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公平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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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nti-ramp 看板]

作者: fba (飛身攻擊) 看板: Anti-ramp
標題: [情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Thu Nov 10 01:58:02 2005

<總算被我找到了吧~~~~哼哼哼~~>

一、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以電話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相關案件,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電話行銷:指事業透過電話或其他類似之語音互動設備,為從事推廣商品或服務爭
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二) 電話行銷業者:從事電話行銷行為之事業。

(三) 發話人:實際進行電話行銷之人。

(四) 受話人:接收電話行銷之人。

 
三、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將發話人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顯示於
受話人之接收設備。

 
四、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發話之目的、發話人、電話行銷
業者及其所代表之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人。

 
五、 電話行銷業者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 與該電話行銷有關之廣告、行銷文案及促銷資料。

(二) 契約透過電話行銷成立時,電話行銷過程之錄音紀錄,或系爭契約另以書面方式為
之者,其書面契約。

前項資料應保存至少六個月。

 
六、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下列交易資訊之方式,爭取交
易機會:

(一) 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及數量。

(二) 關於購買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之限制條件。

(三) 關於商品或服務之限定時間優惠價格。

(四) 涉及贈獎活動之電話行銷,關於贈獎活動之內容,以及贈獎活動與電話行銷標的之
關連性。

(五) 涉及慈善或公益活動之電話行銷,關於慈善或公益活動之目的、捐助百分比。

 
七、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不得於受話人表明不願接收電話行銷後,再以煩擾之方式
為商品或服務之推廣。

 
八、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自本原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本原則相關規定適當
調整。期間經過未調整者,本會得就個案調查處理。

 
九、 事業違反第三點至第七點之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之虞。



http://www.ftc.gov.tw/公平會.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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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05-11-12
不知何時才會有禁止廣告信件的正式法條出現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