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刁難?瓦斯押金作業嚴苛 逾20億卡住 - 消費者保護
By Harry
at 2006-03-22T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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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刁難?瓦斯押金作業嚴苛 逾20億卡住
法源編輯室 / 20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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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實施天然瓦斯基本費新制,自今(九十五)年元月起各瓦斯公司陸續受理
保證金退費程序,由於非原屋主申請瓦斯保證金退費時,須出示瓦斯權利讓渡或委託書
,房屋轉手多次的民眾找不到原屋主,無法辦理退費。台北市就有高達新台幣二十億元
保證金被卡住,民眾氣得跳腳,多位台北市議員昨(二十)日質疑經濟部能源局涉嫌圖
利瓦斯公司。
經濟部能源局今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天然瓦斯基本度,而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第
1項規定收取基本費及從量費,並要求各瓦斯公司應將一千八百元至七千元不等的瓦斯
表保證金退還給用戶,通知作業期限至六月底、辦理退費期限至民國一○九年。台北市
議員近來連續接到許多民眾陳情表示,他們拿著退費通知到瓦斯公司辦理退費,才知道
退費規定極為嚴苛。議員表示,以台北市四家瓦斯公司為例,應退還戶數約七十六萬戶
,應退還金額高達二十二億元。但截至目前為止,北市退還率僅百分之六‧七,退款金
額僅一億四千萬元。
議員表示,北市收取保證金早在民國五十四年開始,至今四十多年,很多房屋都已轉了
好幾手,且房屋買賣繼承、產權轉移時,誰會知道也要附帶瓦斯權利讓渡書或委託書。
很多陳情民眾都是因為這一點而無法順利辦理保證金退費。議員表示,瓦斯表保證金退
費作業明顯有瑕疵,與實務根本脫節,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政府和業者做法應該要近
人情,只要有房屋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都應該可以辦理退費,否則巨額保證金,
可能都將落入業者的口袋。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表示,買賣房屋契約及法定繼承人的相關繼承文件中,並不會附帶瓦
斯權利讓渡書或委託書,許多民眾因此無法辦理瓦斯表保證金退費。建設局表示,業者
要求出示讓渡或委託書雖是依據民法契約規定辦理,不過,作業過程的確造成民眾困擾
,建設局將向經濟部能源局反映,研議房屋轉手用戶的退費處理。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接獲很多消費者申訴,因房屋轉好幾手買賣,無法找到第一手
屋主要相關文件;或當時統一由建商申請,現在已無從追查。即便是自已向建商直接買
賣,但購屋至今已長達一、二十年,根本找不到原始保證金收據。消基會認為,一般人
買賣房屋,不可能針對屋內瓦斯、電力或自來水等種種設備單獨點收,另列細項讓渡,
而是直接轉移所有權。民法第68條第2項也有「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之規定,屋內
所有都一併交給接手者;若限定原屋主才擁有所有權,根本不符合社會大眾約定俗成的
「習慣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認為,瓦斯業者的做法根本不合理,將邀集能
源局和相關業者開會研商,建立最合理便民的機制。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6&nid=3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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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 ◢██ ◢█◢◤◢██ ◢◤◢◤◢█◢█◤ ◢██◤◢██
站起◢◤◢◤◢◤◢◤◢◤█◤◢◤ ◤◢◤◢◤◢◤█◤█◤◢◤ ◢◤◢◤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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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者
██◤ ██◤█◤█◤ ██◤ ██◤█◤█◤█◤███◤█◤◥█來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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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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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實施天然瓦斯基本費新制,自今(九十五)年元月起各瓦斯公司陸續受理
保證金退費程序,由於非原屋主申請瓦斯保證金退費時,須出示瓦斯權利讓渡或委託書
,房屋轉手多次的民眾找不到原屋主,無法辦理退費。台北市就有高達新台幣二十億元
保證金被卡住,民眾氣得跳腳,多位台北市議員昨(二十)日質疑經濟部能源局涉嫌圖
利瓦斯公司。
經濟部能源局今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天然瓦斯基本度,而依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第
1項規定收取基本費及從量費,並要求各瓦斯公司應將一千八百元至七千元不等的瓦斯
表保證金退還給用戶,通知作業期限至六月底、辦理退費期限至民國一○九年。台北市
議員近來連續接到許多民眾陳情表示,他們拿著退費通知到瓦斯公司辦理退費,才知道
退費規定極為嚴苛。議員表示,以台北市四家瓦斯公司為例,應退還戶數約七十六萬戶
,應退還金額高達二十二億元。但截至目前為止,北市退還率僅百分之六‧七,退款金
額僅一億四千萬元。
議員表示,北市收取保證金早在民國五十四年開始,至今四十多年,很多房屋都已轉了
好幾手,且房屋買賣繼承、產權轉移時,誰會知道也要附帶瓦斯權利讓渡書或委託書。
很多陳情民眾都是因為這一點而無法順利辦理保證金退費。議員表示,瓦斯表保證金退
費作業明顯有瑕疵,與實務根本脫節,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政府和業者做法應該要近
人情,只要有房屋所有權狀的房屋所有權人,都應該可以辦理退費,否則巨額保證金,
可能都將落入業者的口袋。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表示,買賣房屋契約及法定繼承人的相關繼承文件中,並不會附帶瓦
斯權利讓渡書或委託書,許多民眾因此無法辦理瓦斯表保證金退費。建設局表示,業者
要求出示讓渡或委託書雖是依據民法契約規定辦理,不過,作業過程的確造成民眾困擾
,建設局將向經濟部能源局反映,研議房屋轉手用戶的退費處理。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接獲很多消費者申訴,因房屋轉好幾手買賣,無法找到第一手
屋主要相關文件;或當時統一由建商申請,現在已無從追查。即便是自已向建商直接買
賣,但購屋至今已長達一、二十年,根本找不到原始保證金收據。消基會認為,一般人
買賣房屋,不可能針對屋內瓦斯、電力或自來水等種種設備單獨點收,另列細項讓渡,
而是直接轉移所有權。民法第68條第2項也有「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之規定,屋內
所有都一併交給接手者;若限定原屋主才擁有所有權,根本不符合社會大眾約定俗成的
「習慣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也認為,瓦斯業者的做法根本不合理,將邀集能
源局和相關業者開會研商,建立最合理便民的機制。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6&nid=3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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