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一位問退衣服問題的網友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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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4-05-16T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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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pleasethink (海格) 看板: LAW
標題: 回答一位問退衣服問題的網友
時間: Sat May 15 01:59:08 2004

抱歉 因為我寫好了之後你已經刪文 但還是波上來

首先我個人認為,買東西不管買什麼都可以退貨
這點會有些問題。但在這之前先有一些題外話,
一般認為買什麼東西都可以退貨可能是緣自於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係所造成。消費者保
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是說如果在郵購買賣與訪問買
賣這兩種交易的方式型態之下,則買東西的人在
七天之內有無條件可以無條件退回商品。但這樣
無條件退回商品是有前提的,首先必需是郵購交
易或者是訪問的交易,再來還有另外一個前提就
是賣的人要是一個企業經營者。今天原波文者應
該不能算是一個以郵購或訪問買賣為企業經營的
企業經營者,所以原波文者和買原波衣服的人,
兩者之間的關係應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所定之關係。所以買原波衣服的人說他可以無條
件退貨我想是有些問題的。這是其中一個看法。

所以我個人認為應該把原波文者和買原波衣服的
人,兩人之間的關係視為一般的民私法上買賣契
約上的關係。

而今天要探討原波文者與買原波衣服的人之間的
買賣關係,首先就要探討原波文者與買原波衣服
的人之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按民法第153條關於契約之規定:當事人之間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即意見相同),無論其為明示
或是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當事人對於契約內
容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
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契約中
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
事件之性質定之。

今天原波文者和買原波衣服之間的買賣契約,我
想按民法第153條必要之點的意思,應該就是指
衣服,至於衣服的樣式由於買方也看過其中一部
分的照片並且仍然繼續交易,故可視其與原波文
者有意思合致並願意成立買賣契約。

而既然原波文者和買原波文者衣服的人之間有成
立買賣契約,而買原波衣服的人於交易完成後幾
天將衣服又重新寄回去給原波文者,並要求退款
,故可將買原波文衣服的人這樣的行為視為解除
契約的動作。

那我們在法律上要解除契約是可以的。按照一般
說法。契約的解除有兩種,一種是買方與賣方兩
者之間合意解除契約﹝就是兩方彼此同意然後再
約定一起解除契約這樣﹞。另一種則是所謂的法
定解除契約,這種法定的解除方式,則是透過單
方面為之,只要一有可以解除的原因,則當事人
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契約而不需經由他方當事人之
同意合意。也就是說,法律上讓買賣雙方可以解
除契約,但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得要兩方都講好
才可以解除,一種則是單方面就可以直接解除契
約。

那我們今天所見原波文者的問題應是,買原波文
者衣服的人究竟可不可以直接這樣把衣服再寄還
給原波文者然後要求解除契約並恢復原狀呢。

因為今天原波文者賣給買原波文衣服的人是一堆
衣服,所以應將其兩人之買賣之債之關係,把這
種債之關係視為種類之債,那何謂種類之債,種
類之債的意思就是說,今天假如我要賣衣服,然
後我賣的衣服不是指定A衣櫃B樣式C尺吋從
邊數來第三件的衣服,你不是這樣指定。而是說
,今天我要賣的就是衣服,至於什麼款式什麼
樣子則就是一般衣服是什麼樣子我賣的衣服大概
也不會就是那樣子。反正就是能穿能看的正常一
般的衣服就是,然後我要賣一百件兩百件一堆就
是了。

那既然如此,則按民法第200條關於種類之債有規
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
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予買東
西的人中等品質之物。

會提起第200條的原因就是,由於我個人認為原波
文者與買原波文衣服的人,他們彼此之間買賣的標
的(東西)是一堆衣服,因為一次是買一堆衣服而不
是一件一件單一的挑選後再購買,故對於品質與樣
式上面依法律均衡公平的大原則之下,原波文者應
交付當初跟買原波衣服的人約定要買賣的衣服中等
品質以上的衣服給買原波者衣服的人。

但現在問題就來了,究竟衣服樣式好不好看,這樣
的問題能不能算在衣服的品質裡面,因為今天衣服
好不好看跟主觀的感覺是有一些關係,或許今天賣
方覺得好看而買方卻不這麼認為而要求退貨。如果
遇到這樣的事情該怎麼辦。

這又要從原本雙方之間契約的訂定說起了。

我們知道,在法律上你賣東西給別人的話是必需負
一種責任,那種責任在法律上稱為『物的瑕疵擔保
責任』。那什麼是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從字面上來講
就是要擔保你賣的東西沒有瑕疵這樣。但這樣會有問
題,因為有些瑕疵的認定買方跟賣方之間看法不同,
比如說像原波的例子,關於衣服樣式的美醜這是一
種比較抽象的原因,這樣的原因可否列入原波應擔保
的瑕疵責任呢,也就是說,原波文者究竟是否要對衣
服的美醜問題對買原波衣服的人負瑕疵擔保的責任,
就是說假如今天買衣服回去的人認為衣服不好看,原
波文者要不要負責的問題。

