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nkheart (窩在家看日劇~)》之銘言:
: 分享一些法律方面的意見...
: ※ 引述《ccnoire (red is the new black)》之銘言:
: : 公訴 算是法律訴訟的一種方式
: : 例如 強盜就算是一種公訴罪
: : 檢察官知道有人犯罪 不需要受害者報案
: 這裡定義不對。
: 只要是檢察官起訴的都叫公訴,
: 相對於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起訴的自訴。
: 你說的是「告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差別。
: 告訴乃論之罪須要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刑法308條。
: 沒有規定的,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 另外,報案跟告訴也是不一樣的。
我不是在說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 =|||
我第一句就說了 公訴 是法律訴訟的一種方式
一共有三種 公訴 自訴 和告訴
差別在於訴體的不同 請不要只單看一句話...
: : 就可以主動介入 提起公訴
: : 所以 你可能得再看看清楚...
: : 省的只是被警察敷衍掉
: : 私下被辱罵 並沒有刑事責任
: : 因為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
: : 是得在〝公眾〞可以自由進出的空間辱罵
: : 誹謗罪(刑法310)的前提
: : 則是他跟〝別人〞說你壞話 才能成立
: : 而他的內容只有說 〝出來說〞
: : 沒有威脅出門小心點之類的
: : 所以 也不能說他有危害安全(刑法305)
: 侮辱和誹謗的差別並不是你說的公眾和別人,
: 而是對於言論內容屬於「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
: 該人寄信給原po的內容確屬侮辱(ex.狗娘養的)但不符公然要件,
: 但網誌的內容已經是具體指摘(ex.賣的東西很爛)了,
: 並且在網誌上的言論基本上有要讓「瀏覽的人都看得到」的意思,
: 可算是有散佈於眾的意圖,該當310條二項。
: 至於其告知的內容並非「加害」原po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一般人也不會因此感到害怕(.....頂多感到生氣吧....)
: 所以也不符合305,
: 是不是"說出來"應該不是這裡的重點。
這邊 我不是在說公然侮辱和誹謗兩者的差異
而是在說 悄悄話部分 沒有刑事責任
(第一句就註明了 = =)
原 Po 收到的悄悄話裡頭
沒有犯公然侮辱 因為不是公然
沒有傳播給他人 所以不算誹謗
(除非 原告是原 Po 的父母 那就另當別論)
也沒有威脅 所以並沒有305的疑慮
: : 所以 悄悄話部分
: : 你只能走民事訴訟而非刑事嚕
: : 民法195條 可能會比較適合你的情況
: : 然後因為他同時罵你 你的父母
: : 所以 你們家三個人都可以提起民事告訴
: : 你的父母則可以提刑事的誹謗罪
: : 至於部落格留言部分 就可以是刑事的公然侮辱嚕
: : 另外 警察的部分 可以考慮刑法第四章的瀆職罪
: : 特別是131條 因為 他們是公務人員 A_A
: 131條是公務員圖利罪,
: 請問這裡哪裡有「圖利」....
: 頂多是125一項三款,
: 但實務認為警察並非有追訴職權的公務員,
: 所以也不構成。
: 另外補充一下我在上篇推文提到的,
: 即使原po有「告到底」的精神,
: 本案也可能最後以不起訴結案,
: 是依據刑訴253條的規定。
圖利的定義並不僅止於〝金錢〞
回文章前
先看清楚別人寫的〝所有〞句子比較禮貌
也比較不會斷章取義唷 ^^
--
Cosette Noire
http://cosette119.pixnet.net/blog
--
: 分享一些法律方面的意見...
: ※ 引述《ccnoire (red is the new black)》之銘言:
: : 公訴 算是法律訴訟的一種方式
: : 例如 強盜就算是一種公訴罪
: : 檢察官知道有人犯罪 不需要受害者報案
: 這裡定義不對。
: 只要是檢察官起訴的都叫公訴,
: 相對於被害人自行委任律師起訴的自訴。
: 你說的是「告訴與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差別。
: 告訴乃論之罪須要法律明文規定,例如刑法308條。
: 沒有規定的,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 另外,報案跟告訴也是不一樣的。
我不是在說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 =|||
我第一句就說了 公訴 是法律訴訟的一種方式
一共有三種 公訴 自訴 和告訴
差別在於訴體的不同 請不要只單看一句話...
: : 就可以主動介入 提起公訴
: : 所以 你可能得再看看清楚...
: : 省的只是被警察敷衍掉
: : 私下被辱罵 並沒有刑事責任
: : 因為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
: : 是得在〝公眾〞可以自由進出的空間辱罵
: : 誹謗罪(刑法310)的前提
: : 則是他跟〝別人〞說你壞話 才能成立
: : 而他的內容只有說 〝出來說〞
: : 沒有威脅出門小心點之類的
: : 所以 也不能說他有危害安全(刑法305)
: 侮辱和誹謗的差別並不是你說的公眾和別人,
: 而是對於言論內容屬於「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
: 該人寄信給原po的內容確屬侮辱(ex.狗娘養的)但不符公然要件,
: 但網誌的內容已經是具體指摘(ex.賣的東西很爛)了,
: 並且在網誌上的言論基本上有要讓「瀏覽的人都看得到」的意思,
: 可算是有散佈於眾的意圖,該當310條二項。
: 至於其告知的內容並非「加害」原po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 一般人也不會因此感到害怕(.....頂多感到生氣吧....)
: 所以也不符合305,
: 是不是"說出來"應該不是這裡的重點。
這邊 我不是在說公然侮辱和誹謗兩者的差異
而是在說 悄悄話部分 沒有刑事責任
(第一句就註明了 = =)
原 Po 收到的悄悄話裡頭
沒有犯公然侮辱 因為不是公然
沒有傳播給他人 所以不算誹謗
(除非 原告是原 Po 的父母 那就另當別論)
也沒有威脅 所以並沒有305的疑慮
: : 所以 悄悄話部分
: : 你只能走民事訴訟而非刑事嚕
: : 民法195條 可能會比較適合你的情況
: : 然後因為他同時罵你 你的父母
: : 所以 你們家三個人都可以提起民事告訴
: : 你的父母則可以提刑事的誹謗罪
: : 至於部落格留言部分 就可以是刑事的公然侮辱嚕
: : 另外 警察的部分 可以考慮刑法第四章的瀆職罪
: : 特別是131條 因為 他們是公務人員 A_A
: 131條是公務員圖利罪,
: 請問這裡哪裡有「圖利」....
: 頂多是125一項三款,
: 但實務認為警察並非有追訴職權的公務員,
: 所以也不構成。
: 另外補充一下我在上篇推文提到的,
: 即使原po有「告到底」的精神,
: 本案也可能最後以不起訴結案,
: 是依據刑訴253條的規定。
圖利的定義並不僅止於〝金錢〞
回文章前
先看清楚別人寫的〝所有〞句子比較禮貌
也比較不會斷章取義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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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ette N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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