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非常差勁的手機店-行動鳥通訊北新店 - 消費者保護
By Ethan
at 2004-04-30T10:34
at 2004-04-30T10:34
Table of Contents
照您的文章看來,其實就算在簽約之後發覺手機不是你們原本要買的,
而且依通訊行對手機款式不同應該知之甚詳,不可能弄錯而言,
就可以直接依民法第九十二條向店家主張「詐欺」而撤銷簽約的表示,
要求拿回價款,把手機退給他們;
如果對方推諉說沒有騙之類的,也還是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條,
以簽約的表示有「錯誤」而撤銷(因為想買的是QOO,不是c266)。
至於最後對方也同意換成QOO給你們的時候,
這是合意變更契約內容(在你們沒有依前面方式撤銷你們的表示前,
雙方的契約內容就是買受C266的手機)
而在你們一直催著要手機,對方一直推的時候,
就可以依民法第二五四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
這個的要件:
1、對方遲延給付:晚於明定之清償期;
或未定清償期,但買受人已經催告一定期間要付貨)
2、再為一次催告:過了清償期後,買受人必須再催告一次,
通常實際作法是--寫一張存證信函,載明「須於X天內交貨,
(X天須為交貨的合理期間),如果不交貨就當然解除契約」
符合要件後,就發生解除契約的效力,一樣可以拿回價款、退回手機。
附帶說明,就算你們回去找不到A店員,一樣可以找那家店的老闆或公司負責,
千萬不要被他們呼攏掉~~因為店員是老闆或公司履行債務的履行輔助人,
他有什麼故意、過失,老闆或公司都要負責的。
至於門號部分,因為手機店只是台灣大哥大的代理人,
個人傾向與買手機分開成兩個契約,
所以除非這部分有詐欺或錯誤而撤銷表示情形或其他得終止契約狀況,
不然應是有效成立的。
--
而且依通訊行對手機款式不同應該知之甚詳,不可能弄錯而言,
就可以直接依民法第九十二條向店家主張「詐欺」而撤銷簽約的表示,
要求拿回價款,把手機退給他們;
如果對方推諉說沒有騙之類的,也還是可依民法第八十八條,
以簽約的表示有「錯誤」而撤銷(因為想買的是QOO,不是c266)。
至於最後對方也同意換成QOO給你們的時候,
這是合意變更契約內容(在你們沒有依前面方式撤銷你們的表示前,
雙方的契約內容就是買受C266的手機)
而在你們一直催著要手機,對方一直推的時候,
就可以依民法第二五四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
這個的要件:
1、對方遲延給付:晚於明定之清償期;
或未定清償期,但買受人已經催告一定期間要付貨)
2、再為一次催告:過了清償期後,買受人必須再催告一次,
通常實際作法是--寫一張存證信函,載明「須於X天內交貨,
(X天須為交貨的合理期間),如果不交貨就當然解除契約」
符合要件後,就發生解除契約的效力,一樣可以拿回價款、退回手機。
附帶說明,就算你們回去找不到A店員,一樣可以找那家店的老闆或公司負責,
千萬不要被他們呼攏掉~~因為店員是老闆或公司履行債務的履行輔助人,
他有什麼故意、過失,老闆或公司都要負責的。
至於門號部分,因為手機店只是台灣大哥大的代理人,
個人傾向與買手機分開成兩個契約,
所以除非這部分有詐欺或錯誤而撤銷表示情形或其他得終止契約狀況,
不然應是有效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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