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帶血」商機大 未訂收費標準市場混亂 - 消費者保護
By Victoria
at 2006-03-03T20:43
at 2006-03-03T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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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臍帶血」商機大 未訂收費標準市場混亂
法源編輯室 / 200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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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家庭到偶像藝人生小孩,存臍帶血儼然已是一種時尚與有錢人的象徵。幹細胞醫
學研究、運用日益進步,以「協助保存」為主要業務的臍帶血銀行近來在國內竄起,迄
今療效仍在研究階段,但業者卻各自引述不同醫學報告,暗示「有存有保庇」,市場一
片蓬勃,幾乎到了混亂的地步。一旦真有人生病有需要,卻得花幾十萬跟「銀行」買來
用,天價費用引人爭議。衛生署目前正草擬相關管理辦法,希望規範合理收費。
由於臍帶血療效尚待研究,因此衛生署要求所有想嘗試使用的醫療單位,必須提出臨床
試驗申請。但醫界反應「應該給患者多一個治療選擇」,於是衛生署去年公告臍帶血移
植為常規療法,用以治療白血病、嚴重海洋性貧血,以及再生不良性貧血等重大疾病,
但只限找不到合適親屬及非親屬骨髓移殖捐贈者情況下,做為第二線治療。醫界指出,
衛生署開放臍帶血可作為常規治療,不過迄今未訂出收費標準,臍帶血市場早已呈現失
控狀態。
目前台灣已有七家私人臍帶血銀行,臍帶血費用從新台幣三十萬起跳,某美商臍帶血銀
行因為有所謂「國際標準價」的內規,每袋以二萬美金的美國標準計費。醫師指出,臍
帶血這麼貴,因為業者每儲存十筆,大概僅一筆派得上用場,成本分析當然要用十筆來
算,難怪貴。衛生署醫事處表示,臍帶血「自存自用」問題最小,公存代表同意給他人
使用,問題也不大。問題比較大的是,原本自存、後來又同意捐出使用,牽涉到所有權
轉讓。
關於「臍帶血保存契約」,法界人士指出,媽媽為了寶寶的利益,在小孩出生前訂立前
開契約,應非屬民法第1089條所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之行使及負擔」情形
,故該行為不需配偶同意。不過,在小孩出生且為活產時,該臍帶血即成為該新生兒之
所有物,新生兒對其所有物之臍帶血如依民法第269條第3項規定,表示不欲享受契
約上臍帶血採集及處理保存之利益時,即須適用民法第1089條規定,原則上必須由
該新生兒之父母共同代理向受託人表示,不欲享受該契約之臍帶血採集及處理保存之利
益時,始得發生民法第269條第3項規定之效力。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5&nid=388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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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 ◢██ ◢█◢◤◢██ ◢◤◢◤◢█◢█◤ ◢██◤◢██
站起◢◤◢◤◢◤◢◤◢◤█◤◢◤ ◤◢◤◢◤◢◤█◤█◤◢◤ ◢◤◢◤
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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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者
██◤ ██◤█◤█◤ ██◤ ██◤█◤█◤█◤███◤█◤◥█來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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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家庭到偶像藝人生小孩,存臍帶血儼然已是一種時尚與有錢人的象徵。幹細胞醫
學研究、運用日益進步,以「協助保存」為主要業務的臍帶血銀行近來在國內竄起,迄
今療效仍在研究階段,但業者卻各自引述不同醫學報告,暗示「有存有保庇」,市場一
片蓬勃,幾乎到了混亂的地步。一旦真有人生病有需要,卻得花幾十萬跟「銀行」買來
用,天價費用引人爭議。衛生署目前正草擬相關管理辦法,希望規範合理收費。
由於臍帶血療效尚待研究,因此衛生署要求所有想嘗試使用的醫療單位,必須提出臨床
試驗申請。但醫界反應「應該給患者多一個治療選擇」,於是衛生署去年公告臍帶血移
植為常規療法,用以治療白血病、嚴重海洋性貧血,以及再生不良性貧血等重大疾病,
但只限找不到合適親屬及非親屬骨髓移殖捐贈者情況下,做為第二線治療。醫界指出,
衛生署開放臍帶血可作為常規治療,不過迄今未訂出收費標準,臍帶血市場早已呈現失
控狀態。
目前台灣已有七家私人臍帶血銀行,臍帶血費用從新台幣三十萬起跳,某美商臍帶血銀
行因為有所謂「國際標準價」的內規,每袋以二萬美金的美國標準計費。醫師指出,臍
帶血這麼貴,因為業者每儲存十筆,大概僅一筆派得上用場,成本分析當然要用十筆來
算,難怪貴。衛生署醫事處表示,臍帶血「自存自用」問題最小,公存代表同意給他人
使用,問題也不大。問題比較大的是,原本自存、後來又同意捐出使用,牽涉到所有權
轉讓。
關於「臍帶血保存契約」,法界人士指出,媽媽為了寶寶的利益,在小孩出生前訂立前
開契約,應非屬民法第1089條所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之行使及負擔」情形
,故該行為不需配偶同意。不過,在小孩出生且為活產時,該臍帶血即成為該新生兒之
所有物,新生兒對其所有物之臍帶血如依民法第269條第3項規定,表示不欲享受契
約上臍帶血採集及處理保存之利益時,即須適用民法第1089條規定,原則上必須由
該新生兒之父母共同代理向受託人表示,不欲享受該契約之臍帶血採集及處理保存之利
益時,始得發生民法第269條第3項規定之效力。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5&nid=388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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