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XXXX的旅遊糾紛 - 消費者保護
By Kumar
at 2009-12-16T09:58
at 2009-12-16T09:58
Table of Contents
先說,經濟部上查到的經營項目不代表這家公司實際經營業務。
您的其他疑問,提供如下資訊,請參考~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
1.第26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
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2.第27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
票,不在此限。」
3.第55條第2項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
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營業。」
看了的網頁,除非他說業務不是自己辦的,
否則這家公司應該就是在經營第27條所規定的旅行業業務,
應受交通部相關規定的規範;
對方如果辯稱自己未登記、不是旅行業,那就是無照營業啦,
請他們看一下第55條第2項,會很慘喔。
※ 引述《j3 (拜託 父親節耶!)》之銘言:
: 報名登山社的 玉山行,但是我上星期摔了車想要延期或是拿
: 回退扣除他們己經花掉所剩下的錢。
: 但是該公司在網頁上己備註了
: 8.因學員個人因素取消活動,活動兩星期前告知,退一半費用;活動兩星期內告知,將不退
: 任何費用。
: 所以打算一毛不還,也不給我延期。
: 該備註真的有效嗎?
: 請看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
: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最高賠償標準。
: 最高標準是 若旅客解約 第八條 第三項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
: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而法律規定登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必須罰緩2~20萬元
: 但是呢,高招的來了,該公司營業項目去財政部查竟然是: 電視、網路購物( 487112 )
: 其他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 857399 ) 。也就是說他們不受這旅遊契約所管。
: 他們備註8所犯的法此法管不著了,錢也罰不到了,也就是說我處於絕對的劣勢,
: 因為該公司不是旅遊業,它定位不明,消費者沒有任何保障。
: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 有任何進展我會寫在這裡,那裡有錯也請糾正,我搞錯了也會update
: 寫這主為了舒發怨氣,並多少讓些有興趣的人知道
: 而目前我所走的程序是消基會教我的
: 1. 寄存證信函 並副本給消基會受理,副本也可以CC可相關的主管機關。
: 2. 消基會或消保會會出面調解。
: 3. 調解不成就要提消費訴訟了
--
您的其他疑問,提供如下資訊,請參考~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
1.第26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
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2.第27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
票,不在此限。」
3.第55條第2項
「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
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營業。」
看了的網頁,除非他說業務不是自己辦的,
否則這家公司應該就是在經營第27條所規定的旅行業業務,
應受交通部相關規定的規範;
對方如果辯稱自己未登記、不是旅行業,那就是無照營業啦,
請他們看一下第55條第2項,會很慘喔。
※ 引述《j3 (拜託 父親節耶!)》之銘言:
: 報名登山社的 玉山行,但是我上星期摔了車想要延期或是拿
: 回退扣除他們己經花掉所剩下的錢。
: 但是該公司在網頁上己備註了
: 8.因學員個人因素取消活動,活動兩星期前告知,退一半費用;活動兩星期內告知,將不退
: 任何費用。
: 所以打算一毛不還,也不給我延期。
: 該備註真的有效嗎?
: 請看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 http://www.travel.org.tw/contract/
: 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約、終止權利及逾越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備旅客之最高賠償標準。
: 最高標準是 若旅客解約 第八條 第三項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
: 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 而法律規定登載了不得記載的事項,必須罰緩2~20萬元
: 但是呢,高招的來了,該公司營業項目去財政部查竟然是: 電視、網路購物( 487112 )
: 其他運動及休閒教育服務( 857399 ) 。也就是說他們不受這旅遊契約所管。
: 他們備註8所犯的法此法管不著了,錢也罰不到了,也就是說我處於絕對的劣勢,
: 因為該公司不是旅遊業,它定位不明,消費者沒有任何保障。
: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 有任何進展我會寫在這裡,那裡有錯也請糾正,我搞錯了也會update
: 寫這主為了舒發怨氣,並多少讓些有興趣的人知道
: 而目前我所走的程序是消基會教我的
: 1. 寄存證信函 並副本給消基會受理,副本也可以CC可相關的主管機關。
: 2. 消基會或消保會會出面調解。
: 3. 調解不成就要提消費訴訟了
--
Tags:
消費者保護
All Comments
By Edward Lewis
at 2009-12-17T12:32
at 2009-12-17T12:32
By Doris
at 2009-12-20T13:25
at 2009-12-20T13:25
By Elma
at 2009-12-23T06:03
at 2009-12-23T06:03
By Steve
at 2009-12-26T18:31
at 2009-12-26T18:31
Related Posts
水晶鑲外框,老闆完工後與老闆報價有落 …
By Andy
at 2009-12-15T11:03
at 2009-12-15T11:03
水晶鑲外框,老闆完工後與老闆報價有落差怎麼辦
By Frederic
at 2009-12-15T04:21
at 2009-12-15T04:21
覺得自己被黑錢了,怎麼辦?
By Dora
at 2009-12-15T00:50
at 2009-12-15T00:50
尚朋堂的推託態度讓我很生氣
By Dorothy
at 2009-12-14T22:51
at 2009-12-14T22:51
購買筆電後遇到的一些狀況
By Hedda
at 2009-12-14T09:43
at 2009-12-14T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