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 32 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都要開立統一發票,條文沒有金額下限;只有小規模營業人、核准登記的攤販等可以免用。漏開經查獲,依第 52 條補稅並處稅額 5 倍以下罰鍰;買受人檢舉查獲的,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9 條,補開的發票可以交給檢舉的買受人。退貨時,有打統編的要由買方出具折讓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