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 - 消費者保護
By Catherine
at 2009-11-07T10:27
at 2009-11-07T10:27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認為可在第四與第五條加入一但書"但企業經營者一經取得消費者價金後,
亦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
理由如下,請大家幫忙修改:
1.企業經營者在此行政命令給與之兩工作天中,企業與消費者雙方並未達到兩者合意,
此時契約尚未成立,就沒有理由先取得價金,應在雙方契約成立後,
再要求消費者支付價金,並交付商品。
2.企業經營者一經得知、儲存或暫存消費者付款授權憑證,
依現今銀行或金流業者之慣例作法,
消費者是無法否認該筆交易之有效性,
企業經營者依然可以向銀行請款,亦視為經營者取得價金。
3.網路購物有其時效特性,現今購物網站多有強調其到貨快速之服務,
如24H到貨、超商取貨等,
若強給與企業經營者兩日之期,則企業經營者在取得價金後,
亦可於貨到後檢附理由向消費者索回,恐造成消費爭議。
因此要求企業經營者將「取得價金」視為接受消費者之訂購,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4.企業經營者本該就其所求之價金進行核實確認,其行為應發生在刊登商品之後,
或取得消費者價金之前。
企業經營者若連利潤之來源-價金都如此漠不關心,
此種經營者心態實在不值得鼓勵與保護。
這種事後追認的作法,也使得消費者傳輸不必要的交易授權資料與他人,
將其個資暴露於風險之中。
※ 引述《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之銘言:
: 網購亂標錯標售價的合理藉口來了:
: 經濟部定的:
: 「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 預告內容簡摘如下,有興趣的人可以點經濟部的網址:
: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 「最新消息」項下看全文
: *預告期過了之後,離實施日應該不會隔很久
: 對內容有意見者,
: 可以在期限內(公告日起十日內)向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表達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 電話:(02)23212200轉763。
: 傳真:(02)23922944。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
: 為了避免某些閱讀障礙,我只摘一條:
: 應記載事項
: 五、標售錯誤效果及信賴保護
: 契約應載明網頁上所刊登之價格及折扣方式,
: 於因人為或系統產生錯誤時,除企業經營者證
: 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外,
: 如消費者已完成訂購程序且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
: 訂購之次日起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者,即受
: 訂購程序完成之數量及價格等內容拘束。
: 經濟部的說明:
: 由於網購實務上經常發生因網頁上所刊登之售價及折扣方式
: 發生錯誤所導致之消費糾紛,為防杜此類爭議,且為平衡消
: 費者之信賴及企業經營者因錯誤所致之損失,爰於本點明定
: 網路購物契約中應載明除企業經營者證明消費者明知或可得
: 而知此錯誤仍進行訂購,得例外構成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
: 二項誠信原則之違反外,如消費者已依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
: 程序進行確認完畢時,而企業經營者未於完成訂購之次日起
: 二工作日內為拒絕之表示,則仍須受其錯誤標售價及折扣錯
: 誤表示之拘束。且企業經營者須就消費者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 負舉證之責。
: ----------------
: 有意見但不想跟經濟部打交道的板友
: 可把想法在11/10前推文或po文
: 我可以負責彙整,以便在期限內向經濟部陳述
: 不限於第五點
: 對其他條文有意見亦可
: roura
--
Tags: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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