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第二杯半價活動-逾期問題 - 消費者保護
By Xanthe
at 2011-01-26T15:21
at 2011-01-26T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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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li (disappear)》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全家第二杯半價活動-逾期問題
: 時間: Tue Jan 25 21:41:26 2011
:
:
: 前一陣子全家有第二杯半價的活動,可先付款領卷,擇日領取
:
: 上面有領取日期為 1/24之前,沒注意到所以過期了
:
: 今日去兌換時我跟全家表示,願意補半價差額
:
: 補折扣的半價,等於仍用原價購買
:
: 全家拒絕
:
: 我跟店家說,這屬於有價商品卷,非贈品,過期不可說完全沒有
:
: 這畢竟還是我付錢買的 =.=
:
: 就跟電影團票一樣,後來也規定電影票逾期也是補差額即可使用
:
: 請問這種狀況有立場可以去跟全家申訴嗎?
:
: 如果沒有,不就等於店家平白"吃掉"消費者先付的錢?
:
: 謝謝
比較一下用一般商家較傳統的優惠方式好了 (折扣券方式 <優惠有期限限制>)
,就是我買一個商品A,我可以得到一張A物半價優惠券,某段期限內可以用.
跟現在原PO的遇到的情況 (預付金額有折扣 <優惠有期限限制>)
,就是我買一個商品A,我可以先付1.5倍金額得到2個A物,但第2個A物的取得或使用
有期限限制.(有發一張憑券來事後使用)
現在加入一個條件來分析 : 以上方式過期限後,折扣券與憑卷變廢紙
(店家觀點)
我買了一個A後 (甲)折扣券方式 (乙)預付預付金額有折扣
────────┼──────────┼───────────
│ │
店家當下得到 │ 1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 (先付出1個商品) │ (先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爽阿 >
────────┼──────────┼───────────
│ │
期限內使用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店家得到 │ (共付出2個商品) │ (共付出2個商品)
│
│ < 平手嗎?? 好像不是!! : 註1 >
│
────────┼──────────┼───────────
│ │
期限未內使用 │ 1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店家得到 │ (只付出1個商品) │ (只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超爽的~~ >
────────┴──────────┴───────────
註1 : 看起來兩邊店家所得跟付出一樣,但是乙法的情況就是先取得了較
多的現金在手裡一陣子. 開店的先收現金可以流通是最實在的,
故乙法還是略勝.
以上兩個優惠方法,比較一下真的不難發現,用乙法的話,是對店家有利較多
的,而較有利的原因,也伴隨著對消費者不利的情況較多.(再製一個以消費者
角度的表即可知)
要說乙法只是個"高明的銷售方法",而且合法又合理嗎??
好像又怪怪的,乙法的本質其實就像現在電影院的團體票會給予優惠一樣,
是先付出優惠後的總金額給店家,期限內保有優惠使用權,過了期限後
只要補差價,原憑券仍有價值的.
(這情況下消保法目前應該都是已此精神在推行吧?)
無聊把表格做完好了...
那現在退一步回來,乙法優惠期限過,不可退錢,但仍可補差額分析
甲法優惠期限過,優惠券還是變廢紙.
(甲)折扣券方式 (乙)預付預付金額有折扣
────────┼──────────┼────────────
│ │
過期限後,回來 │(客要付1倍價格現金 │(客再補0.5倍價格現金
消費 │才能買.) │才能買.)
│店家共得2倍價格現金 │店家共得2倍價格現金
│ 付出2個商品 │ 付出2個商品
< 平手嗎?? 好像不是!! : 同註1 >
────────┼──────────┼────────────
│ │
期限過後,不來 │店家共得1倍價格現金 │店家共得1.5倍價格現金
消費 │ 付出1個商品 │ 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超爽的~~~ >
────────┴──────────┴────────────
乙法加入了偏向客人有利的條件"期限過仍可補差額"後,整體還是勝
更能看的出乙法本身就是對店家較有利的方法,所以加入"期限過仍可補差額"
這個限制,保留原本客戶先付出的錢之價值不滅,對店家並不是過分的事,
更是一種店家與客人,利害更趨平衡的方法.
