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個網路交易的問題!有點長!꜠… - 消費者保護
By Isabella
at 2004-04-28T13:23
at 2004-04-28T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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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誠如您所言,已經締結的買賣契約的確不能僅因一方決定解除就解除的,
對方必須有法定或意定解除事由,才可以解除契約;
法定部分,多是買方遲延給付價金;意定部分則是雙方另行約定事由,
至於雙方就yahoo拍賣守則中有關解除契約事由的同意,
即很可能被評價為意定解除事由。
由信件內容來看,如果沒有其他意定解除事由發生,
依法律規定對方應該是沒有解除權的,所以雙方的契約仍然有效存在。
2、所以您可請求對方履行契約,
由於賣方是給付種類之物(即只要工廠製造,就可以一直有新貨情形),
又是將貨物送到買方住、居所之赴償之債,
就算在運送過程標的物毀損滅失,賣方還是有再為給付義務,
運送契約是存於賣方與運送人之間,
買方上述權利不會因為賣方依買方所選運送方式不同而有影響。
3、現實面上的問題則比較嚴重,雖然法律上你有要求賣方履行之權利,
但是真正要獲得強執力則須透過法院判決,
如果賣方是台灣人,且住、居所也在台灣那還好辦,
就直接在他的住、居所或是您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提民事訴訟
或聲請發支付命令。
至於在yahoo的負評部分,因為我不了解,所以只能請您另外與yahoo溝通。
4、您提到的詐欺部分,恐怕比較難成立,
因為刑法上的詐欺要件嚴格,必須賣方從一開始上網拍賣就有意圖
當別人得標後,只收錢而不交付貨物;
不過這部分如果你堅持要向警察告訴,我也沒意見啦!
只是如果對方很不爽,反對您提出個誣告罪,
雖然不一定會成立,可是也是很煩人的!
5、最後我的建議:
如果對方是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而且您也知道他的相關資料,
可以考慮向各地消保官申訴;
若是根本不清楚對方的底細,保本的方式還是把貨款+17元要回來吧!
最後還是重申一下,網路交易的風險真的不小,
不論評價再高的賣方,都還是會有交易糾紛的時候,
如果不能面交,還是不要輕易進行交易比較保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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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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