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大億麗緻早餐付費糾紛 - 消費者保護
By Belly
at 2006-06-23T05:00
at 2006-06-23T05: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utepunk (小I)》之銘言:
: 我們表示並沒有前往使用(飯店內也有紀錄)
: 但是小姐仍堅持要我們付錢
: 詢問他為何沒有使用還要多支付時 他表示這是公司規定(因為我們一開始說OK)
: 當時我們就支付了這300塊
: 但是事後想想真的覺得很氣
按照情節所述
似可認定為預約,尚未發生本約,飯店僅能要求訂立契約,不能逕行要求本約之履行
如同一般向自助餐廳訂位,即使屆時未到,仍不發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即便認定為契約成立
由於早餐為自助式,且為無限供應,隨時有人加入而使用
則難以認定消費者未前往消費,飯店本身有任何因給付之損失
既然無損失可言,則無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再者,原PO僅為受領遲延,非不能則謂原PO不得於他日再為請求飯店提供早餐
僅飯店於遲延後責任減輕而已,如因歇業無法提供早餐
故原PO仍得要求飯店提供早餐之給付
再者,即便有損失,就飯店之性質,早餐之提供既由飯店單方固定時間
則飯店基於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有通知相對人即時前往消費之義務
若故意不為通知,亦有違反誠信原則
則飯店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為與有過失,仍可減輕給付或免除給付
縱上所述,原PO與飯店之法律關係為
一、原PO得基於未訂立本約,而無須支付300元,僅飯店基於預約得要求原PO
訂立餐飲消費之本約,即使原PO不履行訂立本約,因飯店並無損失,亦不得
請求賠償。
二、即使本約已成立,原PO僅為受領遲延,仍得為受領之意思表示,飯店即有提供
早餐之義務(依照情節,難認為有相對定期行為之給付不能)
三、即便有損失,飯店既與有過失,原PO亦得請求飯店減輕給付或免除300元之給付。
另,一般飯店所附早餐既為「贈送」,當事人若未依時間前往受領,可視為贈與契約
不成立,故無上述之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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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表示並沒有前往使用(飯店內也有紀錄)
: 但是小姐仍堅持要我們付錢
: 詢問他為何沒有使用還要多支付時 他表示這是公司規定(因為我們一開始說OK)
: 當時我們就支付了這300塊
: 但是事後想想真的覺得很氣
按照情節所述
似可認定為預約,尚未發生本約,飯店僅能要求訂立契約,不能逕行要求本約之履行
如同一般向自助餐廳訂位,即使屆時未到,仍不發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
即便認定為契約成立
由於早餐為自助式,且為無限供應,隨時有人加入而使用
則難以認定消費者未前往消費,飯店本身有任何因給付之損失
既然無損失可言,則無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再者,原PO僅為受領遲延,非不能則謂原PO不得於他日再為請求飯店提供早餐
僅飯店於遲延後責任減輕而已,如因歇業無法提供早餐
故原PO仍得要求飯店提供早餐之給付
再者,即便有損失,就飯店之性質,早餐之提供既由飯店單方固定時間
則飯店基於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應有通知相對人即時前往消費之義務
若故意不為通知,亦有違反誠信原則
則飯店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擴大,為與有過失,仍可減輕給付或免除給付
縱上所述,原PO與飯店之法律關係為
一、原PO得基於未訂立本約,而無須支付300元,僅飯店基於預約得要求原PO
訂立餐飲消費之本約,即使原PO不履行訂立本約,因飯店並無損失,亦不得
請求賠償。
二、即使本約已成立,原PO僅為受領遲延,仍得為受領之意思表示,飯店即有提供
早餐之義務(依照情節,難認為有相對定期行為之給付不能)
三、即便有損失,飯店既與有過失,原PO亦得請求飯店減輕給付或免除300元之給付。
另,一般飯店所附早餐既為「贈送」,當事人若未依時間前往受領,可視為贈與契約
不成立,故無上述之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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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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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06-06-25T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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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06-06-27T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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