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館手機行~ - 消費者保護
By Ina
at 2006-07-03T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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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的網站,有個線上申訴,獲許可以採用。
http://www.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另外,我認為原po可以這樣主張。
對中華電信主張:
中華電信與原po間的通信服務契約,是因為手機行無權代理(逾越代理權,
原po只授權其代辦A門號,並未授權其若無A門號,辦B門號亦可,而且原po已說
若非A門號,就不要了)而成立。
依民法條170第一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原po)
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B門號通信服務契約對原po不生效力,
原po毋須負擔任何月租費、通信費等任何費用。
手機行的責任:
因為手機行就代原po申請門號B的通信服務一事而言,是無權代理,所以中華電信若因此
受有損害,當然必須依民法110條,由手機行負責。不過,這對原po不重要,
因為這是中華電信向手機行求償的問題。
但手機行無權代理而申請門號B的行為,應該構成342條的背信罪,因為手機行替原po
處理申請門號的事務,但卻為了自己可以賺門號申請費(我猜應該辦一個門號可以
賺多少吧),在已知原po不要門號B的情形下,仍幫原po向中華電信申辦門號B,
造成中華電信向原po請求給付相關費用,生損害於原po之財產。
同時,當初手機行未得妳的同意,直接持更改門號的申請書向中華電信申請門號,
也可能構成刑法216條的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我認為,手機行的行為似已構成刑事犯罪。
原po身為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232條,得為告訴。所以,妳可以到警察局報案,
或是直接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按鈴申告或是書面提出)。
所以,原po或許可以一方面向台北市的消保官申訴。同時也告訴店家,
你們的行為構成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背信罪,是刑事犯罪,如果你們不好好處理,
我就循法律途徑解決。同時,很重要的,建議你先寫存證信函給中華電信,告知該公司,
妳並未授權手機行代為辦理B門號,是手機行無權代理,而妳並不承認該契約,所以
中華電信和妳之間並不存在B門號的通信服務契約,雙方各不負擔任何權利義務。
--
i am sam.
--
http://www.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另外,我認為原po可以這樣主張。
對中華電信主張:
中華電信與原po間的通信服務契約,是因為手機行無權代理(逾越代理權,
原po只授權其代辦A門號,並未授權其若無A門號,辦B門號亦可,而且原po已說
若非A門號,就不要了)而成立。
依民法條170第一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原po)
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故B門號通信服務契約對原po不生效力,
原po毋須負擔任何月租費、通信費等任何費用。
手機行的責任:
因為手機行就代原po申請門號B的通信服務一事而言,是無權代理,所以中華電信若因此
受有損害,當然必須依民法110條,由手機行負責。不過,這對原po不重要,
因為這是中華電信向手機行求償的問題。
但手機行無權代理而申請門號B的行為,應該構成342條的背信罪,因為手機行替原po
處理申請門號的事務,但卻為了自己可以賺門號申請費(我猜應該辦一個門號可以
賺多少吧),在已知原po不要門號B的情形下,仍幫原po向中華電信申辦門號B,
造成中華電信向原po請求給付相關費用,生損害於原po之財產。
同時,當初手機行未得妳的同意,直接持更改門號的申請書向中華電信申請門號,
也可能構成刑法216條的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我認為,手機行的行為似已構成刑事犯罪。
原po身為犯罪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232條,得為告訴。所以,妳可以到警察局報案,
或是直接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按鈴申告或是書面提出)。
所以,原po或許可以一方面向台北市的消保官申訴。同時也告訴店家,
你們的行為構成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背信罪,是刑事犯罪,如果你們不好好處理,
我就循法律途徑解決。同時,很重要的,建議你先寫存證信函給中華電信,告知該公司,
妳並未授權手機行代為辦理B門號,是手機行無權代理,而妳並不承認該契約,所以
中華電信和妳之間並不存在B門號的通信服務契約,雙方各不負擔任何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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