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稍微改了一下懶人包的訴狀 可以請求匯款以及信用卡的訂單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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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09-10-26T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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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感謝R大的起訴狀
下午我稍微改一下 就可以跑去法院遞狀了
喔不是 是幫馬英九遞狀

取之於版 回饋於版
我也把我的範例放出來
大家一起加油吧~~

要提醒大家的是
有匯款的人 記得要寫備位聲明
這樣官司就一定穩贏的
Dell還可以當銀行讓你存錢 還給你5%利息
就甘心ㄝ


-------這是範例分隔線這是範例分隔線這是範例分隔線這是範例分隔線---------
民事 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五萬兩千七百三十二元整
原 告 :馬英九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電話:0223113731
原 告 :陳水扁 台北縣土城看守所
電話:[最好是坐牢還有電話]
以上2人
送達代理人 :馬英九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被 告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18號20樓
(統編27247049)
法定代理人 :廖仁祥 住同上

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依法起訴事:
訴 之 聲 明
先位聲明:
一、 被告應交付原告陳水扁其所生產,型號:Dell 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 Widescreen 20吋之液晶螢幕1台。
二、 被告應交付原告陳水扁其所生產,型號:Latitude E4300之筆記型電腦1台。
三、 被告應交付原告馬英九其所生產,型號:Dell (TM) Professional P2210 Widescreen Flat Panel Monitor液晶螢幕1台。
四、 被告應交付原告馬英九其所生產,型號:Dell 2009W 20" Ultrasharp Widescreen LCD Monitor (S142009WTW) 液晶螢幕2台。
五、 被告應交付原告馬英九其所生產,型號:Latitude E4300之筆記型電腦1台。
六、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備位聲明: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千三百九十八元整,及自民國9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原告馬英九於民國98年6月25日,於被告公司www.dell.com.tw之網路商店上,發現其商品均在做折扣促銷(原證1),即以網頁標示價格新台幣999元,向被告戴爾公司購買該公司所生產、型號:Dell 2009W 20" Ultrasharp Widescreen LCD Monitor (S142009WTW) 液晶螢幕兩台(原證6)。原告陳水扁亦購買該公司所生產、型號:Dell E2009W 20" Digital Widescreen LCD Monitor Widescreen 20吋之液晶螢幕一台(原證4)。
二、 原告馬英九於民國98年7月4日,同樣於上開被告網路商店上,以網頁標示價格新台幣22410元(原證2),向被告公司購買該公司所生產、型號:Latitude E4300之筆記型電腦一台(原證5)。原告陳水扁亦購買相同筆記型電腦一台(原證3)。
三、
經原告下訂時,被告即要求原告提供信用卡資料供其向銀行請款,並具體在網頁上顯示被告所需原告提供信用卡資料的設計欄位供原告填寫(原證7)。而原告均依被告所設計之方式將信用卡資料提供給予被告作為向銀行請款之依據。原告馬英九亦選擇用現金匯款的方式來購買商品。嗣後被告亦回覆訂單已確認(原證3)(原證4)(原證5)(原證6),而且從未告知千萬不要匯款,還催促原告馬英九盡快做匯款的動作,原告始依據指示請行員匯款3398元(原證9)。故雙方業已成立買賣契約。詎被告戴爾公司數禮拜後竟拒絕依約履行,也從未聯絡提及退款事宜,為此爰依民法
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四、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另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345條及第3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網路商店上標價以如上價格出售系爭商品,而原告因同意以該價格買受系爭商品,而於網路下單向被告訂購,並經被告網頁顯示訂購成功並回覆確認,則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已相互同意,依前揭法文之規定,雙方業已成立買賣契約無疑,且查兩造既已成立買賣契約,被告亦無給付不能之情事,則原告依前揭法文之規ꤊw,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商品與原告,自屬於法有據。
五、 次按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退步言,縱令被告主張因標價錯誤而欲撤銷買賣契約,被告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原告負責。蓋:
