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購物網 購買手機 關於七天猶豫期 - 退貨
By Callum
at 2011-02-09T21:32
at 2011-02-09T21:3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gicgreet (grant)》之銘言:
: ※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 : ^^^^^^^^^^^^^^^^^^^^^
: : 符合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之郵購買賣定義,有消保法第十九條法定解除權之適用
: 沒錯
: 但有但書
: 我剛剛有直接打去消保官問了
: 他很明確的說明網路購物的確是用於這條
: 但是如果有無法還原之狀況 是無法退還
: 如果廠商索取還原商品原狀的費用是可以的
: 只是比例原則沒有說清楚是多少 只說要跟廠商協調
: 我忘記是不是在chrisbear在pttlifelaws消費串討論過
: 民法也有一條是要還原原狀 雖然消保法是特別法優先
: 但還是要掛著民法搭配使用
^^^^^^^^^^^^^^^^^^^^^^^^^^^
從消保法第十九條行使契約解除權後,買賣契約就溯及失效,此時
因為消保法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就係回歸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
定,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時,依其規定。
而就本案情形,買賣契約解除後消費者應將原產品返還給企業經營
者,企業經營者應經所收受之價錢加計利息返還給消費者,若此時
商品有使用之情形,應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討論:
一、該使用之方式係盡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盡從速檢查義務而為之
者,則解釋上就使用的不利益係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當然必須
依商業習慣個案判斷。
二、使用之方式非上開所述時,則消費者仍可請求企業經營者收回
該商品,惟就使用後導致商品減損部份,企業經營者得依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請求減損之費用。(可按比例,
且此時所收取之費用與消保法第十九條所說不得收取之費用乃
不相同,故無衝突)
: : ^^^^^^^^^^^^^^^^^^^^^^^^^^^^^^^^^^^^^^^^^^^^^^^^^^^^^^^^
: : 欠缺保證品質,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請求損害賠償。
: 此案立是在PCHOME看到但是在MOMO 買 所以不適用
^^^^^^^^^^^^^^^^^^^^^^^^^^^^^^^^^^^^^^^^^^^^^^^^
認同 我剛剛也回信了
: : ^^^^^^^^^^^^^^^^^^^^^^^^^^
: : 收受商品後隔日起七日內均得主張消保法第十九條法定契約解除權
: : ^^^^^^^^^^^^^^^^^^^^^^^^^^^^^^^^^^^^^^^^^^^^^^
: : 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十九條法定解除權必須係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
: : 才生效力,就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 所以這段違反消保法之規定,依照民法第七十一條違反強行規定,無
: : 效。
: : 可以成立,因為買受人買受商品後依據民法第三五六條必須盡從速檢查
: : 義務,手機這東西不使用怎麼知道有無瑕疵?當然所謂的使用還是有適
: : 當的範圍,即必須在符合檢查的狀態下使用才合理。
: : 找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申訴比較快,不用跟廠商五四三~~
: : 記得發存證信函給廠商~
: 依照這個案立 雙方的立場 依照目前文章可得知
: 買方 因為看了PCHOME的介紹但是卻在MOMO買手機
: 使用兩天以後確認為不到350小時認為是瑕疵要退
: 賣方 也沒有在商品簡介或者口頭告知可以待機350小時
: 認為商品是正常無誤
: 且買方使用了兩天所以不接受退貨 要求自行負擔運費跟20%的整新費
: 依照此案 買方要退可以 但需要還原原狀就好
: 如果有無法還原原狀的地方 廠商是可以索取費用的 剛剛電話確認無誤
消保法第十九條的法定契約解除權,行使毋庸任何原因,屬於無條件的
契約解除權。其餘部分同上所述,茲不贅述。
小弟並非消保法專精者,僅係有幸曾與幾位教授討論過這些問題,
如有錯誤請多包含。
--
「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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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ChrisBear (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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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之郵購買賣定義,有消保法第十九條法定解除權之適用
: 沒錯
: 但有但書
: 我剛剛有直接打去消保官問了
: 他很明確的說明網路購物的確是用於這條
: 但是如果有無法還原之狀況 是無法退還
: 如果廠商索取還原商品原狀的費用是可以的
: 只是比例原則沒有說清楚是多少 只說要跟廠商協調
: 我忘記是不是在chrisbear在pttlifelaws消費串討論過
: 民法也有一條是要還原原狀 雖然消保法是特別法優先
: 但還是要掛著民法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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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消保法第十九條行使契約解除權後,買賣契約就溯及失效,此時
因為消保法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就係回歸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
定,契約當事人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時,依其規定。
而就本案情形,買賣契約解除後消費者應將原產品返還給企業經營
者,企業經營者應經所收受之價錢加計利息返還給消費者,若此時
商品有使用之情形,應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討論:
一、該使用之方式係盡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盡從速檢查義務而為之
者,則解釋上就使用的不利益係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當然必須
依商業習慣個案判斷。
二、使用之方式非上開所述時,則消費者仍可請求企業經營者收回
該商品,惟就使用後導致商品減損部份,企業經營者得依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請求減損之費用。(可按比例,
且此時所收取之費用與消保法第十九條所說不得收取之費用乃
不相同,故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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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缺保證品質,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請求損害賠償。
: 此案立是在PCHOME看到但是在MOMO 買 所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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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 我剛剛也回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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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受商品後隔日起七日內均得主張消保法第十九條法定契約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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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十九條法定解除權必須係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
: : 才生效力,就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 所以這段違反消保法之規定,依照民法第七十一條違反強行規定,無
: : 效。
: : 可以成立,因為買受人買受商品後依據民法第三五六條必須盡從速檢查
: : 義務,手機這東西不使用怎麼知道有無瑕疵?當然所謂的使用還是有適
: : 當的範圍,即必須在符合檢查的狀態下使用才合理。
: : 找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申訴比較快,不用跟廠商五四三~~
: : 記得發存證信函給廠商~
: 依照這個案立 雙方的立場 依照目前文章可得知
: 買方 因為看了PCHOME的介紹但是卻在MOMO買手機
: 使用兩天以後確認為不到350小時認為是瑕疵要退
: 賣方 也沒有在商品簡介或者口頭告知可以待機350小時
: 認為商品是正常無誤
: 且買方使用了兩天所以不接受退貨 要求自行負擔運費跟20%的整新費
: 依照此案 買方要退可以 但需要還原原狀就好
: 如果有無法還原原狀的地方 廠商是可以索取費用的 剛剛電話確認無誤
消保法第十九條的法定契約解除權,行使毋庸任何原因,屬於無條件的
契約解除權。其餘部分同上所述,茲不贅述。
小弟並非消保法專精者,僅係有幸曾與幾位教授討論過這些問題,
如有錯誤請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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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希聲之鳳皇,亦見譏於楚狂;彼不世之麒麟,亦見傷於魯人。
鳳豈以譏而不靈,麟豈以傷而不仁?故割而可卷,孰為神兵;焚
而可變,孰為英瓊。寧鳴而死,不默而生。」 范仲淹‧《靈烏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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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1-02-10T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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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1-02-11T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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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1-02-16T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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