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習班退費的規定 - 退費
By Audriana
at 2004-06-02T14:16
at 2004-06-02T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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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我又要回文了...唉...實在是沒什麼時間了...
※ 引述《bullets (果子狸)》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我說一下我們補習班對你所提出的法條
: 有可能作出的回應
: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 : ;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 當初 補習班都有推出所謂的 高三全修班(不管是英數 還是全科)
: 想當然 高三全修班 就是一年上完高三的東西+複習
: 所以根據這一條
: 就是要分開收費
: 但是 我當時(現在也許有改,我不太清楚)幾乎可以確定
: 每家補習班都是一次收一整年的學費
: 那怎麼規避這個條款呢?
: 表面收費是一學年 但是實際收費是一學期
: 什麼意思呢?
: 就是你繳的錢 是前六個月的收費
: 至於後六個月呢?
: 就算是贈送你的
此時不應該是送的。明明就是一學年的錢,誰看都知道,說送只是商業說法
,在法律上不可能這樣解釋的。
我會這麼反駁:「送」?那要不要對「送」的東西負責?
今天你看到店家說:A牌電視五千元,買A牌電視送B牌音響,那B牌音響
真的能解釋成用送的嗎?那要是把A電視和B音響買回去了,結果A電視及B音
響都有瑕疵,A電視是用買的,所以店家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卻因為B音
響是用送的,店家就不必因為音響壞了,而負責換新的給你或是修好嗎?不會是
這樣子吧!
關於「送」這部分的法律規定,民法四一一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
,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而若是買賣而非贈與,則有民法三五九條以下的「解
約或減少價金」或是「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你看看,用「送」的跟用「
買」的,在當有瑕疵出現時,對於買受人的權益侵害有多大呀!
所以B音響的瑕疵,當然不因為店家說那是「送」的,就不必負責。「送」
這個字眼,本來就是商業上的用語,以法律的角度來看,那根本就是買賣契約中
的一部分,自然補習班即使說那是送的,也只是商業用語。是買賣就是買賣,法
律本來就是要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拘泥於當事人的用字遣詞的(民法第九十
八條有明文)。
易言之,若補習班對於下學期的課程真的是用「送」的,那時他非因故意或
是重大過失而沒有送你(如補習班淹水而完全無法上課)或是送你一個有瑕疵的
補習(如補習班沒有把課程上完),那你也不能要他改善或賠些錢或是其他賠償
。因為那是用「送」的。
是故補習班辯稱下學期是用「送」的,只是唬一般大眾而已,是很可惡的。
: 所以 你一年的課程 只要超過二個月(六個月的三分之一) 就不能退錢了
他那個不只一年吧。我沒記錯的話,我算是算十七個月。
: 至於補習班的講法 都會說:後半年是附送的 或是後半年是複習
: 之類似是而非的話
同上文,就是亂講嘛。
: 所以 它前一學期 授課期限並沒有超過六個月
: 至於第二學期 是送你的 所以表面上完全符合法規
: 但是我們消費者 完全看不出來有這樣 分為上、下二學期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 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 : 一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
: : 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 關於這個預繳費用其實真的很模糊
: 開課前的所有錢都叫作預繳費用?(如果是醬子會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衝突)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
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其所預收費用於
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過之
部分應全數退還。」
這兩條有衝突嗎?我怎麼看不出來?麻煩告訴我衡突在哪~(我真的看不出
來呀~~)
: 第一次來櫃台的繳錢才叫作預繳費用?
: 如果是這樣 那我第一天就決定到某家補習班補習 帶了實際金額三萬元去
: 補習班可能會醬子跟你說:很抱歉,根據法規的規定,我們只能收25%,其他的請你先
: 帶回,下次再交.....。
: 但是很抱歉 實務上不是這樣操作的 也不可能這樣作
就是實務上不會這麼做才會有三十二條的退費規定呀。我看你寫到這邊大概
了解你上文所說的「衝突」是什麼了。總之別理二十九條。
充其量,關於二十九條第一款的「罰則」,就是在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中
的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
用,應全數退還。」
: 這一條有一個得
: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
: 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 法律上的得 就是可作可不作
但法律上的「不得」,就是不能這麼做。這個很容易了解吧。只是法律在說
「不得」(禁止規定)或「應」(強制規定)時,若無罰則,那說了就會等於沒
說。剛剛我重看了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我似乎沒有看到關於超收預收費
用的罰則,所以應該那只是「闡釋性條文」吧!(讓我想到民法第一○八四條第
一項:「子女應孝敬父母。」然後這條完全沒有罰則~哈哈哈~。)
: 而且依一般的交易習慣 也不會這麼作
: 所以 這一條幾乎沒有用的空間
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基
本上,這邊法律早有規定了,所以反面解釋第一條,就是不去依習慣,而要依法
律的意思。
: ===============================================================
: 我不是補習班派來臥底的
: 這些經驗也是我一年多前在補習班作得到的經驗
: 希望給各位作個參考
: 希望補習班這幾年會有改善 ........不要再騙莘莘學子了
嗯嗯,大家都看得出來你不是臥底的呀呀!我們消費者板自然是需要有實務
經驗的人來說說實務上是怎麼做的。我只是就法條來論,事實上或許還有商議的
餘地吧。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 引述《bullets (果子狸)》之銘言:
: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我說一下我們補習班對你所提出的法條
: 有可能作出的回應
: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 :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 : ;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 當初 補習班都有推出所謂的 高三全修班(不管是英數 還是全科)
: 想當然 高三全修班 就是一年上完高三的東西+複習
: 所以根據這一條
: 就是要分開收費
: 但是 我當時(現在也許有改,我不太清楚)幾乎可以確定
: 每家補習班都是一次收一整年的學費
: 那怎麼規避這個條款呢?