(一) 原告購買系爭商品係為自己消費之用,則原告自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無疑,而被告戴爾公司係製造系爭商品為營業,故被告戴爾公司自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從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規定,被告戴爾公司以前開網路商店之標價為廣告,並願以網頁標價所示之價格出售系爭商品與原告等消費者,則身為企業經營者之被告,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規定確保網路商店中廣告價格之真實,並依該廣告之價格給付系爭商品與原告。
(二) 經查,被告於98年初就曾經發送廣告予原告,廣告單裡E4300的筆記型電腦促銷價為35,000元(原證10),唯當初原告雖有想購買筆記型電腦的想法,但還超出預算一些,因此先繼續等降價再購買。經過半年以後,此台電腦終於降價至兩萬多的價位,原告始衡量cp值符合自己的預算,遂下訂購買。在3C市場價格而言,新機半年降約一萬元的幅度,已經算是一般的常態,因為電腦機種不斷推陳出新,時常有促銷推出,廠商無非想利用促銷來做出清存貨。今天消費者信賴被告是大公司,苦等了一年還沒螢幕、沒電腦可用,被告如此辜負消費者的信任,於心何忍?
(三) 次查,被告固對外宣稱該公司可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錯誤意思表示而予撤銷,然依民法第88條但書規定,撤銷錯誤意思表示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被告戴爾公司過去在全球已有七次主張其網站標錯價格情事,最近在中國亦分別於2006年及2008年分別發生伺服器及顯示器標錯價格情形,甚至於本次事件後短短10日內,被告戴爾公司竟再度於7月5日在其網站將原價6萬元之筆記型電腦「降價」為1萬8千元,無獨有偶又於7月7日在美國線上購物網站將原價89.99美元之Wii
Fit標示為0元,就身為國際知名大廠之被告戴爾公司而言,其主張標錯價格次數之多與密集,實令人難以置信,倘謂該公司對本次標錯價事件之發生,其內部控管毫無疏失,何人能信,甚且被告戴爾公司多次於媒體中宣稱,係人員與技術之錯誤,更足認縱如被告所言為標價錯誤,亦屬被告之重大過失所致,應不得主張撤銷其意思表示至明。
六、 末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退萬步言,縱使被告不顧消費者信任,欲主張撤銷意思表示,無故從原告馬英九已匯款的事實中受有利益,其利益亦應返還。
七、 綜上所述,系爭買賣契約依法業已成立生效,原告訴請被告依約履行,自屬於法有據,且為保障消費者應有之權益,並避免企業經營者假借誤標價格之名,行另類行銷廣告之實,自有使企業經營者依約履行之必要,為此懇請 鈞院鑒核,就上述請求權之競合,擇一為有利予原告之判決。
【證物】
原證一、 Dell網站於98年6月25日做促銷活動的網頁
原證二、 Dell網站於98年7月4日做促銷活動的網頁
原證三、 Email筆電訂單
原證四、 Email螢幕訂單
原證五、 Email筆電訂單
原證六、 Email螢幕訂單
原證七、 信用卡資料填寫表單
原證八、 網路商品訂購完畫面
原證九、 現金匯款證明
原證十、 戴爾於98年初所推出的E4300筆記型電腦促銷專案
此致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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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9-10-29T14:43
網頁開不了...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09-11-02T01:05
ok了 我剛請我朋友幫我上傳了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9-11-03T18:20
還是下載不了喔@@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09-11-04T01:21
無法下載+1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09-11-04T02:51
又可以了

手機保固五年問題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09-10-25T12:38
今年七月在Y拍看到一家手機.它提供五年保固.所以去了他店面跟他購買 最近手機出現問題.無故關機.通話中斷.無法開機等等 而他賣場寫著保固五年~ ...

<巴西集品>-Dupe的品質值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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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9-10-25T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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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HAPPY私自取消訂單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9-10-24T02:49
※ 引述《hoboks (hoboks)》之銘言: : 漲到6000勒 真夭壽 : 最好是契約成立後可以隨便毀約的 : 台灣的法律 規定當事人 務必要嚴守契約原則 : 這樣隨便毀�� ...

GOHAPPY私自取消訂單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9-10-24T01:00
漲到6000勒 真夭壽 最好是契約成立後可以隨便毀約的 台灣的法律 規定當事人 務必要嚴守契約原則 這樣隨便毀約 隨便漲價 你還能幫他考慮到運費 哈哈 ...

GOHAPPY私自取消訂單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09-10-23T22:06
順便問一下 那如果是漲價呢? 他說漲了 要從4000調到6000 已經收訂單了 才突然說調了 那我請求的履行利益是 6000-4000嗎? 如果不算計程車這種的 畢竟原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