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標題要怎麼下 請ivy板主幫我改標題XD - 消費者保護
By Victoria
at 2006-07-03T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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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去年舍妹(已成年)參加加州健身房,以月繳現金1599元、綁約一年的方式
繳費。業務員不斷遊說舍妹以信用卡方式繳費,惟因其當時尚無信用卡,故仍以
現金繳費。
後來因舍妹工作太忙,曾連續兩個月未曾去健身,自然而然地就沒有繳月費
,直到某次他有空再去健身時,因已累積三個月的月費(即1599*3=4797元)必
須繳交,舍妹自認過去三月皆無使用,故不願繳費,即再也沒去過了。
爾後加州不斷寄信要求其繳款,舍妹一直不予理會,直至今年五月底加州來
電稱其要以訴訟途徑解決之,我此時才知此事。後來就找台北市消保官協助。
然因個人因素,無法參與解決其事,乃由家母處理之。於今年六月八日由家
母代舍妹與加洲代理人張小姐於消保官黃鈺生先生的協調之下,達成一協議,即
過去的欠費未繳就算了,而加州願意再給舍妹一貴賓證,使用期間始於今年七月
一日,終於十一月三十日,共五個月期間,而舍妹須一次地繳交七千元之費用。
(算一算也比之前便宜了,平均一個月只要一千四百元。不過得一次付清就是了
。)
我想這應該是個好結局,所以就未問細節。惟今日上午始知,雖舍妹早已繳
交該約定之七千元費用,卻至今(七月三日)仍未取得約定之貴賓證,我才發覺
當初之協議書,根本沒有約定若加州遲延給付該貴賓證,或舍妹遲延給付七千元
之處理方式為何。亦即,對於先給付之一方相當地不利。
今日上午始知的原因乃因,家母去電加州找該位張小姐,卻找不到人,更被
答應轉電話給張小姐之接電話人員在轉接之時給掛斷了電話,我這時才知道協議
書原來根本沒有約定遲延給付的賠償為何。
我不願意說這是消保官的疏失,惟的確如果消保官當下能顧及雙方當事人仍
有可能給付遲延的情況而加上違約金之條款,那麼更能確保消費者的利益,畢竟
家母只是個一般家庭主婦而不懂法律,加州之代理人勢必不可能不明白法律,而
那唯一懂法律且必須站在消費者之一方的人即黃消保官。當然我也相當自責沒有
參與這個協解,畢竟我若當下看到該內容簡節到只剩下要點的協議書時,必定會
要求加上違約條款的。
這就是我的心得,分享給大家:人都是不足以信任的,當你相信了對方之際
,伴隨的就是對方不會照約定的內容為之的風險,為避免這樣的風險,約定愈詳
實,才能愈保障自身的權利。如果當時有違約金條款,我敢說聰明且懂法律的加
州是不可能遲延地把貴賓證交到舍妹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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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 ◢██ ◢█◢◤◢██ ◢◤◢◤◢█◢█◤ ◢██◤◢██
站起◢◤◢◤◢◤◢◤◢◤█◤◢◤ ◤◢◤◢◤◢◤█◤█◤◢◤ ◢◤◢◤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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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者
██◤ ██◤█◤█◤ ██◤ ██◤█◤█◤█◤███◤█◤◥█來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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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業務員不斷遊說舍妹以信用卡方式繳費,惟因其當時尚無信用卡,故仍以
現金繳費。
後來因舍妹工作太忙,曾連續兩個月未曾去健身,自然而然地就沒有繳月費
,直到某次他有空再去健身時,因已累積三個月的月費(即1599*3=4797元)必
須繳交,舍妹自認過去三月皆無使用,故不願繳費,即再也沒去過了。
爾後加州不斷寄信要求其繳款,舍妹一直不予理會,直至今年五月底加州來
電稱其要以訴訟途徑解決之,我此時才知此事。後來就找台北市消保官協助。
然因個人因素,無法參與解決其事,乃由家母處理之。於今年六月八日由家
母代舍妹與加洲代理人張小姐於消保官黃鈺生先生的協調之下,達成一協議,即
過去的欠費未繳就算了,而加州願意再給舍妹一貴賓證,使用期間始於今年七月
一日,終於十一月三十日,共五個月期間,而舍妹須一次地繳交七千元之費用。
(算一算也比之前便宜了,平均一個月只要一千四百元。不過得一次付清就是了
。)
我想這應該是個好結局,所以就未問細節。惟今日上午始知,雖舍妹早已繳
交該約定之七千元費用,卻至今(七月三日)仍未取得約定之貴賓證,我才發覺
當初之協議書,根本沒有約定若加州遲延給付該貴賓證,或舍妹遲延給付七千元
之處理方式為何。亦即,對於先給付之一方相當地不利。
今日上午始知的原因乃因,家母去電加州找該位張小姐,卻找不到人,更被
答應轉電話給張小姐之接電話人員在轉接之時給掛斷了電話,我這時才知道協議
書原來根本沒有約定遲延給付的賠償為何。
我不願意說這是消保官的疏失,惟的確如果消保官當下能顧及雙方當事人仍
有可能給付遲延的情況而加上違約金之條款,那麼更能確保消費者的利益,畢竟
家母只是個一般家庭主婦而不懂法律,加州之代理人勢必不可能不明白法律,而
那唯一懂法律且必須站在消費者之一方的人即黃消保官。當然我也相當自責沒有
參與這個協解,畢竟我若當下看到該內容簡節到只剩下要點的協議書時,必定會
要求加上違約條款的。
這就是我的心得,分享給大家:人都是不足以信任的,當你相信了對方之際
,伴隨的就是對方不會照約定的內容為之的風險,為避免這樣的風險,約定愈詳
實,才能愈保障自身的權利。如果當時有違約金條款,我敢說聰明且懂法律的加
州是不可能遲延地把貴賓證交到舍妹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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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06-07-03T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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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06-07-04T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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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7-12T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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