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某家登山行的 玉山行,但是我上星期摔了車想要延期或是拿
回退扣除他們己經花掉所剩下的錢。
但是該公司在網頁上己備註了
8.因學員個人因素取消活動,活動兩星期前告知,退一半費用;活動兩星期內告知,將不退
任何費用。
所以打算一毛不還,也不給我延期。
該備註真的有效嗎?
請看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最高賠償標準。
最高標準是 若旅客解約 第八條 第三項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而法律規定登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必須罰緩2~20萬元
但是呢,該公司營業項目去財政部查竟然是: 電視、網路購物( 487112 )
其他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 857399 ) 。也就是說他們不受這旅遊契約所管。
他們備註8所犯的法此法管不著了,錢也罰不到了,也就是說我處於絕對的劣勢,
因為該公司不是旅遊業,它定位不明,消費者沒有任何保障。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有任何進展我會寫在這裡,那裡有錯也請糾正,我搞錯了也會update
寫這主為了舒發怨氣,並多少讓些有興趣的人知道
而目前我所走的程序是消基會教我的
1. 寄存證信函 並副本給消基會受理,副本也可以CC可相關的主管機關。
2. 消基會或消保會會出面調解。
3. 調解不成就要提消費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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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退扣除他們己經花掉所剩下的錢。
但是該公司在網頁上己備註了
8.因學員個人因素取消活動,活動兩星期前告知,退一半費用;活動兩星期內告知,將不退
任何費用。
所以打算一毛不還,也不給我延期。
該備註真的有效嗎?
請看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最高賠償標準。
最高標準是 若旅客解約 第八條 第三項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而法律規定登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必須罰緩2~20萬元
但是呢,該公司營業項目去財政部查竟然是: 電視、網路購物( 487112 )
其他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 857399 ) 。也就是說他們不受這旅遊契約所管。
他們備註8所犯的法此法管不著了,錢也罰不到了,也就是說我處於絕對的劣勢,
因為該公司不是旅遊業,它定位不明,消費者沒有任何保障。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有任何進展我會寫在這裡,那裡有錯也請糾正,我搞錯了也會update
寫這主為了舒發怨氣,並多少讓些有興趣的人知道
而目前我所走的程序是消基會教我的
1. 寄存證信函 並副本給消基會受理,副本也可以CC可相關的主管機關。
2. 消基會或消保會會出面調解。
3. 調解不成就要提消費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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