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登山社的旅遊糾紛 - 消費者保護
By George
at 2009-12-17T23:51
at 2009-12-17T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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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從參加登玉山團開始,當11月底抽到入山的籤後,
業者很盡責,親自老遠的跑到竹科來為我們講解一些注意事項,我因為懶惰,
也因為地點不方便,就不去了,提了幾個問題要朋友問就算。
那時業者對我的第一印象就不好,畢竟他常遇到這種一時興起的報名者。
也在那時種下今天的因。
後來,在出發前14天摔車了,經過幾天的休養,也問過了幾位醫生,
答案都是不行去,畢竟爬山走十幾個小時,縫過的膝蓋誰也不敢講會再裂。
轉動膝蓋時發出的磨擦聲音,也讓我很害怕。連兩天磨十個小時肯定會造成永久的傷害
於是,我放棄去爬了。
摔車5天後,我告訴業者,我想延期,亦或退回扣掉已經花掉的錢後所剩的,
為了這次爬山我己經付出很多錢和時間或借或買裝備。能通融一下嗎?
他們無法接受,認為我都還能上班,一切只是推托之詞。
低聲下氣,好氣好說換來的結果讓我無法接受。
我覺得受了不平的待遇,我覺得他們太傲慢了,對我不理不睬。
氣憤之餘我開始上網找消基會,打給觀光局,
查法規,問律師系的朋友,不認識的司法官經由朋友的介紹來給我諮詢。
民法,消保法開始占據我的瀏覽器。
我那時也不知道我早己經給業者不好的印象。畢竟我不重視他老遠來講解這件事。
當我知道時,有點慚愧,自己也有錯,他們也沒有當初那樣子的傲慢。(感謝ptt)
於是我修改文章,打電話撒銷申訴,他們知道後,也沒有我說就決定退70%的金額。
以上 就是事情的經過 沒有法律的部分
接下來是關於跟本版有關的內容,畢竟這是consumer版
第一 確定契約的性質,旅遊契約就是旅遊契約,跟該公司登記設立是屬
於什麼並沒有關係
(消基會和我講電話的那位小姐,當下就沒有瞭解這一點,所以沒有辦法立刻給
我協助也才導致我第一篇文章,不過還是很感謝。)
第二 該公司的定型化契約是不是沒有平等互惠之原則,有沒有給審閱期。
http://laws.mywoo.com/10/108/3425/4.html 《=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條文
定型化契約白話說就是業者給他的消費者一般在用的契約便是了。
其中第17條 對抗不合理的合約時最為有力。業者違反是要罰錢的。
民法514條有對旅遊業有定義~http://www.travel.org.tw/rules/ 《=這裡可以看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所以業者屬不屬於旅行業不是他自己說了算。
其中也有幾項是對消費者保障的。例如可以隨時中止契約,只要賠償業者損失即可
最後最重要的教訓就是契約一定要看,不合理之處預先提出,不然就換一家業者。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domestic.htm 這是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就算是比較客觀的,18條,19條 20-1條,瀏覽一下,心裡有個底。
就不會看到業者的合約書而不知所措。事後又要申訴,徒增麻煩。
另外的心得就是ptt無敵,不然可能我現在還在寫存證信函呢。
另外旅行業這種東西,因為一分錢一分貨,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就很容易發生。
小一點的業者,乘擔不起風險,又無法降價競爭。
村上春樹也說過 永遠站在雞蛋這一方。
不想讓這些有理想有特色的業者受傷,也只能睜隻眼閉隻眼,期待未來。
畢竟,若市場上都是燦X 熊X的團也很沒趣。
以上,感謝曾經幫助我的朋友。拿回來的錢,就拿去贊助消基會,
感謝他們這些勇於發聲的義工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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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很盡責,親自老遠的跑到竹科來為我們講解一些注意事項,我因為懶惰,
也因為地點不方便,就不去了,提了幾個問題要朋友問就算。
那時業者對我的第一印象就不好,畢竟他常遇到這種一時興起的報名者。
也在那時種下今天的因。
後來,在出發前14天摔車了,經過幾天的休養,也問過了幾位醫生,
答案都是不行去,畢竟爬山走十幾個小時,縫過的膝蓋誰也不敢講會再裂。
轉動膝蓋時發出的磨擦聲音,也讓我很害怕。連兩天磨十個小時肯定會造成永久的傷害
於是,我放棄去爬了。
摔車5天後,我告訴業者,我想延期,亦或退回扣掉已經花掉的錢後所剩的,
為了這次爬山我己經付出很多錢和時間或借或買裝備。能通融一下嗎?
他們無法接受,認為我都還能上班,一切只是推托之詞。
低聲下氣,好氣好說換來的結果讓我無法接受。
我覺得受了不平的待遇,我覺得他們太傲慢了,對我不理不睬。
氣憤之餘我開始上網找消基會,打給觀光局,
查法規,問律師系的朋友,不認識的司法官經由朋友的介紹來給我諮詢。
民法,消保法開始占據我的瀏覽器。
我那時也不知道我早己經給業者不好的印象。畢竟我不重視他老遠來講解這件事。
當我知道時,有點慚愧,自己也有錯,他們也沒有當初那樣子的傲慢。(感謝ptt)
於是我修改文章,打電話撒銷申訴,他們知道後,也沒有我說就決定退70%的金額。
以上 就是事情的經過 沒有法律的部分
接下來是關於跟本版有關的內容,畢竟這是consumer版
第一 確定契約的性質,旅遊契約就是旅遊契約,跟該公司登記設立是屬
於什麼並沒有關係
(消基會和我講電話的那位小姐,當下就沒有瞭解這一點,所以沒有辦法立刻給
我協助也才導致我第一篇文章,不過還是很感謝。)
第二 該公司的定型化契約是不是沒有平等互惠之原則,有沒有給審閱期。
http://laws.mywoo.com/10/108/3425/4.html 《=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條文
定型化契約白話說就是業者給他的消費者一般在用的契約便是了。
其中第17條 對抗不合理的合約時最為有力。業者違反是要罰錢的。
民法514條有對旅遊業有定義~http://www.travel.org.tw/rules/ 《=這裡可以看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所以業者屬不屬於旅行業不是他自己說了算。
其中也有幾項是對消費者保障的。例如可以隨時中止契約,只要賠償業者損失即可
最後最重要的教訓就是契約一定要看,不合理之處預先提出,不然就換一家業者。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domestic.htm 這是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就算是比較客觀的,18條,19條 20-1條,瀏覽一下,心裡有個底。
就不會看到業者的合約書而不知所措。事後又要申訴,徒增麻煩。
另外的心得就是ptt無敵,不然可能我現在還在寫存證信函呢。
另外旅行業這種東西,因為一分錢一分貨,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就很容易發生。
小一點的業者,乘擔不起風險,又無法降價競爭。
村上春樹也說過 永遠站在雞蛋這一方。
不想讓這些有理想有特色的業者受傷,也只能睜隻眼閉隻眼,期待未來。
畢竟,若市場上都是燦X 熊X的團也很沒趣。
以上,感謝曾經幫助我的朋友。拿回來的錢,就拿去贊助消基會,
感謝他們這些勇於發聲的義工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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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09-12-22T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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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09-12-25T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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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09-12-27T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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