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和朋友討論了一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
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LCD和筆電似乎是屬於可代替物(不是很確定),應該是可以
聲請支付命令。
先說一下如果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的話,法院的流程:
聲請支付命令(五百元)→准→核發支付命令→送達DELL→
DELL應該是會異議→改依訴訟程序審理(此時就要依訴訟標
的價額去計算訴訟費用,請自行參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這時候訴訟費用可能就要大家一起分攤,100元的訴訟
費用大約是1元(按訴訟標的價額有不同)。
我的想法是人越多力量越大,大家一起聲請試試看,支付命
令的費用我來出,如果DELL異議的話,訴訟費再看情形由大
家一起分擔,且為免被法院認為是要轉賣什麼的,我想以購
買十台以下的人為主。
因為我不想紅,要參加的人請先在推文,註明你買了幾台,
如果台數有到達一百台的話,我再公布一下,如何將資料交
給我(只要姓名、地址、購買型號、數量),其他的個資請
不要給我。
另外,有人可以幫我查一下,DELL台灣分公司的全名、法定
代理人的名字、地址嗎?謝謝。
PO這種文,應該沒有違反板規吧?有的話,請告知,我再自
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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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津勘吉:戀愛就是要當面定輸贏的。
電 極 +:警察先生,可是你現在還是單身,
難道說你當面定輸贏都是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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