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 消費者保護
By Agatha
at 2006-12-07T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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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體委設字第0910016960號函
以下摘錄重點,全文請查看網頁內容.
強烈建議:業者未提供其定型化契約前,勿付錢,付簽文件(天知道是什麼坑),
看清合約內容,及付款條件,並衡量自身時間與經濟能力,慎思後再入會.
==========以下甲方為消費者 乙方為業者==========
乙方應於活動場所內備有必要之維生救護裝備及熟練使用之人員。
第四條 會員卡之核發
乙方受理入會申請後,如認為不適當,得拒絕入會之申請,同意入會應即核發會員卡。
未成年人申請入會,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會費之繳納
會員應繳納之費用如下:入會費新臺幣(以下同) 元、年費 元、月費
元、其他費用 元。
前項費用應以□現金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方式 給付。
第六條 會費之調整
乙方除經甲方同意外,不得調高會費(年費、月費::)。
第七條 解約退費
甲方得於繳納入會費後 日(不得低於十五日)內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入會費。
如於契約簽訂前,已給予甲方十五日以上之服務及設備試用期間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八條 入會費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入會費一律不退還。
因此入會費過高,入會請慎思.
第九條 欠費之處理
甲方欠繳費用者,經乙方定 日(不得少於三十日)催繳仍未繳納者,自催告期限屆滿
之翌日起,乙方得停止其會員權利。
第十條 會員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申請退會,而契約終止。
第十一條 健身房終止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不依約定繳交月費積欠達六個月以上。
二、應負賠償責任而延不給付,經定十日以上期限催繳而不於期限內繳納。
三、不遵守乙方之管理規定或不接受其督導,經糾正而仍不改善。
四、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乙方之設備。
五、嚴重影響其他會員使用乙方設備權益之行為。
六、入會申請書或健康紀錄表所載不實而其健康狀況不宜參加乙方為會員。
第十二條 契約當然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當然終止:
一、契約期間屆滿未經續約者。
二、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辦。但乙方能提供其他處所服務,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三、甲方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之退費
契約終止種類及退費情形如下:
一、會員終止契約:
依第十條規定終止契約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乙方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 (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收取手續費。但會員依第十五條第三項退會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二、健身房終止契約:
可歸責於會員之契約終止不退費。
三、契約當然終止:
依第十二條規定第二款、第三款終止契約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乙方不得收取
手續費。
第十四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
一、甲方自入會費繳納日起開始接受乙方服務。
二、乙方營業時間內,甲方有權使用乙方之設備及接受服務,參與乙方舉辦之課程或各項
活動。
六、甲方保證其於入會申請書及健康紀錄表內所填之資料,及嗣後每年繳交之健康紀錄
絕無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十五條 會員權之暫停
甲方得事先申請暫停會員權之行使。
甲方依前項規定申請暫停會員權之行使者,仍應繳納月費,月費以 成(不得超過原應
繳月費之五成)計收。會員資格暫停期限屆滿後,恢復全額計收月費。
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暫停會員權之行使者,免繳月費:
一、出國逾 個月(不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護照影本或機票影本或其他證明
文件)。
二、因傷害或疾病不宜運動者(應附醫師證明)。
三、懷孕者(應附醫師證明,期限一年)。
四、有育嬰之需要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且限於二歲以下之幼兒)。
五、因服兵役或職務異動而遷居或其他重大事由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
)。
第十六條 會員權之讓與
會員得將其會員權讓與第三人,並依第二條規定完成轉讓手續。
前項情形,於甲方完成讓與手續後,受讓人得行使會員權。
□不收取任何費用。
會員權之讓與,乙方
□酌收手續費 元(不得超過壹佰元)。
第十七條 健身房(體適能中心)權利義務
一、乙方應提供第一條所列之設備及定期維護或更新。
二、乙方應備置第一條所規定之教練或其他專業人員。
三、乙方應配置適當之救生器材。
四、乙方應定期辦理員工之急救訓練。
五、乙方因甲方參加本契約之課程或各項活動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並不得為不當之使用。
六、乙方不得向甲方強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收取本契約未約定之費用。
七、乙方對於依第二條規定未能成為會員者所提供之資料,應即予以銷除,避免流出。
第二十四條 消費資訊之規範
乙方發布之廣告(如附件)及口頭約定均為契約之內容。
第二十七條 疑義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未盡事宜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九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簽約注意事項:
一、契約簽訂前,消費者應有三日以上之審閱期間。消費者得於繳納入會費後十五日內要
求解約。
二、不同意本契約之約款者,消費者有權利增刪。
三、提供本契約服務之業者,應具備一定之專業資格。
四、簽訂本契約前,業者應對消費者是否適合做相關之體能活動,做必要之體能檢測與運
動處方之建議。
五、業者之廣告及當事人之口頭約定,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六、業者有義務告知本契約一切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
七、業者對消費者之接受服務,應負保密義務。
備註:
一、 教練:係指對專項運動技術之訓練人員。
二、 指導員:係指依國民體能指導員授證辦法第二條規定,具有體能活動指導能力,並
通過國民體能指導員檢定及
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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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www.wretch.cc/blog/ivysky
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我最愛的討論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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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06-12-08T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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