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網拍賣家的 消保法除了19條 其它條也要讀一下
這篇文的問題 剛好是第20條講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引述《bboy612120 (只是純疑問討論而已)》之銘言:
: 月中時不小心重覆Key單
: 把兩件包裹同時寄給了A
: 另一個客人B詢問時才發現
: 我們寄錯ㄧ件了。
: 於是就查了A的單號
: 兩件包裹同時領取並都已超過八天了
: A都未主動來告知,當我們詢問時
: 他才表示有收到兩件,有想到要通知
: 但是太忙了,ㄧ直忘記告訴我們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 另外就是A的媽媽打電話來叫囂
: 說為什麼要幫你寄回,你在匯郵資給我?
: 這樣很麻煩,我不會幫你寄啦
: 要拿回去就叫人自己來收。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後來我們也請人過去收了
: 想請問的是,如果重覆取件不告知
: 是否有算侵佔?
: 還是要對方故意不還才算?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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