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手機門號後續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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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門市問了

小姐臉色不怎麼悅的說

打了契約就不能退 不然就違約了

後來打去客服跟他說明

在辦活動的現場人員完全沒有解釋月租方案的計費方法

(本來以為可以像別家 抵網內跟網外 結果399完全不抵通話費Orz)

然後我問 *契約有寫兩天的時間可以回家仔細看清楚合約內容

他很像聽不太懂我的意思

我就問真的是打了契約就完全不能反悔嗎

他說是的(淚)

最後也只能跟他說

請活動人員將資費方案清清楚楚告訴消費者

他就說好的 會反應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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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面的*號

查了一下精華區

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章第2節第11條提到

第 11- 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但是在我的契約書上寫的卻是

同意聲明

本人已領取遠傳易通卡及專案手機一支,且已詳閱、了解並完全同意本
申請書背面所載之約定條款,及所選定之計費方案之不同,而有若干之限制。
關於服務契約(服務契約範本業經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且費率經交通
部電信總局核定)之審閱期,本人選擇如下:
□本人已詳細審閱本契約書之各項條款,無需攜回審閱兩天,並同意遠傳在法令
規定之特定目的內,使用處理本人資料。
□本契約書已經本人攜回審閱兩天完畢。並同意遠傳在法令規定之特定目的內,
使用處理本人基本資料。


以上兩格都沒有打勾,現在我的問題是


1.為何手機門號一經開通便完全不能退,這樣為什麼會符合消保規定?
有些地方的收訊特別爛的話,反應又不會立即改善,消費者難道不能選擇
退掉不滿意的電信門號嗎?

2.客服跟我說,因為有很多客人大部份都不會仔細看條約內容,所以才讓我們
帶回來看兩天。既然如此,我帶回來仔細看了兩天,把月租規定看清楚了,
發現不適合但也完全無能為力,那何必還要有這一條規定?
還是說,只要一簽約下去,管你任何理由,違約立刻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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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第一次對一件事這麼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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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05-11-18
你應該抓業務隱瞞應告知事項,而不是抓契約審閱
Zora avatarZora2005-11-19
以這個方向去切入 便有機會退約嗎?那我會試試看
Iris avatarIris2005-11-24
不過遠傳是出了名的難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