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去年於一家百匯餐廳購買的餐券..
每本8張~每張可用餐一次~
但是卻有註明有效期限為購買隔日起一年內
我知道目前"禮券"是有相關規範
不得有期限..有註明期限也不會影響使用權益
履約保證一年外.仍有支付相等價值或服務的15年內請求權
所以想請問的是..像我這樣購買的"餐券"
是否有等同"禮券"的相關權益保護呢???
過期之後是否可要求店家給予使用
或至少給予抵用同等金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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