所以這時候就要看當初原波文者與買原波衣服的人,雙
方在訂定契約的當時,是否明白約定若對於衣服樣式美
醜不滿意的話,可以退貨這樣的約定。若有這樣的約定
那買原波文衣服的人退貨的問題就比較沒有問題。若是
沒有這樣的約定。則按照民法第354條關於物之瑕疵擔
保的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
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減失或減少
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
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
疵。

而依原波文章看來,今天買原波衣服的人把衣服退回給
原波文者,是因為買原波文衣服的人認為衣服的樣式他
不滿意,並且認為原波文者只照好看的沒有照其它的給
他看。但回到當初契約訂定的時候,買原波衣服的人應
該必須知道買的是一堆衣服,至於是不是每一件都喜歡
則不能確定,今天若買原波文衣服的人已經付款買下來
,則應推定買原波文衣服的人是默示承受可能其中會有
他不喜歡的樣式的風險,而不應在買賣完成之後再以當
時沒看完全部的衣服來抗議。但是,若當初原波文者在
賣衣服給買原波文衣服的人的時候,跟買原波文衣服的
人保證說其他的衣服跟我照的這幾張照片的衣服沒差很
多的時候,而買原波文衣服的人收到衣服後發現明明就
差很多的話,那麼這樣原波文者還是必需負瑕疵的擔保
責任。至於若當時原波文者並未如此和買原波衣服的人
這樣表示的話,而交付給買原波衣服的人的衣服也的確
在中等品質之上,則買原波衣服的人似不得將衣服退回
解除契約。

為什麼,因為就像剛剛所說的,法律上的解除契約有兩
種,一種是合意解除契約,一種則是單獨的行使解除權
來解除契約,但是如果你要單獨的行使解除權來解除契
約並不要經對方的同意,你就必須要有法律上的原因才
能解除,也就是說 ,今天如果對方賣你的東西有瑕疵
你才可以逕行解除契約而無須他方之同意。

所以今天買原波衣服的人能不能解除契約端看契約訂定
當時原波文者是否有跟買原波衣服的人保證衣服的品質
及樣式一定不會讓買原波衣服的人失望,如果有的話,
那今天買原波文衣服的人退衣服則有法律上解除契約的
原因,若原波文者並未如此向買原波衣服的人保證並且
交付中等品質以上的衣服給買原波衣服的人,依照我個
人的看法,原波並不須負瑕疵擔保之責任,而買原波衣
服的人應不得如此要求退款。而需與原波文者協議商量
後再作決定。因為如此的話買原波文者衣服的人並沒有
單獨解除契約之法律上之原因,應不得逕行要求解約退
款。

另外再退一步言,今天縱令原波所賣之衣服的樣式美醜
確為瑕疵的話,買原波衣服的人以此為理由而要求全數
退款解約亦有所不當。

按民法第359條關於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有規定:買賣
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
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
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今天一次買一堆衣服,其中會有不喜歡的或許可以認為
是無法避免的問題,但於開始既已願意接受此等買賣契
約,應視買原波衣服的人願意多少承擔這種風險,而若
原波文者亦交付符合通常效用及當初契約預定效用之衣
服的話,買原波衣服的人直接以此種理由要求解除契約
似乎有點太超過的感覺,除非是真的品質樣式差很多差
得很誇張,不然要直接退貨有些問題。但如果買原波衣
服的人真的覺得樣式不滿意,而原波文者亦認為造成買
波衣服的人的失望有些歉疚的話,那麼買原波文者衣服
的人僅得請求酌減買衣服的錢這樣,而不應完全解除契
約。

無論如何,我想如果這樣子買了直接退貨並認為不管買
什麼都可以直接退貨的想法,似乎不妥。

而給原波文者的建議則是,若您參照了相關法條之後認
為自身並無太大過失的行為,可以將衣服再寄給買您衣
的那個人,並跟他說明若不喜歡很遺憾,可以再想其它
方法解決,比如再便宜一點,至於他若要告您的話就要
看您自己的斟酌,如果本身並未理虧應不須在意他所說
的。而結論則是,若買賣雙方並無太大過失,直接的退
貨是不大妥當的,可要求減少價金或其它方式來解決這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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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看看我的電腦 散熱我覺得我作得很好喔

也請大家幫我留個言 給我一些意見 謝謝你們^^

http://www.wretch.twbbs.org/album/album.php?id=suzantiwe&boo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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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4-05-18T22:05
請借轉消費者板(consumer板),謝謝你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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