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紗退訂 - 消費者保護

Table of Contents

9月時跟女友到婚紗展 當時看了婚紗店的包套內容覺得很不錯
加上攝影風格看了也很喜歡 於是就下了訂金25000

現在因為工作關係無法跑到台北拍攝婚紗因此想退訂
打電話去給業者請求退訂
對方表示因業務獎金已發放
需沒收總金額20%之手續費用
(包套價格55000,20%=11000)

查了許多法規 想確認一下:

1.付訂金時業者僅給預約單,未有所謂契約書,那麼這筆契約是否成立?
2.我付訂的金額已超過法規規定總金額之20%,就這點業者是否違法?
3.有網友提到未受到任何服務前皆可退訂,我因預定於12月中拍攝,是否可成立?

我已上消保會網站提出申訴,若以以上3點提出訴求不知道是否可以成功?

--

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12-11-12
除非法另有明訂要示不然"付訂金"這行為就推定契約成立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2-11-14
這寫在民法248條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2-11-1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消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供參考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2-11-23
可以在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 裁判書查尋找到
Liam avatarLiam2012-11-24
該判決連對沒簽約是否有審閱期都有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