僅說明檢驗結果與合格/
不合格件數或比例,卻未公佈業者名單或採樣地點,常常讓消費者無
法瞭解究竟哪些業者的商品抽檢合格、哪些抽檢不合格。事實上,消
基會每次發布檢驗調查結果,相關樣品資訊都較政府機關清楚、完整
,並且全文刊載於由消基會發行之《消費者報導》月刊。
此外,連日來的食安問題,再再突顯業者自主檢驗、把關未落實,若
要修訂《消費者保護法》,應當針對業者對商品安全把關的責任,嚴
加要求主動提供其商品檢驗結果,及前述相關檢驗細節,以保證商品
安全無虞,而不是倒過來箝制民間消保團體的檢驗權!
另外,規定消保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主動通知相關業者,亦不合理
!既然消保團體已對外發表檢驗結果,即是對不特定多數之大眾公布
訊息,不只是消費者,業者亦包含其中,立法要求消保團體主動通知
業者根本是多此一舉!消基會質疑,《消費者保護法》似乎越修越向
業者靠攏?!
* 政府把關不力、大廠頻出包,還要限制民間消保團體檢驗權!
從2008年「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1年「塑化劑」事件,至今(2013)
年連續爆發的「毒澱粉」事件、「黑心醬油」、「過期原料」、「食
品添加工業級原料」等食品安全問題,都突顯了政府及業者對食品原
料的品管,相當輕忽又鬆散!
最新一爆的「食品添加工業級原料EDTA」,又再度看到食品大廠的名
字,如統一、愛之味,統一更是自塑化劑事件以來再次榜上有名!雖
然業者不是極力撇清就是說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消費者信心已落至谷
底。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或
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近日的食品
安全危害物質,都是現代科技可以檢驗、把關的問題,既然為食品製
造者,就應該為自己的原料把關,確保商品安全無虞,不要讓自己成
為黑心商品事件的主角才是根本之道!
食品業者對原料把關之鬆散,也突顯出政府機關對業者的監督不周,
這些食安問題都是已經存在一段時間,近期才被發現,表示政府機關
不僅未定期抽驗商品、即時發現問題,要求業者改善,對食品原料供
應商更是未盡管理與查驗之責,才讓台灣充斥食品危害!
此外,由政府機關支持、協助推動的食品相關認證如CAS、GMP等,經
由長時間的推動,消費者也漸漸信賴此類食品認證,願意選購通過認
證之商品。但經過幾次食安問題不難發現,獲得認證之廠商仍然成為
「黑心食品」事件的主角之一!雖然這些認證屬自主認證,但仍是透
過政府機關協助、支持運作,故政府機關應對此類認證商品或廠商更
加嚴格監督,而不是放任業者自己認證好玩的!否則消費者長年累積
的信賴感因而消失,相當不值。
監察院監委程仁宏亦於日前指出,衛生署有4大失職,分別為「未落
實食品原料與添加物源頭把關與抽驗」、「放任食品大廠自主管理」
、「未要求食品大廠將食品原料與添加物定期送驗」及「未落實對食
品大廠的查廠行動」,將成立小組展開調查。
業者品管有問題、政府機關檢驗管理不善,導致黑心食品層出不窮,
消保團體願意盡一份心力主動替消費者把關、檢驗市售商品,卻被立
法要求消保團體些「有的沒的」、向財團示好,道理何在!政府為什
麼對大企業的品質安全拿不出具體有效的管理辦法、甚至是放任?
事實上,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就已規定:「執行檢驗
人員應製作檢驗紀錄、記載取樣、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經過
及結果」,何況,消保團體是基於善意,進行市售商品的抽檢,更不
可能拿自身的公信力與名聲開玩笑,進行惡意的發布行為。此外,若
是業者認為檢驗結果有問題,亦可自行向消保團體反應,或是提起訴
訟,實在沒有必要以立法的手段,讓老百姓對政府的立場存疑!
消基會對政府的呼籲
(1)應站在消費者這一邊、加強督促企業提高品質管控!
食品安全問題接連不斷,歸咎於政府機關及業者皆未記取過往的教訓
,政府機關未盡查驗、監督責任,放任業者自主把關,而業者自主把
關卻又頻頻失靈,只會說自己也是受害者!在兩方皆失靈、無法確保
食品安全的情況下,政府又擬透過立法箝制民間團體檢驗權,讓消保
團體「被迫」壓縮為消費者把關食品安全的能量,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
(2)消保法修法向財團傾斜、就不是《消費者保護法》了!
消基會認為,政府的當務之急,應該是儘速加強食品的抽查檢驗,落
實對食品業者的監督管理!對於《消費者保護法》的修正,則應儘速
支持將「消費者保護基金」納入並通過立法,落實《消費者保護法》
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意義,而不是透過立法對消保團體的檢驗權限綁手
綁腳,讓《消費者保護法》越修正越偏向業者,那就不叫《消費者保
護法》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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