本事件中便利商店的方法,其實跟電影院"預售多量給予優惠"應該是要算同一
行為的.
:
: --
: 標題: [問題] 全家第二杯半價活動-逾期問題
: 時間: Tue Jan 25 21:41: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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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陣子全家有第二杯半價的活動,可先付款領卷,擇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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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有領取日期為 1/24之前,沒注意到所以過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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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去兌換時我跟全家表示,願意補半價差額
:
: 補折扣的半價,等於仍用原價購買
:
: 全家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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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店家說,這屬於有價商品卷,非贈品,過期不可說完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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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畢竟還是我付錢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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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跟電影團票一樣,後來也規定電影票逾期也是補差額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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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種狀況有立場可以去跟全家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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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沒有,不就等於店家平白"吃掉"消費者先付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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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比較一下用一般商家較傳統的優惠方式好了 (折扣券方式 <優惠有期限限制>)
,就是我買一個商品A,我可以得到一張A物半價優惠券,某段期限內可以用.
跟現在原PO的遇到的情況 (預付金額有折扣 <優惠有期限限制>)
,就是我買一個商品A,我可以先付1.5倍金額得到2個A物,但第2個A物的取得或使用
有期限限制.(有發一張憑券來事後使用)
現在加入一個條件來分析 : 以上方式過期限後,折扣券與憑卷變廢紙
(店家觀點)
我買了一個A後 (甲)折扣券方式 (乙)預付預付金額有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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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當下得到 │ 1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 (先付出1個商品) │ (先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爽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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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內使用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店家得到 │ (共付出2個商品) │ (共付出2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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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手嗎?? 好像不是!! : 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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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未內使用 │ 1倍商品價格現金 │ 1.5倍商品價格現金
店家得到 │ (只付出1個商品) │ (只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超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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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看起來兩邊店家所得跟付出一樣,但是乙法的情況就是先取得了較
多的現金在手裡一陣子. 開店的先收現金可以流通是最實在的,
故乙法還是略勝.
以上兩個優惠方法,比較一下真的不難發現,用乙法的話,是對店家有利較多
的,而較有利的原因,也伴隨著對消費者不利的情況較多.(再製一個以消費者
角度的表即可知)
要說乙法只是個"高明的銷售方法",而且合法又合理嗎??
好像又怪怪的,乙法的本質其實就像現在電影院的團體票會給予優惠一樣,
是先付出優惠後的總金額給店家,期限內保有優惠使用權,過了期限後
只要補差價,原憑券仍有價值的.
(這情況下消保法目前應該都是已此精神在推行吧?)
無聊把表格做完好了...
那現在退一步回來,乙法優惠期限過,不可退錢,但仍可補差額分析
甲法優惠期限過,優惠券還是變廢紙.
(甲)折扣券方式 (乙)預付預付金額有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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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限後,回來 │(客要付1倍價格現金 │(客再補0.5倍價格現金
消費 │才能買.) │才能買.)
│店家共得2倍價格現金 │店家共得2倍價格現金
│ 付出2個商品 │ 付出2個商品
< 平手嗎?? 好像不是!! : 同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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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過後,不來 │店家共得1倍價格現金 │店家共得1.5倍價格現金
消費 │ 付出1個商品 │ 付出1個商品
│ │ < 勝 : 超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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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法加入了偏向客人有利的條件"期限過仍可補差額"後,整體還是勝
更能看的出乙法本身就是對店家較有利的方法,所以加入"期限過仍可補差額"
這個限制,保留原本客戶先付出的錢之價值不滅,對店家並不是過分的事,
更是一種店家與客人,利害更趨平衡的方法.
本事件中便利商店的方法,其實跟電影院"預售多量給予優惠"應該是要算同一
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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