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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0521下午16:33於新竹NOVA的一家店購買一只拭淨筆
價格390元, 商品名稱:LENSPEN 專利鏡頭拭淨筆
型號:LP-1
購買之前有跟店員提出訴求為Sony W-300的相機使用,
店員有於現場操作示範時但並非示範於Sony W-300,
且示範時的使用筆款為相同型號,但包裝不同,店員說是新包裝,
但有承諾Sony W-300適用,
但今日實際使用時卻不合規格,拭淨筆的鏡頭無法完整置入鏡頭,
故下午13:21分有致電店家要求退換,店員不允退換,
聲明產品售出拆封不可退換,但因產品上並無標示拆封不可退換,
且因店員示範時為前批包裝形式的,故無特別說明拆封不可退換,
故與店員爭議,購入該產品為相信業者專業,故購買之,
消費者實際使用時卻不符合規格,申請退換遭拒,
請問這樣申訴消費者保護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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