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習班退費的規定 - 退費
By Caroline
at 2004-05-30T03:16
at 2004-05-30T03:16
Table of Contents
我受不了我一定要回文了。
※ 引述《ALTW (COKE)》之銘言:
: (一切都是在和氣的氣氛下進行.............)
: 我們去的時候先跟班導談~
: 班導的說法我媽沒辦法接受~要找主任
: 結果主任的說法也是一樣~
: "教育局規定我們可以收下一半的費用
: 那一半的費用是學雜費也就是教財
: 要退費是另一半的七成 所以只有10000多"
上三句話是在放屁!要退費就是全部費用的七成五(在未開課前)或是五成
(在未逾三分之一課程期限前)。
所以就是49000*0.5=24500元,不會比這個價錢再低了。
我引個法條:
───────────────────────────────────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其所預收費用於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
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過之部分應全數
退還。
二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之半數
。
三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
予退還。
四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
用,應全數退還。
第二項: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
其他收費項目。
第三項: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
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
看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就知道,「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之半數」中之「已
繳全期費用」最好還可以扣掉一半的講義費啦!況且三十二條第二項也明說:「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
費項目。」這裡的「其他收費項目」也就是上面主任在唬爛的講義費啦!
所以就是49000*0.5=24500元,不會比這個價錢再低了。
: 至於課程方面~49000是包括從一月三號起每週日的先修加上高三以後的補習費
: 這樣課程的三分之一
: 以週數來算的話
: 十分不公平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說: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然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說: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用,應全數
退還。
我想本案中因為應該有超過六個月的修業期用,而補習班一定沒有分上下學
期來收費吧!這樣子的話就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了。然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就說: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預收之費用,應全數退還。
看得懂吧!補習班收你弟49000,期間是從一月三號起每週日的先修,加上
高三以後(直到聯考前吧?)的補習費。這樣鐵定超過六個月,而補習班又一次
收錢,保證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就可適用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然後就
可以「應全數退還」了。
這裡的「應全數退還」應該不是49000全部退錢,應解釋為,超過六個月以
後的費用要全部退才對。因為一期最多就只能有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話就是下
期了,而六個月內是上期。
結論:下期的錢全部拿回來,上期的錢拿二分之一回來,就這樣,這是我的
理解,對消費者也算是很有利了。
假設始期是二零零四年一月三號,終期是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共約十七
個月,49000/17大概等於2882元左右。那麼十七個月中有十一個月的錢要全部拿
回來(因超過二十四條的六個月),就是2882*11=31702元。另外的六個月的學費
就是49000-31702=17298元,而17298*0.5=8649元,就是上期可拿回來的錢。
總計可拿回:上期二分之一費用+下期全部費用
(8649)+ (31702)=40351元
要是是我向補習班談的話,我會要求他退還40351元。就這樣。
: 而且我弟到底超過1/3沒
: 補習班說要查
: 我後來想來想去
: 主任應該都知道開始上課了
: 還在那邊什麼七成的~
: 還說我們可以去找補習班的法律
: 問題是我找了~
: 就是找不到"教育局規定我們可以收下一半的費用"
: 這個鬼話~~
: 目前收據已經被他們班導拿走了=..=
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
用這條來跟他要回收據吧。
: 我媽跟他們說好歹也要拿回一半學費 不是我們要為難你 只是這樣並不合理
: 說禮拜一會找會計 然後會打電話給我媽
: 假如沒有打來~
: 我們就打過去~
: 這個補習班我弟已經補兩年了~
: 當天去退費主任老師的態度是還好~
: 只是很賭爛他們唬爛人~
: 希望不要下次去鬼臉就跑出來了~
: 我弟當初是因為朋友也要繼續補
: 所以就繳錢了~
: 不料他同學錢沒繳又反悔~
: 我弟就說他也不想上要換補習班了~
: 值得慶幸的是目前新的補習班學費事40000多~
: 但他們說我弟交三萬塊就可以了~
: 有這種沒有責任感的弟弟~
: 身為姐姐的我~
: 實在很想用棒球棍打爆他的頭啊~
: 另外謝謝各位的幫忙~
--
┌────────────────────────────────┐
│legist │
│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
└→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
※ 引述《ALTW (COKE)》之銘言:
: (一切都是在和氣的氣氛下進行.............)
