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產品送課程不退費 消基會:業者鑽漏洞 - 消費者保護
By Skylar Davis
at 2006-04-17T23:53
at 2006-04-17T23:53
Table of Contents
買產品送課程不退費 消基會:業者鑽漏洞
法源編輯室 / 2006-04-17
----------------------------------------------------------------------------
「買教材送課程」、「買鋼琴送課程」諸如此類的行銷手法最近相當風行,有消費者事
後反悔,業者卻推說消費者買的是鋼琴或教材,貨品既出概不退貨,因此無法比照補習
班定型化契約退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接獲兩起補教業消費糾紛,業者以買產品送課程
吸引消費者上門,當消費者發現不妥時,卻無法退費,消基會指出業者鑽法律漏洞,民
眾要睜大眼睛。
根據消基會提供的案例,張小姐到知名的語言補習班報名上課,經過櫃檯小姐的介紹,
以新台幣四萬八千元購買了一套書,根據優惠方案,張小姐可以獲得三年半的課程,可
是過了沒多久,因為工作問題沒辦法繼續上課,想要和補習班協調退費,沒想到得到的
答覆卻是,當初約定「購買用書,送上課堂數。」因此不適用補習班相關的規定,無法
退費。
另一例是唐小姐為了從小培養孩子的才藝,聽從業者的建議,一次報名三年的鋼琴課,
就可以獲贈一台電子鋼琴,所以一次付清九萬元的學費。可是上了兩次後,發現因為孩
子才四歲,學習效果不佳,想要和業者協調退費,沒想到業者以當初的九萬元是購買電
鋼琴的錢,課程是免費附送,不上課視同放棄,不能退費。
消基會認為,上述二個案例,至少仍應適用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以符合公平原則
。甚至對於以欺罔行為作為行銷手法的,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請求返
還已付的價金。補習及進修教育,本來是以課程為主,教材為輔,並且受「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相關法令規範。其中,有關短期補習班,教育部在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公告「短
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縣市政府也依地方自治,分別訂
有關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規則,其中均有退費之相關規定。
至於業者明顯的在規避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的行為,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
3條規定應加以調查,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為適當的行政處分,甚至可以按同法第3
7條發布消費警訊。主管機關亦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對業者為糾正、
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的行政處分;對於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
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的,主管機關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
辦,並對其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消基會也發現不止短期補習班,瘦身美容、健身房等以課程為主的行業,有些業
者為了規避法令所規定的退費標準,改採以商品銷售為主,再以免費送課程的方式來行
銷,消費者宜小心,避免權益受到損害;而主管機關更應加以調查,以保障合法業者及
消費者的權益。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4&nid=39987.00
--
消費者◢██ ◢██ ◢█◢◤◢██ ◢◤◢◤◢█◢█◤ ◢██◤◢██
站起◢◤◢◤◢◤◢◤◢◤█◤◢◤ ◤◢◤◢◤◢◤█◤█◤◢◤ ◢◤◢◤
來◢◤◤◤◢◤◢◤◢◤◢◤◢██ ◢◤◢◤◢◤◢◤◢◤◢██◤◢◤◢◤◤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法源編輯室 / 2006-04-17
----------------------------------------------------------------------------
「買教材送課程」、「買鋼琴送課程」諸如此類的行銷手法最近相當風行,有消費者事
後反悔,業者卻推說消費者買的是鋼琴或教材,貨品既出概不退貨,因此無法比照補習
班定型化契約退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接獲兩起補教業消費糾紛,業者以買產品送課程
吸引消費者上門,當消費者發現不妥時,卻無法退費,消基會指出業者鑽法律漏洞,民
眾要睜大眼睛。
根據消基會提供的案例,張小姐到知名的語言補習班報名上課,經過櫃檯小姐的介紹,
以新台幣四萬八千元購買了一套書,根據優惠方案,張小姐可以獲得三年半的課程,可
是過了沒多久,因為工作問題沒辦法繼續上課,想要和補習班協調退費,沒想到得到的
答覆卻是,當初約定「購買用書,送上課堂數。」因此不適用補習班相關的規定,無法
退費。
另一例是唐小姐為了從小培養孩子的才藝,聽從業者的建議,一次報名三年的鋼琴課,
就可以獲贈一台電子鋼琴,所以一次付清九萬元的學費。可是上了兩次後,發現因為孩
子才四歲,學習效果不佳,想要和業者協調退費,沒想到業者以當初的九萬元是購買電
鋼琴的錢,課程是免費附送,不上課視同放棄,不能退費。
消基會認為,上述二個案例,至少仍應適用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以符合公平原則
。甚至對於以欺罔行為作為行銷手法的,可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請求返
還已付的價金。補習及進修教育,本來是以課程為主,教材為輔,並且受「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相關法令規範。其中,有關短期補習班,教育部在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公告「短
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縣市政府也依地方自治,分別訂
有關短期補習班之管理規則,其中均有退費之相關規定。
至於業者明顯的在規避短期補習班有關退費標準的行為,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
3條規定應加以調查,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為適當的行政處分,甚至可以按同法第3
7條發布消費警訊。主管機關亦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規定,對業者為糾正、
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撤銷立案的行政處分;對於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
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招生的,主管機關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規定,命其立即停
辦,並對其負責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消基會也發現不止短期補習班,瘦身美容、健身房等以課程為主的行業,有些業
者為了規避法令所規定的退費標準,改採以商品銷售為主,再以免費送課程的方式來行
銷,消費者宜小心,避免權益受到損害;而主管機關更應加以調查,以保障合法業者及
消費者的權益。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4&nid=39987.00
--
消費者◢██ ◢██ ◢█◢◤◢██ ◢◤◢◤◢█◢█◤ ◢██◤◢██
站起◢◤◢◤◢◤◢◤◢◤█◤◢◤ ◤◢◤◢◤◢◤█◤█◤◢◤ ◢◤◢◤
來◢◤◤◤◢◤◢◤◢◤◢◤◢██ ◢◤◢◤◢◤◢◤◢◤◢██◤◢◤◢◤◤
◢◤◢ ◢◤◢◤◢◤◢◤◢ ◢◤◢◤◢◤◢◤◢◤◢◤◢◤ ◢██◤◤消
██◤ ██◤◢◤◢◤◤██◤◤██◤◢◤◢◤◢◤◢██◤◢◤◥◣◤費者
██◤ ██◤█◤█◤ ██◤ ██◤█◤█◤█◤███◤█◤◥█來這邊
--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神腦國際
By Daniel
at 2006-04-17T18:55
at 2006-04-17T18:55
賣家回覆的好慢
By Tom
at 2006-04-17T18:51
at 2006-04-17T18:51
我買了MSI的mp3,我不能用,但不能退
By Kumar
at 2006-04-17T05:36
at 2006-04-17T05:36
國內電信業者首創 一通電話 律師就在你身邊
By Regina
at 2006-04-17T01:44
at 2006-04-17T01:44
Re: 關於中正紀念堂那一排婚紗店其中一家
By Ophelia
at 2006-04-16T19:27
at 2006-04-16T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