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幫忙看一下我的存證信函 - 消費者保護

Table of Contents

之前寫真館硬凹了五千元訂金
我想我還未滿二十
加上又是七日內
還有前輩們的建議
決定寫存證信函試試看
參考了精華區
再加上一些其他的補充

以下雖然是"法定代理人"
但事實上是我寫的
不知道用打字的可不可以...

一、寄件人   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名字)
        詳細地址:
        聯絡電話:

二、收件人   姓名:花漾新概念寫真館 負責人:呂偉華
        詳細地址:台北市武昌街二段85-5號
        

三、副本收件人 姓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詳細地址:台北市大安區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按本人○○○為小女○○○之法定代理人,小女於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日向貴公司經理呂偉華訂購拍攝十二吋,三十組相片,
紙質為一體成型之寫真本,訂單編號xxxxxx,訂
金新臺幣伍仟圓整,總價壹萬仈仟圓整,至今小女已支付訂金伍仟圓整。
由於定約時小女年齡未滿二十歲,尚無完全行為能力,其簽定契約應屬效力未定,
且於定約之時並未知會本人,而貴公司於定約後亦未善盡通知法定代理人之義務
,且為經理呂偉華主動上前向小女推銷而訂購拍攝寫真本,因屬訪問買賣且訂購至
今未滿七日, 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嗣後與小女商談,決議如下:
一、本人聲明拒絕承認本次交易之效力,依民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反面解釋之,
  小女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若經法定代理人之拒
  絕,則不生效力。因此本人請貴公司取銷該筆預約單,並返還訂金伍仟圓整,
請於文到之二日內將該筆款項匯入郵局700帳號○○○○○○○○○○○
  ○○,並以電話親自通知小女知曉。
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小女留予貴公司之個
  人資料請儘速刪除, 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切勿複製。
二、對此次取消交易造成貴公司困擾,本人深感抱歉。如貴公司對此存證信函不
  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副本除了消基會不知道還要寄給誰...?

煩請各位前輩不吝指導,衷心感謝



--

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06-06-05
很厲害喔~~~未滿20歲就會做這些東西了~~~想當年我20歲時都
Jake avatarJake2006-06-09
不知道自己在幹嘛XD
Leila avatarLeila2006-06-11
建議您除了寄存證信函外,可以向消保會(這是政府單位,不是消基
Ingrid avatarIngrid2006-06-14
會)申訴,線上申訴網址:http://0rz.net/d40MB 或室話撥1950
William avatarWilliam2006-06-18
謝謝指導*^^*
Elvira avatarElvira2006-06-20
寄存證信函把副本寄給消保會各地服務中心即同時申訴了.
Joseph avatarJoseph2006-06-22
推一個,幫你拍拍手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