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PCHOME標錯價事件 - 消費者保護
By David
at 2006-04-04T11:19
at 2006-04-04T11:1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之銘言:
: 買賣行為,不是慈善事業,本質上就是投機
: 只是過去談判地位不對等,只容許廠商投機,消費者只能吃悶虧
: 想想看,廠商的法務們會不會出來靠北廠商沒良心,趁人之危,或是行為投機??
: 然而
: 現在原本站在消費者方的法務人員,竟然跳出來抱怨消費者亂來
: 官司還沒打,消費者己經被自己的法務人員擺上一道
: 假設今天是a廠商向b廠商下訂單,錢也給了
: 後來b廠商又以價格錯誤為由,片面取消訂單
: 你還會說a廠商是趁人之危嗎??
: 還是根本是b廠商自己搞鳥龍,應該自己承擔商業風險??
: 台灣從過去企業經營者單方玩弄消費者的局面遂漸轉變
: 消費者開始在法律的保護下和企業經營者展開角力,目前可以說仍然是敗多而勝少
: 總的來說
: 這次的事件如果成功,對台灣的消費市塲將會是很大的助力
: 因為這代表台灣的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在談判桌上的地位有很大的進步
: 制度化的保障,會讓消費者更勇於買賣行為,促進經濟活絡.........
: 我是這樣給原po建議:
: 相信你不是無給職的在為消費者服務
: 拿人錢財為人做事
: 如果你無心替消費者服務,希望您可以轉向廠商方面謀職
: 因為想到將來在法庭上,會有一個心態上己經變節的法務人員可能隨時會扯後退
: 真是讓人替消費者感到寒心
: ※ 引述《fullmoney (失血)》之銘言:
: : 我想我的工作心得po錯地方了
: : 原本以為會得到值得學習的討論...
: : 我只能夠說今天大部分相對人買了數十台的投機行為
: : 已經不是消保法要保護的''相對弱勢''
: 消保法不是要保護相對弱勢,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消保法第一條)
: : 言以至此~~別吐曹我了
我想還是來回文吧~~我無法接受這種批評
我的工作性質基本上是一種義務,並非你說的法務人員
況且消費者保護是一種行政作為,
我就我實務工作經驗提出這樣的心得,是因為我認為
這個事件並不單純是消保法關於消費資訊的適用問題
還牽扯到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賠償問題
我很希望能夠有這方面的討論,而不是以刻板印象批評,
這個案件絕對不是這麼表面的賠償就算了
這是公法與私法上的交錯爭議,非常值得討論
怎麼我總是看到鑽研文字後斷章取義最後不停衍生誇大想法的言論
廠商掛勾?? 心態變節??
基本上我觀察這個事件到現在有幾個值得探討的部分
1.廠商的商品價格--要約OR要約之引誘、錯誤意思表示,是故意還是過失?
2.消費者的下單動作--明知其為錯誤意思表示或信以為真?
3.廠商的撤銷意思動作--通知消費者跟取消訂單的先後問題
...ETC
我很憂心的是如果時態全部倒向消費者,
消費者確實是大獲全勝~
但是接下來不難想像廠商的防禦性作為會更加繁雜
也許我的想法還不夠深入~
這個文章請別再討論了~~我無法承受當我盡心再做消保工作的同時
還要忍受這種無端的臆測指責
--
: 買賣行為,不是慈善事業,本質上就是投機
: 只是過去談判地位不對等,只容許廠商投機,消費者只能吃悶虧
: 想想看,廠商的法務們會不會出來靠北廠商沒良心,趁人之危,或是行為投機??
: 然而
: 現在原本站在消費者方的法務人員,竟然跳出來抱怨消費者亂來
: 官司還沒打,消費者己經被自己的法務人員擺上一道
: 假設今天是a廠商向b廠商下訂單,錢也給了
: 後來b廠商又以價格錯誤為由,片面取消訂單
: 你還會說a廠商是趁人之危嗎??
: 還是根本是b廠商自己搞鳥龍,應該自己承擔商業風險??
: 台灣從過去企業經營者單方玩弄消費者的局面遂漸轉變
: 消費者開始在法律的保護下和企業經營者展開角力,目前可以說仍然是敗多而勝少
: 總的來說
: 這次的事件如果成功,對台灣的消費市塲將會是很大的助力
: 因為這代表台灣的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在談判桌上的地位有很大的進步
: 制度化的保障,會讓消費者更勇於買賣行為,促進經濟活絡.........
: 我是這樣給原po建議:
: 相信你不是無給職的在為消費者服務
: 拿人錢財為人做事
: 如果你無心替消費者服務,希望您可以轉向廠商方面謀職
: 因為想到將來在法庭上,會有一個心態上己經變節的法務人員可能隨時會扯後退
: 真是讓人替消費者感到寒心
: ※ 引述《fullmoney (失血)》之銘言:
: : 我想我的工作心得po錯地方了
: : 原本以為會得到值得學習的討論...
: : 我只能夠說今天大部分相對人買了數十台的投機行為
: : 已經不是消保法要保護的''相對弱勢''
: 消保法不是要保護相對弱勢,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消保法第一條)
: : 言以至此~~別吐曹我了
我想還是來回文吧~~我無法接受這種批評
我的工作性質基本上是一種義務,並非你說的法務人員
況且消費者保護是一種行政作為,
我就我實務工作經驗提出這樣的心得,是因為我認為
這個事件並不單純是消保法關於消費資訊的適用問題
還牽扯到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賠償問題
我很希望能夠有這方面的討論,而不是以刻板印象批評,
這個案件絕對不是這麼表面的賠償就算了
這是公法與私法上的交錯爭議,非常值得討論
怎麼我總是看到鑽研文字後斷章取義最後不停衍生誇大想法的言論
廠商掛勾?? 心態變節??
基本上我觀察這個事件到現在有幾個值得探討的部分
1.廠商的商品價格--要約OR要約之引誘、錯誤意思表示,是故意還是過失?
2.消費者的下單動作--明知其為錯誤意思表示或信以為真?
3.廠商的撤銷意思動作--通知消費者跟取消訂單的先後問題
...ETC
我很憂心的是如果時態全部倒向消費者,
消費者確實是大獲全勝~
但是接下來不難想像廠商的防禦性作為會更加繁雜
也許我的想法還不夠深入~
這個文章請別再討論了~~我無法承受當我盡心再做消保工作的同時
還要忍受這種無端的臆測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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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All Comments
By Charlotte
at 2006-04-05T03:01
at 2006-04-05T03:01
By Iris
at 2006-04-06T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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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06-04-09T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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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06-04-12T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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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06-04-16T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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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06-04-21T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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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06-04-21T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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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06-04-22T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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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06-04-23T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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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06-04-27T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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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4-04T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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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4-04T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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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包裹晚收到可以索賠嗎
By Ursula
at 2006-04-03T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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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PCHOME標錯價事件
By Ethan
at 2006-04-03T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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