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FJ ( )》之銘言:
: 可是依照這樣的說明,買受人依舊可以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
: 在買回物品後七日內至該店要求無條件退費。
: 這樣不是還是可以退費,只是要多一項動作而已。
: 甚至該買受人只需要走出店面再走回來就可以主張退費了。
: 那不如直接就退了吧...在這裡法理來法理去的...
原波的意思是說,雖然買受人還沒有實際拿到貨物,
但是在出賣人不斷地通知,
再加上離買賣契約成立時點已有滿長的一段時間,
所以可依「買受人行使權利(即收受貨物七日內所可行使之解除權)違反誠信原則」
而使買受人不再享有該解除權,
出賣人就可以拒絕買受人退貨的要求;
至於換其他貨物情形,其實法律上比較沒有具體規範,
如果出賣人覺得ok,通常是由買賣雙方自由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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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依照這樣的說明,買受人依舊可以依據消保法第十九條
: 在買回物品後七日內至該店要求無條件退費。
: 這樣不是還是可以退費,只是要多一項動作而已。
: 甚至該買受人只需要走出店面再走回來就可以主張退費了。
: 那不如直接就退了吧...在這裡法理來法理去的...
原波的意思是說,雖然買受人還沒有實際拿到貨物,
但是在出賣人不斷地通知,
再加上離買賣契約成立時點已有滿長的一段時間,
所以可依「買受人行使權利(即收受貨物七日內所可行使之解除權)違反誠信原則」
而使買受人不再享有該解除權,
出賣人就可以拒絕買受人退貨的要求;
至於換其他貨物情形,其實法律上比較沒有具體規範,
如果出賣人覺得ok,通常是由買賣雙方自由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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