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950911修正-台北市)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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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jsp?LawID=
P05H1005-20060911&RealID=05-08-1005
縮址: http://0rz.tw/be1Qj

法規類號: 北市0五-0八-一00五
名  稱: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茲就主要修正的收費及退費規定引入)

第二十五條 補習班應依學科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每期修業期限及每週授課時數
       ,並留班備查。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
       及授課;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
       十分鐘為原則。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
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
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
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
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
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
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
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 二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
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費。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第三十四條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
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
生已繳納之費用。


第三十五條 前二條之退費,其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受領之。


第三十六條 補習班開設各類班次,應與學生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
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
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參加補習課程之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訂契約並應取得其法定代理
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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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30.85.45 (09/12 19:49)
legist:北市終於跟進了!! 09/12 22:51
spiritia:推妳一個! 辛苦了 09/13 06:43
evafuture:喔喔喔~~~終於跟進了萬歲~~ 09/13 08:53
※ 編輯: ivysky 來自: 61.229.164.208 (11/28 23:09)

All Comments

Robert avatarRobert2006-09-15
北市終於跟進了!!
Dinah avatarDinah2006-09-16
推妳一個! 辛苦了
Puput avatarPuput2006-09-21
喔喔喔~~~終於跟進了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