: 我們去的時候先跟班導談~
: 班導的說法我媽沒辦法接受~要找主任
: 結果主任的說法也是一樣~
: "教育局規定我們可以收下一半的費用
: 那一半的費用是學雜費也就是教財
: 要退費是另一半的七成 所以只有10000多"
上三句話是在放屁!要退費就是全部費用的七成五(在未開課前)或是五成
(在未逾三分之一課程期限前)。
所以就是49000*0.5=24500元,不會比這個價錢再低了。
我引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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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其所預收費用於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
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內,得不予退還,超過之部分應全數
退還。
二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未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之半數
。
三 學生實際上課期間已逾當期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
予退還。
四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
用,應全數退還。
第二項: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
其他收費項目。
第三項: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補習班於學生報名時,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 補習班得於學生報名時預收費用。但不得逾當期開班約定實際應繳納
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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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就知道,「應退還已繳全期費用之半數」中之「已
繳全期費用」最好還可以扣掉一半的講義費啦!況且三十二條第二項也明說:「
前項約定實際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
費項目。」這裡的「其他收費項目」也就是上面主任在唬爛的講義費啦!
所以就是49000*0.5=24500元,不會比這個價錢再低了。
: 至於課程方面~49000是包括從一月三號起每週日的先修加上高三以後的補習費
: 這樣課程的三分之一
: 以週數來算的話
: 十分不公平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說:
前項修業期限每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分為上、下二學期招生、收費及授課。
然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說: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分期收費規定所預收之費用,應全數
退還。
我想本案中因為應該有超過六個月的修業期用,而補習班一定沒有分上下學
期來收費吧!這樣子的話就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了。然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就說: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預收之費用,應全數退還。
看得懂吧!補習班收你弟49000,期間是從一月三號起每週日的先修,加上
高三以後(直到聯考前吧?)的補習費。這樣鐵定超過六個月,而補習班又一次
收錢,保證違反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就可適用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然後就
可以「應全數退還」了。
這裡的「應全數退還」應該不是49000全部退錢,應解釋為,超過六個月以
後的費用要全部退才對。因為一期最多就只能有六個月,超過六個月的話就是下
期了,而六個月內是上期。
結論:下期的錢全部拿回來,上期的錢拿二分之一回來,就這樣,這是我的
理解,對消費者也算是很有利了。
假設始期是二零零四年一月三號,終期是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共約十七
個月,49000/17大概等於2882元左右。那麼十七個月中有十一個月的錢要全部拿
回來(因超過二十四條的六個月),就是2882*11=31702元。另外的六個月的學費
就是49000-31702=17298元,而17298*0.5=8649元,就是上期可拿回來的錢。
總計可拿回:上期二分之一費用+下期全部費用
(8649)+ (31702)=40351元
要是是我向補習班談的話,我會要求他退還40351元。就這樣。
: 而且我弟到底超過1/3沒
: 補習班說要查
: 我後來想來想去
: 主任應該都知道開始上課了
: 還在那邊什麼七成的~
: 還說我們可以去找補習班的法律
: 問題是我找了~
: 就是找不到"教育局規定我們可以收下一半的費用"
: 這個鬼話~~
: 目前收據已經被他們班導拿走了=..=
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
用這條來跟他要回收據吧。
: 我媽跟他們說好歹也要拿回一半學費 不是我們要為難你 只是這樣並不合理
: 說禮拜一會找會計 然後會打電話給我媽
: 假如沒有打來~
: 我們就打過去~
: 這個補習班我弟已經補兩年了~
: 當天去退費主任老師的態度是還好~
: 只是很賭爛他們唬爛人~
: 希望不要下次去鬼臉就跑出來了~
: 我弟當初是因為朋友也要繼續補
: 所以就繳錢了~
: 不料他同學錢沒繳又反悔~
: 我弟就說他也不想上要換補習班了~
: 值得慶幸的是目前新的補習班學費事40000多~
: 但他們說我弟交三萬塊就可以了~
: 有這種沒有責任感的弟弟~
: 身為姐姐的我~
: 實在很想用棒球棍打爆他的頭啊~
: 另外謝謝各位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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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名詞 noun ) │
│1. 【人】 精通法律的人,(尤指)羅馬法專家,民法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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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雅虎字典裡查出來的哦XD... 我其實很弱的... 還在練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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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4-06-03T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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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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