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新直銷公司能否以商品替代預付款 - 消費者保護
By Rachel
at 2005-08-08T02:38
at 2005-08-08T02:3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verover (要啦~每次都要換啦!)》之銘言:
: 我加入偉新
: 一開始付了40500元
: 但是 並沒有馬上拿到商品
: 第一次拿了1萬多的商品
: 接下來就是因為公司出了點問題 大約在5月那時候
: 上線走了 問我要什麼 但是選擇並不大
: 幾乎都是靈芝花粉 但是這並不是我想要的東西
: 我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 只好要了
: 但是 我幾乎沒拆封
: 而且最後全拿到的商品總價跟我的40500還有差距
: 雖然差不多 但是我的心情一直很糟
: 花了錢 沒賺到錢 還拿到一堆我不喜歡的商品
: 隔了那麼久 可以退嗎?
^^^^^^^^^^^^^^^^^^^^^^^^^請問你是要退出該多層次傳銷組織還是指退那批靈芝花粉?
: 有差額的 怎辦?
如果你是要退那批貨但仍要在組織中,
我可能比較難在這邊回答,
因為這牽涉到你們體系內部的規定。
如果你是想要退出組織的話,必須考慮幾個問題。
第一、該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公司,其條件需如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第二、從原PO內容看來,你應該已經加入多日,已經超過訂約起14日,恐無法適用
公平交易法第23-1條的規定。
第三、因此有關退出之規定適用第23-2條、第23-3條規定,希望你的主張能夠獲得
圓滿妥善解決。
茲列出公平交易法內有關多層次傳銷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第23-1條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
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
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
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3-2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
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
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23-3條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
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23- 4 條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
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
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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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加入偉新
: 一開始付了40500元
: 但是 並沒有馬上拿到商品
: 第一次拿了1萬多的商品
: 接下來就是因為公司出了點問題 大約在5月那時候
: 上線走了 問我要什麼 但是選擇並不大
: 幾乎都是靈芝花粉 但是這並不是我想要的東西
: 我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 只好要了
: 但是 我幾乎沒拆封
: 而且最後全拿到的商品總價跟我的40500還有差距
: 雖然差不多 但是我的心情一直很糟
: 花了錢 沒賺到錢 還拿到一堆我不喜歡的商品
: 隔了那麼久 可以退嗎?
^^^^^^^^^^^^^^^^^^^^^^^^^請問你是要退出該多層次傳銷組織還是指退那批靈芝花粉?
: 有差額的 怎辦?
如果你是要退那批貨但仍要在組織中,
我可能比較難在這邊回答,
因為這牽涉到你們體系內部的規定。
如果你是想要退出組織的話,必須考慮幾個問題。
第一、該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公司,其條件需如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第二、從原PO內容看來,你應該已經加入多日,已經超過訂約起14日,恐無法適用
公平交易法第23-1條的規定。
第三、因此有關退出之規定適用第23-2條、第23-3條規定,希望你的主張能夠獲得
圓滿妥善解決。
茲列出公平交易法內有關多層次傳銷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
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第23-1條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
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
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參
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3-2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
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
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
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23-3條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契約解除
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23- 4 條
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業務檢查、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對外揭露、對參加人
應告知之事項、參加契約內容、參加人權益保障、重大影響參加人權益之禁止行為及對參
加人之管理義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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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申訴--->上班時間電話拿起來撥打1950,直通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
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
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次申訴--->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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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Yedda
at 2005-08-10T00:17
at 2005-08-10T00:17
By Elizabeth
at 2005-08-11T00:27
at 2005-08-11T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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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5-08-07T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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