: 表面收費是一學年 但是實際收費是一學期
: 什麼意思呢?
: 就是你繳的錢 是前六個月的收費
: 至於後六個月呢?
: 就算是贈送你的
此時不應該是送的。明明就是一學年的錢,誰看都知道,說送只是商業說法
,在法律上不可能這樣解釋的。
我會這麼反駁:「送」?那要不要對「送」的東西負責?
今天你看到店家說:A牌電視五千元,買A牌電視送B牌音響,那B牌音響
真的能解釋成用送的嗎?那要是把A電視和B音響買回去了,結果A電視及B音
響都有瑕疵,A電視是用買的,所以店家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卻因為B音
響是用送的,店家就不必因為音響壞了,而負責換新的給你或是修好嗎?不會是
這樣子吧!
關於「送」這部分的法律規定,民法四一一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
,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而若是買賣而非贈與,則有民法三五九條以下的「解
約或減少價金」或是「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你看看,用「送」的跟用「
買」的,在當有瑕疵出現時,對於買受人的權益侵害有多大呀!
所以B音響的瑕疵,當然不因為店家說那是「送」的,就不必負責。「送」
這個字眼,本來就是商業上的用語,以法律的角度來看,那根本就是買賣契約中
的一部分,自然補習班即使說那是送的,也只是商業用語。是買賣就是買賣,法
律本來就是要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而非拘泥於當事人的用字遣詞的(民法第九十
八條有明文)。
易言之,若補習班對於下學期的課程真的是用「送」的,那時他非因故意或
是重大過失而沒有送你(如補習班淹水而完全無法上課)或是送你一個有瑕疵的
補習(如補習班沒有把課程上完),那你也不能要他改善或賠些錢或是其他賠償
。因為那是用「送」的。
是故補習班辯稱下學期是用「送」的,只是唬一般大眾而已,是很可惡的。
: 所以 你一年的課程 只要超過二個月(六個月的三分之一) 就不能退錢了
他那個不只一年吧。我沒記錯的話,我算是算十七個月。
: 至於補習班的講法 都會說:後半年是附送的 或是後半年是複習
: 之類似是而非的話
同上文,就是亂講嘛。
: 所以 它前一學期 授課期限並沒有超過六個月
: 至於第二學期 是送你的 所以表面上完全符合法規
: 但是我們消費者 完全看不出來有這樣 分為上、下二學期的情形
: :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 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 : 一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
: : 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 關於這個預繳費用其實真的很模糊
: 開課前的所有錢都叫作預繳費用?(如果是醬子會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衝突)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
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其所預收費用於
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過之
部分應全數退還。」
這兩條有衝突嗎?我怎麼看不出來?麻煩告訴我衡突在哪~(我真的看不出
來呀~~)
: 第一次來櫃台的繳錢才叫作預繳費用?
: 如果是這樣 那我第一天就決定到某家補習班補習 帶了實際金額三萬元去
: 補習班可能會醬子跟你說:很抱歉,根據法規的規定,我們只能收25%,其他的請你先
: 帶回,下次再交.....。
: 但是很抱歉 實務上不是這樣操作的 也不可能這樣作
就是實務上不會這麼做才會有三十二條的退費規定呀。我看你寫到這邊大概
了解你上文所說的「衝突」是什麼了。總之別理二十九條。
充其量,關於二十九條第一款的「罰則」,就是在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中
的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
用,應全數退還。」
: 這一條有一個得
: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
: 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 法律上的得 就是可作可不作
但法律上的「不得」,就是不能這麼做。這個很容易了解吧。只是法律在說
「不得」(禁止規定)或「應」(強制規定)時,若無罰則,那說了就會等於沒
說。剛剛我重看了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我似乎沒有看到關於超收預收費
用的罰則,所以應該那只是「闡釋性條文」吧!(讓我想到民法第一○八四條第
一項:「子女應孝敬父母。」然後這條完全沒有罰則~哈哈哈~。)
: 而且依一般的交易習慣 也不會這麼作
: 所以 這一條幾乎沒有用的空間
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基
本上,這邊法律早有規定了,所以反面解釋第一條,就是不去依習慣,而要依法
律的意思。
: ===============================================================
: 我不是補習班派來臥底的
: 這些經驗也是我一年多前在補習班作得到的經驗
: 希望給各位作個參考
: 希望補習班這幾年會有改善 ........不要再騙莘莘學子了
嗯嗯,大家都看得出來你不是臥底的呀呀!我們消費者板自然是需要有實務
經驗的人來說說實務上是怎麼做的。我只是就法條來論,事實上或許還有商議的
餘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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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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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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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04-06-04T00:03
at 2004-06-04T00:03
By Barb Cronin
at 2004-06-07T20:47
at 2004-06-07T20:47
By Isla
at 2004-06-10T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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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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