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賣家到底是在主張什麼?
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下面又寫;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他所主張的施行細則第20條: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這裡是規定消費者告知賣家後,賣家收取退貨的「程序」,規定是賣家一個月內要去收回商品
除非另有特約(如郵寄)等,這裡講的特約是講退貨流程,絕對不是什麼可以另行約定...
你贏定了,撥打1950申訴,主管機關會發文請他依法照辦;如果他不願意做,就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調解他一定得出席;如果調解失敗還可以申請第二次,一般賣家差不多到這裡就自知理虧;就算最後最後要上法院,你也贏定了。
你一毛運費都不用出給他!
--
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下面又寫;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他所主張的施行細則第20條: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這裡是規定消費者告知賣家後,賣家收取退貨的「程序」,規定是賣家一個月內要去收回商品
除非另有特約(如郵寄)等,這裡講的特約是講退貨流程,絕對不是什麼可以另行約定...
你贏定了,撥打1950申訴,主管機關會發文請他依法照辦;如果他不願意做,就申請消費爭議調解,調解他一定得出席;如果調解失敗還可以申請第二次,一般賣家差不多到這裡就自知理虧;就算最後最後要上法院,你也贏定了。
你一毛運費都不用出給他!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