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敗訴 標錯價要出貨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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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2/78/2g3mh.html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王珮華/台北報導〕去年戴爾電腦網路購物標錯價案,潘美靜等
多名網友上網訂購逾十四萬台,台北地院昨判戴爾應依錯誤標價九百九十九及一千七百元
,出貨原價七千九百九十九及八千七百元的液晶螢幕給潘美靜確定。

這是戴爾標錯價遭判敗訴確定的首例。台南地院日前也針對成大研究生黃正和等三十一人
訴請戴爾出貨案,判戴爾敗訴,但尚未定讞。至於潘美靜雖獲勝訴,但這是個案判決,法
律上對其他案件無拘束力。

遭判確定首例 戴爾不願回應

潘美靜要求戴爾依錯價出貨,訴訟金額因未逾五十萬元,依法一審由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
,判她敗訴後,潘女上訴,二審的台北地院民事庭改判她勝訴;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案
件二審確定,不得再上訴。

戴爾電腦表示,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來函,不便做出任何評論與回應。潘女訂的兩台螢幕
市面上已不易買到。

三十三歲的潘美靜在一家周刊擔任插畫設計,她在台大法律系畢業的男友徐明璋協助下提
告,昨獲判勝訴後,表示很開心。她說,自己只買兩台自用,打官司至今的花費,也早已
超過螢幕價值,她要的是公道。希望藉這次判決,讓政府加強網路購物的法規,因為網購
已是世界趨勢,消費者應獲更合理保障。

台北地院確定判決指出,戴爾網站上明確標出型號、原價、線上折扣及折扣後價格,屬於
「要約」,消費者依價下單購買,合約即成立,且潘女下單,並非以造成戴爾損害為目的
;此外,戴爾是國際知名企業,若有損失也應有保險給付、或向疏失員工求償,不能為了
免除契約上責任,就指消費者有濫用或違反誠信。

戴爾主張,下單者已明顯知道標錯價,卻仍下單,且戴爾已立即回覆電子郵件,表示「不
代表接受訂單,會再後續確認」,若照價出貨,公司將損失數億。

法院先前陸續判戴爾勝訴,遭判敗訴的潘女提出上訴,她說,網路上常有「破盤大特價」
等促銷,並不知當時價格是錯的。

網購業者表示,為了降低價格標示錯誤的風險,系統有設計不少機制來防止「標錯價」,
比較常見的像是比對進貨價格與售價,若售價比進貨價格高,則明顯不合理,或是庫存數
量的控管,若倉庫裡面沒有這麼多貨,又怎麼能夠接下上萬筆的訂單。不過,這些都只能
降低價格出錯的風險,無法完全杜絕標錯價。比如,描述商品的文案出錯,把低階機種誤
植為高階機種,記憶體4G寫成8G,就不是系統的防呆機制能夠完全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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